人大代表究竟应具备哪些素质呢?代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我国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作用以及代表工作、活动的特点分析看,人大代表的素质主要由以下四方面构成:一是政治思想素质。这是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思想作风的总和,是人大代表素质中的核心内容。人大代表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二是参政议政能力素质。这是代表能力的综合反映,是代表素质的关键。即了解民情、集中民意,代表民意、反映民意的能力。三是文化知识素质。这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要求代表具备尽可能广博的知识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代表履行职责的需要。四是职业道德素质。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要遵守的准则和行为规范,即为代表的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结合工作实践,我认为人大代表应具备的素质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强烈的代表意识,牢固的法制观念,较强的议事能力,较广泛的知识面,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要具备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有的政治、经济、法律、人大等知识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要乐为敢为人民鼓与呼。人大代表受人民之托,携百姓之言,装四方之声,担负着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法定职责,应发挥好“国家事务的管理者、‘三个代表"的实践者、开拓创新的先行者、科学知识的传播者”的巨大作用。如果我们选出的代表都能知民情,听民声,解民忧,乐民之乐,忧民之忧,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己任,以履行代表职责为使命,关注百姓民生,关心群众冷暖,那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一定会得以大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定会显示出更加无比的优越性,愈加焕发出勃勃生机和无限活力。
二、当前代表素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深入人心,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人大代表的素质也明显提高。但如果以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宪法、法律的要求来衡量,一些人大代表的素质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一是人大意识、代表意识不强。不清楚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作用,有些代表对什么是代表,代表干什么,代表有哪些权利、义务等基本问题不清楚或一知半解,人云亦云,依葫芦画瓢。有的代表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职务,是因为自己本职工作出色而给予的回报,意识不到或者没有完全意识到这是人民对他的信任,没有把执行代表职务当成一种使命和责任,发挥出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还有的人或出于一己私利,或出于改善政治地位,争取并当选为代表。但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常常是会前不调查,会中不审议,会后不传达,有代表之名,无代表之实,甘当“挂名代表”。二是议政能力不高。在视察、执法检查、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时,或泛泛而谈,不切要害,或碍于情面,隔靴搔痒,或当“好好先生”怕得罪人,不愿甚至不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致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不到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直接影响了人大代表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三是个别代表尤其是农村基层代表文化程度不高,水平有限,无法有效履行代表职责。
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代表意识等主观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中缺乏产生高素质代表的选举制度、激励机制等客观因素。作为一方百姓的代言人,如果不具备行使职权的基本素质要求,要做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那无异于一句空话。因此,当前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切实提高代表素质。提高代表素质,有治标的方法,也有治本的方法。治标的方法有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等。治本的方法是要在制度建设上有所创新,架构一个有利于参政议政能力强,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和善于履行代表职责的人当选为代表的机制。提高代表素质,要标本兼治。
1、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好地为代表服务
要认真落实代表法,营造尊重人大代表、支持人大代表的氛围,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一是要多策并举搞好培训服务,使代表比较系统地学习有关人大知识、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通过学习,明确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弄清代表的地位,性质、作用,明确代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引导代表正确行使代表职权。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经常地为代
表提供各种信息,以利于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水平。要搞好信访服务,通过解决代表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处理代表的申诉、控告、检举,维护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对代表工作情况的信息反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代表工作和活动,搞好有关组织、协调、引导工作,还要积极建立代表执行职务活动的公开制度,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作出量化规定,建立代表实绩档案,对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参加各种人大会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评议等活动中的表现,特别是代表所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及时如实记录并向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反馈。
2、密切代表与选民和群众的联系,代表要接受选民监督
我国宪法第102条和地方组织法第38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代表法第4条要求:“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应树立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观念。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积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使监督代表工作有章可循。从2000年起,德城区人大常委会实施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先后组织近千名区、乡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成果斐然。实践证明,人大代表述职是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是代表述职评议达到了密切代表与选民联系,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目的。使人大代表从“要我当代表”,转变为“我要当代表”。对每个代表来说,只有真正感受到民意的压力,才能产生恪尽职守的动力。它可以促使代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是对代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的一次集中检验。选民对代表的述职进行审验、测评、分析,给予肯定,提出批评,可以使代表从中受到启发和震动,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进一步得到增强;可以帮助代表紧密联系群众。同时,通过述职评议,也促进了人大代表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学习,自觉履行职责,努力为民办事,不负群众厚望。二是对代表实施监督,有利于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促进代表自觉履行职责,执行职务,行使职权,全面发挥作用,有利于增强代表工作的透明度,密切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更有利于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工作水平,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
3、增强代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强烈的代表意识,是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辱使命,不负人民重托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代表素质高低的一项重要条件和标准。实践证明,人大代表心中没有选民,就不可能及时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更不可能号召和动员广大群众为实现党提出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人大代表心中选民位置不突出,就不可能正确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更不可能真正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参政议政,行使好管理国家的权力。人大代表增强“代表意识”,一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呼唤,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客观要求。人大代表要坚持定期回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走访、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坚持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结合实际情况对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实行“公开”,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自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二是为民排忧解难是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代表在履行职责时,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要有一种自我牺牲精神,敢于为人民利益抛弃个人的私利。只要是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就要敢于提意见,一定要有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行为民之举。代表在提出建议时,应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善于从全局出发提出建议。要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走访联系选民,征求群众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使提出的建议,充分集中民智,广泛反映民意。
4、改进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应大胆引入竞争机制,要逐步改变过去那种把人大代表当作荣誉职务安排照顾的作法,把选举权真正交给选民,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候选人进行充分的鉴别、比较、筛选,从政治思想、参政议政能力、文化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衡量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一是开展竞争性选举,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可以使广大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有更多更深的感性认识,使选民对候选人能否最符合自己的意愿、最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有更深切的了解,便于选民进行比较选择,真正选出代表自己意志的代表。二是有利于提高选民的政治热情,并极大地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开展竞争性选举,充分尊重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必然会使民主的气氛更加活跃,选民势必更加珍惜手中“神圣的一票”,仔细思考“选谁不选谁”这个问题,改变那种对选举无所谓或漠不关心的态度,增强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三是有利于提高代表的代表意识和责任心。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使代表候选人在大庭广众公开“亮相”,发表演说,自我介绍,陈述见解以及当选后如何代表选区意志、履行代表职责等,这有利于提高候选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有利于日后选民对其进行监督。
5、逐步优化人大代表构成结构。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一种观念和习惯作法:各行各业的人大代表,必须是本行业的尖子,实际工作的能手,或者是按各种比例“指派”的代表,这些代表组成的会议往往带有各行各业“群英会”的色彩。我国的各级人大主要职能是集中、反映、协调国内各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它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各种社会群体的政治代表,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而不仅仅是某个社会群体的先进工作者。要在代表选民或人民利益的意义上体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就必须使之从先进工作者型转向政治代表型。为了合理配置社会政治人才资源,使代表结构趋于优化,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去探索和尝试:一是要优化代表的比例结构,降低并逐步取消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负责人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的名额数量。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党政部门的领导代表多,其所占比例大于其他方面的代表,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原则。据调查,德城区十四届人大党政干部代表比例为38.5,区属市级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达40以上。一方面,这些领导干部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和社会事务,很少参加代表活动,不利于代表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一府两院”的主要负责人应接受人大的监督,不适宜担任人大代表。因为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监督和被监督两个截然不同主体的一体化,使人大监督职能难以发挥。这是一种选举体制上的缺陷,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很大的矛盾,亟待解决。二是要优化代表的知识结构,切实把好“代表素质关”,推选的代表要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还应有一定比例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如精通法律、经济、教育、科技等知识的代表。三是要优化代表的界别结构,适度增加民主党派和非党人士在代表中的比重,吸收一定比例的“新的社会阶层”,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人员及自由职业者。他们可以说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也是受惠者;他们具有敢闯敢干的精神,其中大多数人奉公守法,依靠诚实劳动致富,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做出了贡献。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是改革开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非常具有活力的力量,应该发挥他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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