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准则与行为准则功能 一般情况下,民事活动有具体的私法规范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这时, 民法基本原则就具备了行为准则功能。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此行为规范 的准则只有与审判规范准则相同,才能区别于其他的规范准则,而体现出法律强 制性的特征。由此可知,法律的审判准则与行为准则具有同一性[1]。
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并没有完全改变人们之间的利益结构,诚实原则 依然适用于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规范,以实现主体与社会、各主体内部之间的利 益平衡。因此,在科技的推动下,时代与市场经济赋予人们追求金钱、利益、实 用的价值观念,激发出每个主体内心潜伏着的支配财务生产与配置的渴望,都把 利益最大化作为民事活动的目标[2]。但与此同时,民事主体同样也非常清楚人 际关系和谐能够保证合作的延续,因此,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履行诚实原则 来保护自身财产和权益不受损失。
而科技的弊端也给公序良俗民事原则带来巨大的挑战,比如基因技术 的发明与推广冲击着人们伦理道德观念、技术搭便车与垄断发展破坏着公共秩序 等。这些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与“人生而自私”的本性相关联。因此发挥行为准则 功能的前提是要保持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约束社会全体成员,包括那些滥用技 术与“搭便车”的人们,有效维护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更保护技术发明者与投资 人的个人权益。
二、立法准则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私法的立法准则,它能克服高科技致使的私法不周延 性,当立法者制定新法用来填补因社会进步而遗留的空白时,他所参照的标准依 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所代表的客观性是规范法官任意仲裁的关键工具,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与功能,它是构建法治社会最有意义的东西之 一。立法的中心,应该侧重于人民本身,这也是立法者一直想要探求的本质。然 后,时代的进步,人们不断向私法秩序发起挑战,立法者因此也总是不断完善立 法体系来维护由于高科技技术的演进而被扰乱的社会秩序。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源 是来自然法中提及的公平与善意的理念。史丹木拉曾经提到:诚信守信原则是变 化的自然法[3]。我们也不难发现,民法基本原则是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法制化, 其内容主要体现了民事行为的利益关系平衡以及善意公平的理念,这种立法理念, 应该在高科技任何发展阶段都能得到贯彻与延续。因此,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今 天,立法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基本准则,对立法的具体制度规范做出约束 与引导。
三、司法活动功能 任何法律都有其漏洞,法律作为协调利益冲突、规范社会关系的制度, 补充其漏洞是十分有必要的。特别针对那些待决案件,体现在法官裁判时,取向 与一种法律价值与体系的统一见解。然而,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律之于社 会具有滞后性,这使得切实解决法律纠纷与其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因此会使用 自有裁量权来填补法律漏洞。但是民事基本原则如果不对其自有裁量权有所限制 的话,会造成社会对于法院丧失信任感与安全感,进而破坏法制统一[4]。因此 在保留法官自有裁量权的灵活性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这样才可以 作为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准则。还可以通过改革司法体系保持司法独立性、提高法 官的法制理念等。
四、结束语 在高科技时代的发展要求下,充分发挥民事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功能 与审判准则功能、立法功能与司法活动功能,能够有效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维 护公德与公众利益、规范社会秩序,填补法律漏洞。作为立法的基本准则,民事 准则对于司法审判也具有标准化作用,通过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手段,来逐步 促进法律趋于完善,推动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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