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 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 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 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 习惯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这 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国王犯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 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
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 不开的。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领地分给了他们 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 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 个贵族之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国王就应 运而生,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 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 了统治者的权力。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5世纪的英国, 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的产生时期 至13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约翰国王 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 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日益尖锐。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 也进行的残暴的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难 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
对于教会,约翰国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 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 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 己的势力。在反约翰人民起义的斗争中,平民和教会都站在了贵族的这一边,这 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除了农奴没有参与以外,其他的社会阶层全部参与进来,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能够取得全面的胜利。1215年的6月15 日在泰晤士河畔获得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进行了谈判,并让这位暴君签下 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的签订被认为是英国宪法产生的源头,虽然《大 宪章》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部封建的习惯法,并且确实包含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统 治而设定的诸多条款,但是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在于它对于王权的限制,且将其写 入了法律并且严格执行,它从头到尾暗示着“这个文件是个法律,它居于国王之 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作为一部时代久远的封建法典它用含蓄的方式表达了 一个宪法的崇高原则即王权有限、法律至上,也标志着宪法的产生。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英国宪法的发展成熟时期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英国的宪法也随之进一步的发展并日臻 完善。此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数量开始不断增长,出现了继《大宪章》之后比较具 有重要意义的三个宪法文件:《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
理由如下:一是《人身保护法》的制定主要完善了人权至上的宪法原则与精神;
二是《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王权,这两部法律也成为了英国 近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两部宪法性文件;
三是在这三个宪法文件的基础上形成了 政党政治为基础的責任内阁制,几党轮流执政,起到了维护国家和平,社会秩序 稳定的作用。这其中《人身保护法》旨在禁止非法逮捕和非法拘禁,有效的保障 了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权利法案》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的政 治体制,进一步的限制和削弱王权,最后甚至废除了国王实施法律的权力,而《王 位继承法》则规定了国王无权任免法官以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凡是在王室担任职 务领取皇室薪水的人不得担任下议院的议员,即当官的人是不能成为人民代表的。
此种极具宪法性质的政治制度,把皇权架空,将政治统治权力从皇权的首重移转 到了人民的手中,使任何国家的决定都能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此种人民主权性正 是宪法所必须的原则。由此,英国的宪法才开始进入迅猛的发展并且日趋完善的 阶段。
四、结语 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英国宪法由懵懂的萌芽状态到现如今的浩瀚 森林,从意识到实践中的制度形成,英国宪法终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较为细致 并且遵守得很好的根本法,使得英国的政治稳定,社会井然有序。对于我国这个 新兴的发展中大国而言,更需要像英国发展宪法政治一样,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 宪法政治势在必行。作者简介:许林彬(1988~),男,福建省诏安县人,法学本科,现 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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