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经理人产生的原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庞大,而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与他们持有的股 份成比例,股东无法全部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聘请并监督管理层,即所谓的职业经理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职 业经理人由此产生。
这种分离使得公司获得了业主经营企业形式下无法获得的稳定性。因 为,如果股东不想继续持有公司的股份,他们可以将股份出售给其他投资者,而 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②(②:兹维·博迪《投资学》)但另一方面,这种 制度也产生了代理问题,而职业经理人腐败问题尤为严重。
二、职业经理人腐败问题的原因——股东和管理层的目标不一致 如何才能使公司各类股东(从持有上千万股的大股东到仅持有一股的 小投资者)就股东目标达成一致呢金融市场再次提供了行动指南。所有股东都会 赞成管理层追求提升股票价值的经营战略,因为这会增加他们的财富从而使他们 可以更好地追求人生目标(无论这个目标是什么)。③(③:斯蒂芬·罗斯《公司理 财》)根据罗斯的论述,股东就提升股票价值的目标达成一致,所以股东要求董 事会保证其聘任的管理层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按照这个目标进行公司治理。但是, 管理层即职业经理人的目标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追求公司价值(股票价值)最大 化,他们会从事一些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活动。二者目标不一致的原因是职业 经理人的收益没有和股东的收益挂钩,职业经理人的目标是在保住自己职位的基 础上使收益最大化即工资最大化,这个目标和股东目标并不完全一致。职业经理 人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可能不会选择投资一些前景很好但存在风险的项目,在做 出经营决策时可能采取消极的投资策略,即减少了职业经理人创造力活性,这都 会造成公司和股东在机会成本意义上的损失。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董事会难 以全面监督管理层的活动。由于缺少激励机制、职业经理人的工资和工作业绩无关、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监督职业经理人的行为等原因,职业经理人在职消费奢 侈品、以合理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等损害公司价值的行为很难被制止。
综上,职业经理人腐败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股东和管理层的目标不一 致,即管理层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极有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而董 事会对此的监督和制度安排都是不够的。
三、职业经理人腐败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修改公司章程改善监事会的地位与职能 杜绝职业经理人腐败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在现 代企业制度中,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大大弱化,于此,股东应通过公司章程赋予监 事会更多的权利,使其监督更有力度和强度。
(二)建立被接管的威胁机制 管理层被接管的威胁一是来源于董事会,二是来源于其他公司。如果 一家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业绩较差,那么它可以收购那家业绩较差的公司,并用 自己的管理队伍取代原来的管理层。结果股价会上涨以反映投资者对公司业绩转 好的预期,这会激励公司从事兼并活动。④(④:兹维·博迪《投资学》) 建立有效的被接管威胁机制有利于管理层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始终以 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并为实现此目标进行积极的投资选择以及减少不必要的 支出。因为管理层错误的决策和腐败的行为都会反映在股票价值上,公司股票价 值的下跌会促使其他公司的兼并行为,即增加了职业经理人被接管的威胁。
(三)建立激励相容机制 为解决职业经理人腐败问题,委托人需要做的是设计一种体制,将委 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有效“捆绑”。其目的是激励代理人采取最有利于委托人 的行为,从而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能够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
⑥(⑥:张显明《公司金融》)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向股东披露信息存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很困难。但是对于董事会、监事会而言风险问题迎刃而解,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为职业经理人附加部分义务,即管理层无条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与公司有 关的所有信息,包括账簿信息、凭证信息、市场调研信息、投资决策信息和风险 信息等。由于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隐患,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通过评价这些信息对 职业经理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促使管理层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下行使 权利。但这种制度只适用于非股东管理层作为职业经理人的情行,面对大股东作 为职业经理人的情行,这种方法似乎不适用,本文也没有想到较有效的信息披露 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个问题。
(五)在公司章程中对职业经理人附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及建 立职业经理人事后问责制度 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人,管理他人财产。根据《民法通则》,应该负 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职业经理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违背该义务,侵害了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公司和股东应享有赔偿请求权。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 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善良管理 人的注意义务比《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更严苛,职业经理人只要违背该 义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约束 力这个角度,注意义务更具力度和强度。
但在激励这个角度,如何界定职业经理人违背了该义务该义务写入公 司章程中是否会使得职业经理人畏手畏脚呢是否会减少职业经理人的创造力活 性呢建立职业经理人事后问责制度显得十分重要,职业经理人是否违背了该义务 不能由公司是否发生了亏损决定,而应该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同资质的职业经理 人决定,即这些无利害关系的同资质的职业经理人在面对同样的投资环境时,做 出的决策与该职业经理人是否相同,如果超过一定比例的职业经理人认为做出此 决策是错误的,那么该职业经理人就违背了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虽然 公司发生损失,大部分专业人士一致认为该职业经理人的决策是正确的,那么该 职业经理人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事后问责制度有效地避免了职业经理人创 造力活性的丧失。
(六)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职业经理人的收入不与他的业绩挂钩是腐败问题的原因之一,公司应 该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前文所述的股票期权即是一种较好的绩效考核制度, 除此之外,可按以下论述建立相关制度:将职业经理人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提成,提成与公司价值密切相关,在公司价值上升时,支付给职业经理人的提升相应上 升,在公司价值下降时,如果职业经理人及时减少了公司价值的下降幅度,其提 成也应增加,只有在由于职业经理人的错误判断和腐败行为造成公司价值下降的 情形下,职业经理人的提成才会下降。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也是一种杜绝职业经 理人腐败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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