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章对国家机构作了规定,其中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就是俗称的“一府两院”,它们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开展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不可能成为同级人民政府的部(局)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对“一府两院”这一说法耳熟能详,因而抓新闻出新闻的报纸更应该知道这一点,至少应该在这一点上精益求精,不出差错,以使宪法常识深入人心!但愿今后不再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务院的)部委”这类常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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