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教育部对于 国际经济法课程应用性较强,特别是对于地方高校非法学院的法学本科教 学来说,由于其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学生实践条件、教 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学校原有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的限制,给这门课的教学提出了 严峻的课题。笔者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 学,对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总结,以供交流。
一、关于培养目标问题 目前,许多学者职责地方高校非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 上存在着误区,认为他们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仅仅将教学目的定位于 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而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至出现培养出 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国际经济法课程尤其面临这种难题。
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专业课的最后阶段,即大四第一学期。这一阶段是 学生“三考一试”(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和应聘面试)阶段或其准备阶段。学 生急需这方面的指导,哪管什么素质教育或综合教育而且个体的学生之间本身也 有不同的定位,此时的国际经济法课程自然难以面对如此迥异的多重目标,只能变 成考研或司法考试辅导。同时,选择其他目标的学生此时已无心他顾,只能选择缺 课。
对此,我们认为,非法学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种多样的特色和层级, 其法学专业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或者精 英教育。“三考一试”也是学生进行自我定位或测试自己的定位的过程,也是提高 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或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不应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据此,我们 的做法,一是在坚持素质教育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对 考研和司法考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门讲解,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这 门课程调整到大三第二学期,避免在司法考试之前学生漏掉这门课,也避免在大四 第一学期考研之前安排过重的课程。我们在实施了这两项措施之后,效果很明显:学生考研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大幅上升;国际经济法课堂学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选修课设置与师资力量问题 非法学院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较 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选修课更少,只能采取“大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办法,将此领域全部内容囊括其中。这一问题确实难以解决。
我们根据自身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特长以及教师结构开设了若干选修课,如 国际知识产权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们发现,选修课比例低的原因有两 个,一是教师缺乏,二是学生较少,按照学校规定选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人数少于一 定限度,就停开这门课。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整合学校教师资源,特别是从其他专业 的教师中选择选修课教师,如国际经济学、社会学、外语等专业。同时,考虑从一 年级开始就在全校范围内放松转专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法学。目 前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实施,尚无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问题 许多学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学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方 法并未见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过于重视本来就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习 惯和特点的案例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对成文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律理论的 学习。因此,我们结合这些情况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采取了如下教学方法。
(一)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条约、惯例以英语文本为主,条约的制定、 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法庭也主要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在此情况 下,双语教学成为必须。我们经过与学生之间的多次双语互动试验,最后决定采取 一种独特的双语教学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国缺乏国际经济法双语教材。仅有的如姜 作利的《国际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沈四宝的《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 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顾百顺的《国际商法》(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0年版,分三本:“合同销售”、“代理法与产品责任”和“公司和票据法”,仅 限于国际经济私法部分),孙法柏的《WTO与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 版社2008年版)等教材内容范围宽窄各异,但其共同的缺点是大多遵从汉语版国际 经济法教材的结构体系,未能反映国际范围内的学者所关注的其他问题,如Lowenfeld的专著“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的国际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经济制裁法和日本学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国际经济法》中的 国际经济刑法等。国际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专著由于版权和费用等问 题无法在国内推广。另外,通过前期教学实践和调查,我们发现,国内本科学生(即使 是一些像对外经贸大学等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远达不到阅读 原版教材的水平,让学生使用纯英文版教材,难度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大国际经 济法”所要求的教学内容和体系。我们决定不选择教材,而是集众家之长而选择具 体的授课内容,由教师分发一些教学材料和教会学生获取其他教学材料的手段,由 学生自行补充教学材料。这样也可以锻炼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
其次,在课堂上,教师课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办法,主要采取在汉语课 件中加入英语关键词句、段落,特别是条约惯例以及裁决的原文以及学者观点的 原文。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外语水平和难易程度灵活决定口语授课的比例, 在英语授课部分必要时参以汉语解释,在汉语授课部分加入英语关键词句和片段, 以学生能够基本听懂为限。
另外,对于重要知识点,教师都在课堂上插入少量精选的“英文原读”的 内容,要求学生快速阅读并翻译其关键词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观点。同时,向学生 提供扩大阅读的链接或其他线索,如外国著作、论文,方便其课后进一步阅读。
(二)课堂/模拟法庭以及课下互动/辩论教学 四、学生实践锻炼问题 内地高等学校与国外的各种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学/法律系更是如 此。这对于传统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似乎不是大问题,学生 学习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本地的各种法院等机构的实践得到锻炼。但对于国际经济 法的课程来说,在内地几乎就没有实践锻炼的机会。我们的做法是组织有兴趣的 学生参加国家级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年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 心(现改为“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各种国际学术会议等。另外,也鼓励学生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参加国内著名学府举办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培训班或研修班。这样使 学生直接向我国和国际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学习和与其交流,获得受益。
五、教学评价估体系问题 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大多采用填空、选择、辨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特别是工科院校,传统上要求对 每一个考试题都要附以标准答案,作为打分的依据。这类教学规定应用到在后来 增加的需要发散性思维的法学专业,显然并不合适。据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的考 试上进行了一些变化,首先是提高课堂辩论表现的分数比例,并将学期或章节论文 及其课堂陈述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其次,在期末考试中,在模拟司法 考试和研究生考试试题的同时,增加案例评析试题,特别重视学生在这些试题中的 有创建的观点和发散性思维,不拘泥于“标准答案”。
作者:李尊然 来源:教育纵横 2010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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