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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对策】

来源:典礼 时间:2019-11-25 07:53:36 点击:

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对策

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对策 2002年我国初步建立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 标识。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市售转基因食 品的标识管理问题。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学理论基础——知情权 最早提出知情权概念的是美国人肯特·库伯,他在呼吁政府应尊重公民的 知情权,让公民知道应该知道的信息,并建议将其提升为一种宪法权利。知情权 是人权的基本要素之一,也具有法律属性。食品交易行为中,知情权的法律属性 表现为消费者的个人权利。知情权要求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机会充分获得重要 信息,使得其个人发展以及自身人格实现成为可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的权利”,对经营者所必须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了列举。就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 因食品相关的服务而言,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1、有权要 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表明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服务的真实成分、所用原 料、来源等信息;
2、有权了解和询问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服务 的真实情况;
3、有权知悉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现存问题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很早就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但是随着转基 因食品市场的发展,当初的立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 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具有一定依附 性。而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源即是当前我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或转基因食品标识问 题的专门立法。

1、标识范围较为狭窄。根据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目前纳入我国转基因强制标识管理体系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只有 5大类17种。同时,现有的标识目录忽略了对下游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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