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之发展历程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制度的构想最早始 于上海。早在1986年,上海检察机关就已开始了探索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工作。
1988年,驻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检察室与北新泾监狱正式签署文件开始将减刑、假 释同步监督工作在北新泾监狱全面铺开。1993年,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 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同意对检察机 关开展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初步形成了检察机关减 刑、假释同步监督的工作机制。从1994年到2004年,上海检察机关在其他机关的 配合和支持下,开始了具体落实和细化减刑、假释案件同步监督的工作,并取得 了一定的成绩。200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 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强化监所检察工作,“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从程序 上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这是中央首次在刑罚执行环 节引入“同步监督”的概念。
200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届检委会六十 五次全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高检 法[2007]3号),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建立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决活动和暂 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这标志着减刑、假释同步 监督制度正式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确认。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 届检委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 作程序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规 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探索工作。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 作的落实以及刑罚执行监督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2月22日又审议通 过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和《人民检 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并于同年2月23日开始公布实施。上述文件将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工作纳入到了检察机关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和监外执行 检察的整体工作中予以考虑,并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从而使检察机关减刑、 假释同步监督正式成为了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项常规性的工作。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 方式”,开启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大门。
为了配合法院系统开 展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开庭审理的试点工作,全国各地法院,又开始了减刑、假 释案件庭审法律监督的尝试,将庭审监督作为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一项重要内 容加以规定,如2011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制定下发的《减刑、 假释案件庭审法律监督规定(试行)》就是其中之一。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 民法院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对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从上述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发展历程来看,减刑、假释同 步监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从实践的效果 来看,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在防止不当减刑、假释和错误减刑、假释,以 及查处和预防减刑、假释环节的职务犯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 们也注意到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具体做法还不完善,并且随着国家社区矫正工 作和法院减刑、假释庭审裁决方式的改革,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工作还 将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
二、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之现实运作 当前,由于国家法律层面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规定较粗,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之间的规定又很不一致, 而且从我 们掌握的司法解释来看,即便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家历年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导致了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总体来说,上海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做法 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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