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次从私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基本原则、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关系、民 法的私法性中所体现的民法基本精神、民法对私权利的规制,共五个方面系统地 阐释了对于民法私法属性在民法制度理性、制度价值与制度实践层面上的思考与 应用。
1从私法沿革历史的角度解析民法的私法属性 私法的沿革,是一幅宏大的历史画卷。与“私法”相对的概念便是“公 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在古罗马时代便已有之。在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 的划分,作为法的一般概念,它反映着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古罗马法学家乌 尔比安认为私法造福于私人,公法造福于社会。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 实现的目的;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
事实上,公法造福于社会的理论来源于柏拉图的“国家性善说”,但随着近 代“国家性恶说”的发展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公法造福于社会”逐步 发展成为了“公法造福于政治国家”。
所以,近代民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理论,大都着眼于强调私人关系不 受国家干预,即所谓“私法自治”。这代表了当时社会上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主 流思潮。
在当代法律社会化运动中,公共利益和国家意志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 领域。与统治阶级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的公权力相比,私人的利益显得脆 弱与不堪一击。这一方面促使人们对传统私法观念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也引起人 们对保持民法的私法精神给予关切。
我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的国家。我国自古代法就强调团体本位和义务本 位,国家对私人拥有不受限制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力。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 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地重视国家意志和行政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 位,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益和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局面才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保护民事权利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已经成为民事法律 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
2从民法基本原则解析民法的私法属性 2.1人格平等原则的私法理念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这 种人格,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人身权、财产权等民法上的权利。通过权利, 民法为每一个人都创设了在社会交往中保持和实现自我存在的空间。对公民的私 权利实施了最有力的保护。
2.2意思自治原则的私法理念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就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创设民法上的 权利义务。由此创设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发生这种社会关系,其内容如何确定,应主要以民事 主体的自由意志决定,一般无须国家权力的强制。
因此,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其最根本的原理,在民事生活领域中充分尊重民 事主体的自主意志。而在民事法律事实的确定上,主要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特征 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法律事实。
将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以其自由 意志有选择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将其相互关系纳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轨道, 实现民事社会的有序进行。意思自治所包含的理念就是对个人人格的高度尊重, 而它在19世纪创立时的法理依据就是天赋人权。
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承认当事人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另一 方面,为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时也对当事人自主决定的 空间加以限制。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可以将民法规范大体上区分为强制法和任 意法。
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秩序, 都属于广义的任意事项。我们在这里探讨民法规范的任意性,意义就在于确定当 事人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面前享有意思自治的空间,以满足民事主体对于保护 个体自由,最大限度实现私人利益的需求。3民法的私法性中所体现的民法基本精神 3.1人文精神 民法的人文精神渗透着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理念。古罗 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正义乃人人各得其所之永恒意志。”因此公平正义代表 着一种基于人类天性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和谐美满的社会秩 序;诚实信用则是止于至善的个人品德。现代民法的发展方向,也正是重新树立 这三大理念的民法基本原则地位,去恢复民法固有的道德追求和道德理念。
3.2务实精神 民法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和“纯粹的真理”, 民法的务实精神主要表现在对现实社会的关注上,特别是对现实社会中人的关注。
每一个人的生存状况、相互之间的关系都与民法制度息息相关。人的权利、 自由和社会和谐,总是在现实生活的具体时间和具体空间里存在或失落,而不会 锁定在民法典籍的永恒画面上。民法对务实精神的追求不仅表现在对它的描述和 赞美,更表现在民法所付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实践之中。
4结语 我国正在走向现代化。现代化的标志不仅是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而 且也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民法是自由、平等的现代政治文明的支柱,更是理 性、和谐的现代法治文明的代表。民法发达和权利昌明之日,便是我国现代化全 面实现之时! 作者:许鸣曦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3年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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