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力导致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正如卡洛斯·艾伯特·罗赞斯基所说:“腐 败是一种所有社会都出现的症状,它既可见于最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可在最微小 的团体中找到痕迹。”权力与腐败,犹如月光下人与其影子,凡权力所在之处, 腐败必定形影不离。在当今我国,腐败不仅频繁见诸于位高权重的高官之间,似 乎就连在似官非官的村“官”中也已根深蒂固。较之于高官腐败,村官腐败所带来 的危害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因为它所直接侵害的是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广 大农民群众的权利和感情,如不及时对村官腐败加以有效治理,当广大农民群众 的权利被侵犯到其感情再也难以容忍的时候,必将带来社会的动荡,其后果难以 预料。
对权力加以制约是反腐败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手段,治理村官腐败,也 要对其权力加以制约。本文即从探寻村官腐败产生的原因出发,继而分析以村民 权利制约村官权力作为村官反腐败手段的必要性,最后阐述为权利而斗争对于权 利人自身、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以期培育农民群众的法感情及法意识,借以彰 显权利制约权力、防止腐败所具有的强大功能。
一、权力缺乏制约是村官腐败 的主要原因。
权力(指公共权力)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关于权力 的含义,学术界虽存在不同的认识,但绝大多数学者都承认,权力是一种影响他 人的能力。相较于权利来说,权力要更为现实、更为强大、更为坚韧、更具诱惑 力,[②]因此,“权力运行的效应是双重的,它既会对社会带来利益,也可能对社 会造成危害;
它既可能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可能侵犯人民的权利和 自由以至于制造奴役和恐怖。”[③] 权力是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权力最基本 的特征是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权力的可交换性,是指权力作为一种外在型的能 力,其可在一定的条件下中,通过权力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换。[④]权力主体所 拥有的权力,是外在于自己的利益,当他履行相应公共职务时,他就有权力,当 他离开这一职务时,则会丧失权力。“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权力的可交换性容 易导致权力的异化,而权力异化之所以能够产生,又与权力主体把自己所掌握的 权力作为“商品”用以交换私利相联系,即“权力和金钱的交易”。因此可以说,权力的可交换性奠定了“权钱交易”的基础,而“权钱交易”则必然导致权力腐败。
权 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一种经验。
权力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异化,这是由权力自身的特征所决定的。但腐败现象之 所以在我国当前能够扩散,关键仍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没有界限 和不受制约的权力,产生腐败的危险也最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 止。”[⑤]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 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以上规定以及我国《宪 法》、《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序列,其所掌握的权力虽不属于国家权力(有国家授权的除外),但仍属于一种 公共权力,该权力来源于村民,即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所赋予的。
村官 所掌握的权力为一种公共权力,如上所述,当然也具有可交换性的特征,容易滋 生腐败,因此必须对其加以制约。但在我国,由于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群众性自治 组织,主要依靠村民们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由于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 条件仍很落后,农民的民主权利意识还很淡薄,农民护权能力的低下—权利受到 侵害后无能为力、不知道该怎么办的现实状况,很难形成对村官权力的有效制约, 村官腐败现象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二、村官反腐败,必须以村民权利制约村 官权力。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反腐败策略及方法。毛泽 东时代,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采取了权力主体的不断更换和动员群 众参与更换权力主体的活动之中,甚至不惜采用政治运动,包括“文化大革命式” 的政治运动。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经历了从标本兼治、侧重遏制 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转变。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在总结以往成绩 和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逐 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要求,并且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 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的政策和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 问题。
历史的经验证明,无论采取何种反腐败策略,权力制约始终是反腐败的 最主要、最基本的手段,这就要求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积极进 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起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有效约束权力、预防腐败的 真正管用的反腐败监督机制。实践中对机力的制约机制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 括:权力之间的制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种权力之间的分立和制衡;
权利制约权力—把权力分散或分解为权利,使尽可能多的权力权利化;
以责任制 约权力—以责任的收缩性、被动性、给付性对权力的扩张性、主动性、利得性的制约与抗衡。[⑥]而权利制约在所有制约机制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
治理村官 腐败问题,除了采取对村官权力加以国家权力的监督、以舆论为主导的社会监督、 责任约束等制约机制外,最重要的就是要以村民权利制约村官权力,村官权力必 须受到村民权利的制约。这是因为:
1、以村民权利制约村官权力,这是“以人 为本”的要求。“以人为本”,即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 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 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⑦]权利是人的自由、人格的具体化、客观化的 表现,对权利的侵害也就是对人的人格和自由的侵害。在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历史 上,农民从来不被当作真正的人,他们只不过是被驱使的奴隶。新中国成立后, 农民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而且是村自治组织的主人,农民必须掌握制约村官权 力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免遭其侵害。同时,农民群众是村官腐败的直接受害者, 他们对腐败危害的感受最直接,反腐败的愿望最强烈;
他们又是反腐败的直接受 益者,他们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也最高。所以说,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反腐败的 斗争中,是村官反腐败工作的生命力所在,农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反腐败的力 量源泉。
2、以村民权利制约村官权力,这是“权利本位”的要求。在商品经济和 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而非以权力为本位的。权利本位不 否认权力的存在,所否认、否定的是权力“任性”,因而,与权利本位相呼应的必 然是权力制约。[⑧]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 权利的主体。因此,在权利本位范式中,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 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⑨]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的 规定,村官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官的权力来源于村民的权利,因此,村 官权力应服务于村民权利,应以村民权利为界限,必须由村民权利制约。
3、以 村民权利制约村官权力,这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 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 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 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⑩]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目 标之一,首重权利、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以村民权昨制约村官权力, 广大农民群众必须去主张权利、维护权利、实现权利,这是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强 大推动力;
对权利的无知、护权意识和护权能力的低下—不知道权利为何物,不 知道权利有多少,不知道权利的内容和界限,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却正 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
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 反腐败而斗争。
世界上的一切权利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一九四九年,中国共 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 了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从此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从而真 正地成为权利的主体,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这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卓绝 的斗争才得来的。为保卫来之不易的权利免遭腐败权力的侵害,就必须要进行斗 争。
斗争是权利的生命。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包括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这些权利在实现的 过程中总会受到来自腐败权力的干扰。因此需要用斗争去抵抗腐败权力的干扰, 需要用斗争去使纸上的权利变成活的、具有生命的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 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 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12]主张权利是人格精神上的生存条件,是人 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护。为权利而斗争,权利人必须去主张权利。权利人的 权利受到腐败权力的侵害而不敢去主张权利(主要指诉讼),那么权利人所失去 的并不仅仅是微不足取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丧失了其人格本身及其精神的生 存条件。
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反腐败的目标,是要建 立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而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则是斗争。
权利人为抵抗腐败权力的侵害而去主张权利,不仅履行了对自己的义务,同时也 履行了对国家、社会的义务,维护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当权利人 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他己不再是仅为一己的私利而斗争,而同时是为法治国 家、和谐社会的实现而斗争。
当前,农民们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虽然还很薄 弱,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尤其是农村社会面貌的日新月异,农民们的 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已日益增强了起来。农民们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奔走呼号、 出入法庭的现象表明,已有愈来愈多的农民兄弟认识到,要排除腐败权力对权利 的侵害,要真正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须进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就 是为反腐败而斗争。
注释:
[①] 林喆《权力腐败的根源及根源性的反腐败》, 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第15页。
[②] 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 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94页。
[③] 张文显:《法哲学 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96页。
[④] 参见林喆:《权力的交换与交换中的权力》,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第 39-47页。
[⑤]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10月第1版, 第184页。
[⑥] 参见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辩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第1版,第266-268页。
[⑦] 前引张文显书,第389页。
[⑧] 前引葛洪义书,第 212页。
[⑨] 前引张文显书,第396页。
[⑩]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 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18页。
前引张文显书,第395页。
[12]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 宝海译,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13页。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