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以市场准入及 跨国投资为诱惑,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以 下简称FTAs),在这些FTAs中加入一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条款。由于这些 条款超过了TRIPS所规定的保护标准,被称作TRIPS-plus条款。随着FTAs的盛行, 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条款的FTAs,特别是在 药品的专利保护领域,TRIPS-plus的扩张显得尤其突出。TRIPS-plus条款的强势扩 张在影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秩序、侵蚀知识产权保护多边体制的同时,对发展 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即可获得性)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作为世界 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深入研究TRIPS-plus条款并及早制定出应对策略,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TRIPS-plus条款的缘起与发展 早在19世纪末,国际社会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知识产权的国 际保护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条途径,其中国际条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TRIPS协议产生之前,国际上已经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 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 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但是,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程度较高,这些公约不能满足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提供高标准保护的 需求。比如,《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也无专门 公约予以保护,此外也无一个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以退出谈判相威胁,要求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 谈判。考虑到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 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发展 中国家最终做出了妥协和让步。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 后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 称TRIPS协议)基本获得通过。1994年4月5日,125个参加谈判的成员方在摩洛哥的 马拉喀什签署了包括TRIP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法律文件。可以 说,TRIPS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胜利,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化和协调化的最低标准,即各成员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 TRIPS所制定的保护标准和要求。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相比,TRIPS对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期限普遍延长。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详细而 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并且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纳入 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各成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从整体上看, 已经远远高于其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但是,由于经济、政治、科技、文化 发展不平衡,注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冲突与矛盾。发 达国家的科学技术发达,科技创新能力强,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的追求是无止境的。
尽管TRIPS的签署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形成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国际标准, 但是发达国家认为,并没有达到其知识产权谈判的所有目的,如TRIPS中存在一些 弹性条款,或者允许义务承担方进行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从而为各成员方制定和实 施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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