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力构建法治社会,行政法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行政法 能够对行政权利以及人民权利进行保护,维护整个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是一项普惠民生的法律。我国行政法是遵循我国具体国情发展而来的,无论是从 价值取向方面,还是从法律涵盖的框架、范围、内容等多个方面,与西方行政法 都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局面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我国行政法尚 需学习和借鉴西方行政法先进的法律内容和内涵。
一、当前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法所暴露出的问题具体有下述几个方面:
(一)理念和实践脱节 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健全与完善,国内与行政法相关的文献著作相继 涌现,这也对我国提升在行政法方面的理论研究深度具有积极的意义。这表明我 国在行政法方面正在不断加强建设,同时也表明我国法律工作者在此方面所做出 的不懈努力。不过,尽管我国相关的研究理论已经很多,但是我国行政法在实践 方面却始终无法跟上脚步,所取得的成果相对较少,很多都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 并没有从实践的角度进行利用,这便导致了我国行政法进展缓慢的局面出现。同 时,虽然我国与行政法相关的理论较多,不过一些理论却没有达到法律层面的深 度,与我国的国情无法有效的衔接。上述这些因素,造成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 脱节,无法在实践的道路上取得丰硕的成果。
(二)行政法制度设计不科学我国行政法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 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这些法律在我国当前制度条件下,其设计也存在一些 不合理之处。比如,一些西方国家在实施行政处罚规范化的过程中,其着眼点在 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层面,但是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其定位则侧重于行政处 罚设置与具体的实施方面,在这些层面上进行规范。可见,我国行政法在法律约 束力等诸多方面不及国外法律。此外,我国行政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弊病,如 此便引发了我国行政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屡遭碰壁。比如,公共交通领域行政执法 中的相关规定,在对公民依法进行处罚时,如果金额超过50元人民币,那便必须 要到相关部门按照流程缴纳罚款,不得当场处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在罚款方面所给出的标准却是:如果罚款金额没有达到200元,那么都是能够实 施当场处罚的。显然,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此现实的存在表明我国行政法 缺乏足够的严谨性。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遵循两个标准,也势必会造成一些 不必要的混乱。
(三)行政法体系创建不完善 我国行政法法律体系建设相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而且我国国内情 况也相对较为复杂,这使得我国法律工作者在完善立法方面必须要综合考虑到各 个方面的因素,因而具有更高的难度。不过,我国行政法法律体系存在滞后是不 争的事实,所以在法律框架内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经常会出现“踢皮球” 的现象。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的弊端还在于我国在某些法律领域中,其法律依据和 法律解释存在空白,导致法律解释不充分。同时,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水平有限, 中央到地方、地方与地方等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存在瓶颈,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存 在差异。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上述这些因素都必须要考虑到位,这样才能够使 法律更加全面,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应用。
(四)中国行政法还没有顺利完成权限模式的转型 目前,我国行政法在模式上是限权模式,也就是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 为了对政府权力实施制约。尽管我国一些法律中的条文能够更好的体现出平衡论 的精神和主旨,不过政府颁布的各种法律始终都没有跳出“以控制为目的”的圈子。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限权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路线和方向。
我国行政法若要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就必须要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从而 将单一的“限权模式”逐渐向“限权与服务相结合”的模式过渡。
二、中国行政法可持续发展遭遇的瓶颈就目前来说,中国行政法所遭遇的瓶颈主要有如下三部分,如果我们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如下三大问题,那么中国行政法必然 无法得到有序的发展。
(一)给健全行政法律体系带来阻碍 我国行政法在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对行政组织法建设的不断强化是 非常必要的。我国行政组织法建设仍然存在一些欠缺之处,其所涉及的内容牵连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公务员法等。我国宪法在权力赋予方面,其与地方 组织法是一致的,但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尚不明确,从而在一些机构的设 置方面经常出现重叠甚至冲突,本应为树形结构的组织结构在底层却形成了一种 网状结构。在这种体制下,一些行政主体对权力划分认识不清,从而导致相互之 间的权力矛盾,从而阻碍行政组织法的有效实施。
(二)给行政法自形式向实质的转变带来阻碍 行政法的顺利实施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方面要求相关执法机 关在履职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行事;另一方面,行政法还必须要尊重公 众的诉求,充分考虑到公众的态度。不过,我国行政执法在实践过程中,公众通 常都处于弱势地位,所给予的重视程度显然不足,一些听证制度也多是形式主义。
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源主要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上,我国行政体制为上级导向型, 而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存在中间脱节的情况,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必然会衍生出各 种问题。
(三)给行政法律实施带来阻碍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各级政府和部门是实施主体,同时拥有行政机关 法律授权的外派机构以及内部机构同样也可能成为行政主体。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中央政府是政策的决策者和制定者,各级政府响应中央政策号召开展工作,此现 象的存在便造成了一些行政决策方、执行方和责任承担方之间产生隔阂与纠纷, 从而对构建行政责任机制形成不利影响。此外,各级行政主体数量庞大,在行政 权力方面出现重叠不可避免,这也造就了“权力真空区”,在这一区域内所出现的 各种问题必然会引发多种争议,这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显然也会形成负面 影响。
三、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思路在对我国行政法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后,对其加以改进 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极其重要的。对此,我国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所遵循 的思路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我国行政法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国行政管理效能所具有的优越性不强,因而我们在进行全面规划的 过程中,只能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筛选,优先解决这些重点问题,无法做到面 面俱到。我国在行政处理活动方面所涉及的重点问题中,都已经明确相应的标准, 尽管有些标准仍然需要完善,但处罚、强制等环节已经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虽然 在处罚、强制等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不过权力滥用问题始终都没有彻底肃清, 其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其围绕的核心与重点都是其内部组织, 如果支撑结构相对健全,那么疏导行为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组织架构尚 不健全,那么尽管在行政行为法令方面已经达到极为完善的地步,管理者同样很 难对组织行为客观性价值的地位进行准确的衡量。因此,我们理应对行政法的核 心内容进行明确,有针对性的加固支撑结构,从各管层面着手对行政法实施全面 且有效的改进。
(二)行政体制规划及组织法协调发展关系探析 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内部组织法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至关 重要。管制主体需要就组织发展更加深入的问题进行探析,确保组织法能够正常 发挥效力。不过,地方政府组织法只是其中的一个支撑因素,在行政体系优化中, 如果盲目的进行地方行政机理改造,显然并不可取。若要对其实施更具条理的优 化,则可以将地方自治管理法案的权限提升,并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 的关系。在必要条件下,我国可以选择性的采纳地方政府行政改革制度,使政府 权力划分更加明确,精准定位政府管理权限,使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 有条不紊的开展,加深彼此的交流与信任,在规划体制方面形成日趋完善的交互 性归控机制,甚至可以设立专门的体制改革中心促进改革的稳步实施。
(三)健全行政法的必要举措探析 在对我国行政法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后,学者们就我国后期管制格局展 开了大胆预测,对我国行政法内部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进行了积极探讨。在我国各 项法律法规中,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动力非常欠缺,亟待进一步完善,这对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具有重要意义。
从我国过去行政救济、程序法等法律的交接准则来看,虽然我国在行 政管制的内容方面所开展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就总体而言,仍然存在 很多不足之处。对于当前所形成的限制行为,溯其根源是由于我国行政组织规范 意识薄弱。因此,我国仍然要向发达国家借鉴宝贵经验,加强行政主体的规范性, 规避行为、程序法中的漏洞。
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则加以完善是当前我国社会机理改造中的一项重 要内容,因为我国当前基本已经实现了既定的规划目标,这也为后期公民行为与 救济等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对组织法完善后,行政主体的规范性则越来越受 到重视,行政法在立法程序交接等方面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同时,在组织架构 的有效支撑下,行政主体的地位也有所延伸,所涉猎的范围也随之更为广泛,因 而需要在程序法方面有所加强,确保程序法能够取得相应的成果。对于行政主体 而言,我们要提升其在财政、行为等方面的独立性,形成更为有效的行政复议机 制,并且这对后期归控前景来说也是特别有利的。
四、结语 行政法在我国社会结构调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多元化方法论 架构理论的支撑下,在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组织法、 强制法等趋于完善的前提下,势必会对学术结构与人文秩序产生正面影响。行政 法丰富了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相关管制人员都应对其给予高度的重视,并 在实践中取得更多辉煌的成果。
作者:鲜艳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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