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古代东方部门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可是,当今对古代 东方刑法的关注和研究都十分不够,鲜有专门的研究成果面世。这是一个缺憾。
不了解和研究古代东方刑法就无法全面、正确理解古代东方法,甚至还会对现代 东方法缺乏足够、深刻的认识。笔者以楔形文字、印度、希伯来、伊斯兰和中国 等古代刑法为中心,针对古代东方刑法中的三个问题作些论述。
一、古代东方刑法所打击的犯罪问题 犯罪的规定是古代东方刑法中的主要内容之一。打击犯罪是古代东方 刑法的首要任务,其中,有以下一些方面特别值得关注。
(一)打击犯罪的面比较宽 古代东方刑法打击犯罪的面比较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包 括了危害国家政权、侵害宗教、触犯伦理规范、侵犯人身和财产、渎职、损害公 共安全、军事方面等犯罪。〔1 〕特别是从现今的角度来审视,除了时代发展而 出现新的犯罪因素之外,不该纳入的犯罪,也在当时刑罚的打击之列,泛刑主义 倾向比较明显。比如,一些轻微侵犯财产、民事违约和一般违反道德等行为,都 在当时古代东方刑法规定的犯罪之内并受到刑罚的惩罚。有些轻微侵犯财产权的 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楔形文字刑法中就是如此。根据《汉穆拉比法典》的第 10条规定,如果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了任何东西,但又无证 人能证明或没有契约的,就要被认为是“窃贼”,即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的 行为,其用刑是“应处死”。〔2 〕有些民事违约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而受到刑罚的追究,中国古代刑法就是这样。唐律打击的这一行为被称为“负债违契不偿”。犯 有这一行为者要根据其违约的时间和标的数量被用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即“备偿”。
《唐律疏议·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 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 令备偿。”有些如咒骂自己的父母等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也在刑法打击的范围 之中,而且用刑很重。希伯来刑法的规定就是如此。它规定:“凡咒骂父母的, 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 〔3 〕中国古代刑法也打 击这一行为,用刑也是死刑。《唐律疏议·斗讼》“欧詈祖父母父母”条规定:“诸 詈祖父母、父母者,绞。”可见,古代东方刑法打击的面比当今刑法打击的面要 宽得多,有些现在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那时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列入打击之列。
(二)重点打击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古代东方刑法把斗争矛头直接指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把其作为重 点打击的对象。国家安全是国家根本利益所在,危害了国家安全便从根基上动摇 了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古代东方刑法无不严厉惩治这种犯罪。由于古代东方实行 专制统治,国君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君主即是国家的象征、代名词,因此有损国 君的行为便被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受到严厉打击,只是在表述上各有 自己的特色,不完全相同而已。楔形文字刑法把不敬国君的规定和判决的行为作 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来打击。《汉穆拉比法典》在其结语中告诫大众,凡不敬 汉穆拉比规定、判决等的人,都要“终趋灭亡”,“死不旋踵”。〔4 〕印度刑法不 允许图谋危害国君行为的存在,此类犯罪者要受到严惩。《大唐西域记·印度总 述》记载:“凶悖群小时高国宪,谋危君上,事迹彰明,则常幽囹圄,无所刑戮, 任其坐死,不齿人伦。” 〔5 〕即迫使犯罪者自取灭亡。中国古代刑法把与国君 相关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分为“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其中,“谋反”是一 种图谋直接侵害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即“谋危社稷”;“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象 征国家尊严设施的犯罪行为,即“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是一种投敌的犯 罪行为,即“谋背国从伪”。〔6 〕对于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国家用重 刑惩治,特别是对“谋反”者。根据《唐律疏议·贼盗》“谋大逆”条的规定,不仅犯 罪者本人要被处以最高刑即斩刑,其家庭成员还要被广泛株连,甚至连家中的“部 曲”、财产也都在“没官”之列。伊斯兰法是宗教法,“真主”的使者掌握着国家政 权,敌对这一使者并扰乱地方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被严厉制裁。《古兰 经》规定:“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酬,只是处以死刑, 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或驱逐出境。” 〔7 〕事实也是如此。
一些侵害了“真主”使者穆罕默德的犯罪者被处以死刑。《穆罕默德传》记载:他在一次“返回麦地那的路上,亲手杀死了在麦加时曾多次讽刺和欺凌他的乌格拜· 本·艾卜·木艾依提和奈孜尔·本·哈里斯”,之后又命令宰德杀死了曾欺骗他的艾卜 ·奥孜泽。这些事告诉人们的是,“要巩固政权,不果断是不行的”。〔8 〕可见, 古代东方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不惜使用重刑,不遗余力。
(三)打击一些特殊的犯罪 在古代东方刑法打击的犯罪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打击 一些特殊的犯罪。由于古代东方的国家、地区不同,其国情、社情、民情也不相 同,这就决定了出现的犯罪也不会完全相同,以致古代东方刑法中出现了一些打 击特殊犯罪的规定。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动作、时间、食物、思想等方面。关于动 作方面的特殊犯罪。楔形文字刑法把向别人的妻子做手势并像小孩一样对待她、 接吻别人的妻子、女人向别人做某种手势等动作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 的追究。《中亚述法典》第三表(A)的第9条规定:“(如果)某人向别人的妻子做手 势,并且像对小孩子一样对她,有人以誓言揭发他并证明他有罪,那么应该割去 他(一个)手指。(如果)某人吻了别人的妻子,那么就应该用斧刃(拉)开他的下嘴唇, 并且把它割去。”第7条规定:“如果某女儿向人做某种手势,有人以誓言揭发她, 那么她应交三十明那黑铅,并应受二十杖责。” 〔9 〕关于时间方面的特殊犯罪。
希伯来刑法把一些特殊的时间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有在这种特殊时间的情况 下,行为人才会构成犯罪。比如,太阳出来前后,打死了挖窟窿的贼所构成的犯 罪就不同了。“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 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 〔10 〕关于食物方面的特殊犯罪。
伊斯兰刑法禁止吃自死物、血液和猪肉等食物,在一定条件下,吃这些食物者会 构成犯罪。《古兰经》规定:真主“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 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虽吃禁物),毫无罪 过。” 〔11 〕言下之意,在自愿、过分的条件下,吃了这些食物者就要构成犯 罪了。关于思想方面的特殊犯罪。中国古代刑法把思想也作为犯罪来打击,即有 某些想法的人可以构成犯罪,要被用刑处罚。汉代的“腹诽”罪就是如此。《汉书 ·食货志》记载,汉武帝时曾规定犯有盗铸金钱罪者皆处死,朝臣有议论,大司 农颜异“不应,微反唇”,他为此“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后有腹诽之法比, 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这些构成的犯罪都十分特殊,为其他古代东方刑法所 不见或少见。它们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古代东方刑法打击犯罪中的一些特色。
二、古代东方刑法中的刑罚问题 刑罚是古代东方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刑法不用刑罚,也没有不用刑罚的刑法。从总体上来看,古代东方刑法中规定的用刑都比较严厉, 重刑主义倾向比较明显。用今天的视角来审视,尤其如此。这又突出表现在以下 一些方面。
(一)有些不该用刑的违法者被用了刑 这是说,用今天的法理来分析,古代东方刑法把有些一般违法而未达 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也规定要用刑制裁。楔形文字刑法规定对有夫之妇投入他人 怀抱的行为适用刑罚,而且是死刑。《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的法典》的第28 条规定:自由民已与自由民之父母“订立协议及契约,而后取女为妻,则她已为 有夫之妇,倘再投入他人怀抱,则应处死,不得偷生。” 〔12 〕伊斯兰刑法对 一般违法盗窃行为使用肉刑,要砍去违法人的手。“阿依莎传,圣人说:‘偷窃价 值四分之一第纳尔之物的窃贼,其手当被砍断。’” 〔13 〕中国古代刑法把一般 的民事违法继承、行政违法安置人员的行为都用刑罚来处断。《唐律疏议·户婚》 “立嫡违法”条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 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立嫡违法即违法继承,应属民事违法行为,只能用 民事制裁方式来处罚,不应用刑罚。《唐律疏议·职制》“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 条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 十人徒二年。”这是一种行政上的违法行为,而且并不严重,也不该用刑罚来制 裁。总之,古代东方刑法对不该用刑的违法者也用了刑,不能不说是一种用刑严 厉的表现。
(二)有些该用轻刑的犯罪者被用了重刑 这是一种罪刑不一致的情况,而且是偏向轻罪重罚,使一些该用轻刑 的犯罪者被使用了重刑。这种情况在古代东方刑法中同样存在。楔形文字刑法中 有此种情况的规定。《汉穆拉比法典》的第14条规定:“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 年之子者,应处死。” 〔14 〕盗窃儿童用死刑来惩罚,用刑明显重了;因为,杀 死了儿童也无非是死刑,死刑是最高刑了。印度刑法也有一些轻罪重罚的规定。
根据《摩奴法论》的规定,要把破坏公共池塘的人处死,而不论是否有后果。国 王“应该把破坏公共池塘的人淹死在水中或者处以简单的死刑(即杀头)”。〔15 〕 也就是说,有无犯罪后果并不重要,只要实施了这一破坏行为就会被处死,这对 那些只实施这种行为而无犯罪后果的犯罪者用刑重了。中国古代刑法中同样存在 轻罪重罚的情况。中国的法家竭力主张轻罪重罚,把重罚作为一种预防犯罪的手 段,即通过增加威慑力的方法来减少、避免犯罪。商鞅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极 力反对罪刑一致的原则,认为这无助于控制犯罪。《商君书·说民》说:“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因此,他认为轻罪重罚是 一个预防犯罪的好办法。《商鞅书·靳令》说:“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 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在法家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古代刑法 中有些该用轻刑的犯罪行为也被用了重刑。在商鞅变法时期就已有这样的规定。
比如,弃灰于道者的轻罪就要受到重刑的处罚。“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 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 〔16 〕到了秦朝,有过之而无不及,竟然 把那些“偶语”儒家著作的人也用上了死刑。“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17 〕以后,有些朝代也作出了轻罪重罚的规定,隋朝是其中之一。隋炀帝时 曾规定:“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 〔18 〕可见,该用轻 刑的犯罪者被用重刑的情况在古代东方的用刑中,不为鲜见。
(三)有些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也要被用刑 古代东方刑法用刑严厉的另一个表现是,有些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也 被用刑。其中,十分典型的是连坐刑。连坐刑是一种对那些本人没有犯罪,只是 与犯罪者有某种联系的人施加的刑罚制裁。刑罚只能对犯罪者使用,对没有犯罪 的人也使用刑罚,不能不说是用刑严厉的一种表现了。古代东方刑法中出现过这 样的表达、规定。楔形文字法对使用连坐刑有过表达。《汉穆拉比法典》在其结 语中,表示要严厉惩罚那些对汉穆拉比国王及其统治有危害的行为和人,包括蔑 视他的诅咒,废除他的司法判决,变更他的创制等。对那些人,要借助“万方崇 高的女王、生我的圣母宁都”,去“灭绝彼之后嗣,使其继承无人,并使其人民绝 子灭孙”。〔19 〕这就有一个连坐犯罪者以外的人的含义在其中了。希伯来刑法 中也有连坐刑的明文规定。摩西在“十诫”中强调对上帝和自己的崇拜,如果有人 要恨自己,就要受到连坐的严厉惩处。“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 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 为我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 到三、四代。” 〔20 〕伊斯兰刑法中也有关于连坐刑的规定,通过它来打击那 些“不信道的人”。《古兰经》规定:“不信道的人,他们的财产和子嗣,对真主 的刑罚,绝不能裨益他们一丝毫;这等人是火狱的居民,将永居其中。” 〔21 〕 中国古代长期适用连坐刑并在刑法中有规定。早在殷商时期就有使用连坐刑的记 载。《尚书·盘庚中》记载:“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究,我乃劓殄灭 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足。”到了商鞅变法时,连坐刑被广泛使用。“秦用 商鞅,连相坐之法。” 〔22 〕其中,还有家庭、邻居、职务、军事等连坐方式 之分。到了唐朝,这些连坐方式仍得到保留与使用,唐律中就有相关规定,而且 比较规范。〔23 〕唐律的这一规定还影响到唐后其他封建朝代的刑事立法。〔24 〕连坐刑的规定和实施导致无辜者也受到刑罚的制裁,致使用刑严厉达到 了白炽化的程度。
结语 古代东方刑法由楔形文字、印度、希伯来、伊斯兰和中国古代刑法等 构成。从总体上来看,在规定的犯罪和刑罚方面,有些相似之处。在规定的犯罪 方面,古代东方刑法所打击的犯罪的面都比较宽泛,其中又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 罪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在规定的刑罚方面,古代东方刑法对有些不该用刑的违 法者适用了刑罚,有些该用轻刑的犯罪者被适用了重刑,甚至有些没有违法、犯 罪的人也被适用连坐刑等。这说明古代东方刑法的重刑主义、泛刑主义倾向都比 较明显。由于古代东方各国、各地的国情、社情、民情有所不同,所以古代东方 的楔形文字、印度、希伯来、伊斯兰和中国古代刑法中又有一些各自的特色。其 中,比较突出的是,楔形文字刑法中有大量使用同态复仇的规定,印度刑法与种 姓制度密切关联,希伯来、伊斯兰刑法竭力维护希伯来教、伊斯兰教,中国古代 刑法则注重礼法结合等。这些都是古代东方刑法中的重要侧面,也是古代东方刑 法中的关键性内容,应引起足够的关注与重视。
作者:王立民 来源:东方法学 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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