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的今日,中国社会的转型不仅没有完成而是处 在了关键时期。这一时刻,社会充斥着各类问题,既包含长久以来存在的传统问 题,也充斥着各种因社会急剧变化产生的新问题。为此,我国政府较之以往各个 时期面临着更为沉重的压力。在法治领域,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要求建构一套规范 政府但又不使其低效的行政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的法治基础十分薄弱,在建构完 整的行政法体系之前,首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寻找适合我国当前需要的行 政法理念,以此指导我国行政法的转型。
二、当前我国行政法所面临的一些挑战 我国行政法所面临的挑战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长 久以来我国行政权过度膨胀造成的一些传统遗留问题,具体表现在行政主体的角 色定位、行政行为的实施手段、行政责任的落实等领域;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发 展过程中新生事物产生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专业知识或技能素质的要求、高效抉 择的要求以及政府权威的保持等领域。
在现实社会中,上述问题不是独立暴露出来的,而是相互交叉与影响 而表现出来的,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转型,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分工社会的挑战 当今社会的发展所呈现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日益精细和专业化, 而此特征在行政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则是在众多涉及到部分特定领域的行政法制 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凭借所涉领域的专家来提供意见甚至直接做出决策。
而对此领域陌生的人而言,仅依靠自身的能力和理性根本不可能对专家所做出的 最后结果给与有效的评判。而根据法国后现代主义的领军人物福柯的观点:“权 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据此,政府决策的专业性要求, 很有可能转化为一种政府对话语权的垄断,妨碍公众对于行政行为知情权的行使。
2、来自信息社会的挑战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公众没有有效的获取信息的平台,信息 的发布往往被政府所垄断。而在工业革命之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则增加了新 闻媒体这一新的途径,但依然只是被动的参与者而已。而在二十一世纪末期,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信息的传播速度成倍的提高而且诞生了各色各 样的信息传播和交流平台,公众不再是单纯的通过为数不多的渠道被动接受信息 的人群,而是多渠道的信息接受和发布为一体的人群。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当前 行政法的理念依然停留在大众只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的基础之上,因而在面对众 多突发性社会事件的情况时,政府往往不能及时做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使得公众 有可能被夸张或不实之言语所绑架。
3、来自公民社会的挑战 自三皇五帝产生以来,无论我国的政治制度如何转变,我国的行政主 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依然秉持着一种“家长主义”的观念,行政主义将自身视为以 为有着无上权威和责任的父亲,而将民众看作需要照顾的“子女”。因而,在社会 实践中,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政府官员所表现出来的往往都是一种“盛气凌人” 态度,不喜欢与群众沟通,而喜欢直接做出命令。在古代社会,由于不平等的思 想存在的缘由,一位仿佛如慈祥并负责的父亲一样的官员往往被称颂。但随着现 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平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使得公众排斥来源于不平等“父亲” 所做的决定——即使这个决定有利于公众。
4、来自风险社会的挑战 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新的风险。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 人类所面临的危险不再局限于简单的自然灾害,还新增了各种与新资源、新技术 与新产品相伴随的人为灾难。无论是著名的前苏联核电站爆炸还是近几年哈尔滨 化工厂化工原料泄露,都给予了政府新的责任——在突发高危灾难发生时的应对 应急能力。总之,在这个无处不存在风险的社会,政府将不仅仅满足于守夜人的 角色而要发挥更为能动的作用。
三、我国行政法理念建构的一些建议上述问题的产生并不局限于当前的我国,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也 曾出现过类似的状况,有些也持续到今日。因而国外的学者针对上述问题也有着 各种不同的思考。其中获得普遍认可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哈贝马斯的“商谈主义”。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人与人之间的联 系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理性的对话,最终获得更为和谐的结果。而在法治领域 中,事实与规范不再是僵硬的相对应,而是可以通过不断的商谈,寻找出二者实 际利益的切合点,以此为基础最终形成一种相互间及时有效回应的对话机制。
二、美国行政法学界所流行的“能动的行政法”。由于美国的法治发展 历史较长,因而其行政法的理念也相对较为成熟。根据社会发展所导致的各类问 题和危机,美国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法应区别对待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涉及到基 本人权的领域,要严格限缩政府的权能;而在涉及到高度专业化的领域,则允许 决策公开化的情况下给予行政主体应有的尊重;此外在发生非常规事件之时,预 留给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的空间以及容忍可能造成的风险。
针对现阶段我国行政法所面临的各种危机和挑战,针对行政法的理念 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实施多元化的行政主体 长久以来,我国的行政主体往往仅指单一的政府,其余履行部分行政 职能的机构也在政府的完全掌控之下。而世界的发展潮流则是多元化的行政主体。
因为政府作为拥有较为强势地位的公权力机关,为维护其自身的权威往往采取强 硬的一种态势,而现代社会中,不少行政法所处理的领域内,需要的不是一条生 硬的命令而是有效的沟通。因而建立除政府以外的行政主体既可以缓解政府和民 众间的一些对立而提供一种较为和谐的沟通平台。此外在涉及一些较为专业的领 域之内,委托具备较高专业素养的第三方来行使职权,则可以有效的促进决策的 合理性。
2、采取多渠道的信息公开 重大事件中的“微博直播”已然证明过去政府对于信息的垄断能力已 经大大降低,这一状况的改变要求政府应该转变对于公众知情权的态度,相信群 众的理性。当今我国的行政法领域已经规范了听证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 在现实中并没有很好的落实。因而,当前我国在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域范围内不仅仅要做到公开,并且要做到积极公开,使得公众能充分的了解行政主体决 策的过程,从而达到使其认可最终的行政行为。此外,面对各类新的信息传播媒 介和平台,政府应该大胆的去利用,在可能形成虚假信息之前将真实的信息提供 给公众,使得公众获得正确的认识,与此同时树立政府的权威。
四、结语 我国行政法理念的转变绝不是一时可以完成的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 国的法治与 【作者简介】 徐文燕(1990. 6-)女,山东德州宁津人,德州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2010 级学生,本科,研究方向:宪政. 孙桂燕(1973.6-)女,本文指导老师,山东德州人,硕士,德州学院政 法系,讲师,研究方向: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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