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 到一部地方宪法的时候,他惊奇地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 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这表明在西方宪政国家,宪法不仅是调 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寄托。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 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虽然我国宪政史自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至今已近百年,然而中国宪法不同程度上是装饰宪 法、名义宪法,宪法得不到实施,人权自难保障,宪政也只是少数精英的理想。
时至今日,我国现行宪法在党的领导下历经四次修改,尤其是最近的第四次修改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它真正成为建设“宪政中国”的前提。若使 现行宪法也成为国人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和意义世界,就不能不详加阐释人权 的宪政意义。
一、人权与宪政界说 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 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界定也是难成一致。为了保证逻辑统一,首 先应界定人权与宪政。
(一)人权界说 人权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如下:1、“ 在 无产阶级看来,所谓人权,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而为宪法所确认的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2、“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 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的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 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总是同社会和主体的利益有关,并有其他人相应的义务 作保证,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 3、“科学的人权概念应当是:人权是以一切 人作为主体的那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平等权利。” 4、“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 (或其组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5、“人权 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6、“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 性和社会属性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它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制约。” 7、“人 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
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 应该享有权’。” 8、“无论从历史发展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人权的发展均呈三 种形态:一、应有权利,二、法定权利,三、实有权利。所谓应有权力是人按其 本性,在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所谓法定权利, 是指以法律形式将应有权利加以肯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所谓实有权利,是 人们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实际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 变为实有权利,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斗争的过程。” 综合以上各观点,笔者认为, 人权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 等权,并以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存在。
(二)宪政界说 2011 年1月11日至17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的主题是“宪 政:老概念、新世界。”的确,国内外学者在不同的年代立足于不同的背景,通 过层出不穷的阐释将“宪政”这个“老概念”带入一个个“新世界”。毛泽东同志认为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如 果再加上形式要件,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张庆福先生认为, “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 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己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以上观点都认为宪政是民主政治,或宪政的核心要素是民主政治。这种概念里没 有人权的地位,更无法回答如何解决人权与民主的冲突。
“郭道晖教授认为:宪 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 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 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何华辉先生、李龙先生认 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 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李步云先生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 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 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根据这一定义,宪 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 是它的主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 还有人“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经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 形态和政治过程。” 以上各位学者对宪政的界定虽表述不同,但都认为宪政 在 以宪法为起点的前提下,包含“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政是民主、法治、 人权在宪法领域内的相互作用,相互整合的形态和过程 “美国教授莱夫说,宪政 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它比‘法治’、‘法治国’的概念更抽象。法治是宪政制度 中的一种要素,宪政的实现首先需要建立法治,但仅有法治还是不够的,还需要 有民主制度和人权、自由的充分保障。宪政是民主、法治、人权的动态过程。” 蔡 定剑先生认为,“宪政的精义是对自由、民权的充分保障。可以说,没有自由、 民权就没有宪政。” 莫纪红先生认为,“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性”“是将传统 理性价值,如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等理性价值有机整合在一起,进而发挥各 种理性价值所有的整合价值功能。” 还有人认为,“从宪政的内在要素上看,自 由、民主和法治即构成了宪政的基础因子,三者就宪政而言不可或缺。自由是宪 政的理想和目的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 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 框架与结构。” 这几位学者与上述各位学者不同之处在于强调自由也是宪政的一 个要素,有的认为自由是宪政的理想和目的,全都自由应得到充分的保障。杜钢 建教授更认为,“宪政的直接目标在于自由,宪政问题在近代历史上提出原本是 为了保障自由。宪政是将现行国家权力纳入宪制轨道,使当道者权力的运用受到 法治的约束。宪政不是要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宪政是要保障人民的 自由不受当道者权力的侵犯。” 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阐释宪政,可谓仁 者见仁,作者见智。笔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认为,宪政是在良宪的领域内,以 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 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三)人权与宪政的关系 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 没有人权保障就不可能存在宪政。由于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可 以说,人权是宪政国最温和的女神,是宪政驾驭法治,防止法治恶魔化的总护法;
人权是宪政的生命和灵魂——自由——的保护神;
人权是宪政被民主攻击时所依 靠的防护墙,是遭遇“多数人暴政”时的避难所。诚如夏勇先生所言,“人权之于 民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民主提供动力和基础,还在于保证民主不出偏差,如演 变为‘多数人暴政’或无法无天的‘群众专政’。” 人权也是宪政 的同盟军,是宪政 在自由灵魂指引下,借以纠正变异的法治,消除蜕变的民主的最可靠的力量。而 宪政则是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成为实有权利的通道,是实现人权的 途径。“应有权利再神圣,法定权利再完备,如果得不到实现,都是一句空话, 而实有权利的完成或实现却离不开宪政。宪政实践的目标之一就是促成法定人权 向实有人权的转化、发展,宪政是法定人权与实有人权的枢纽和中介。没有宪政, 人权保障仅仅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中。”二、人权的宪政意义 (一)人权:架构完整宪政理念的关键要素宪政是在良宪 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 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在宪政的各要素里,优良的宪法是宪政的前 提和疆域;
民主是宪政的动力和动态现象;
法治——实质意义的宪治——是宪政 秩序产生、变动的原则和宪政稳定装置;
自由是宪政的灵魂和生命,没有自由就 没有宪政,只有被标榜为宪政的僵死的体制;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和使命, 也是宪政遏制民主蜕变为“多数人暴政”,防止法治恶魔化为人治的正义行动。宪 政理念就是整合民主的要义、法治的原则、自由的精神和人权的特性所形成的意 义世界,或者说是四者相互联合而又各有其领土的理想国,它是一个和谐和完美 的国度。在四者中:1、人权是民主的出发点和归宿,人通过民主达成合意,决 定共同体的重大事项,如,界定公权力的范围,限制公权力对人权的侵犯;
如通 过民主,决定社会资源按着最有利于人们利益的方式配置。因此,人权的实现离 不开民主,但是人权以其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享有的特性,决定多数人打 着民主的旗号,也不能入侵少数人人权的领地。2、人权是法治的内在制动力量, 是法治庇护的对象。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根本上是宪法至上。现实中否定法 律至上乃至宪法至上力量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人,鉴于人的本性,他们倾 向于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个人或集团的利益,从而危害人权,拒绝民主,限制自 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治的消极方面是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积极 方面是要求公权力为实现人权而运作。可见法治原则是从两个方面庇护人权的。
同时,人权也是要求和维护法治的动力,它支持着法治。3、人权是自由的依托, 在人权的领地内,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同时人权作为权利,它的实现过程就是自 由的表现。没有自由,就没有人权;
有了人权,自由才能从彼岸到达此岸。
(二) 人权:培育完善宪政秩序的根基“宪政秩序是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宪 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其中,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政秩序形 成的前提,制度正义是宪政秩序的基础,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是宪政秩序的保 障。” 而人权作为西方自然法思想孕育出的奇葩,无疑是宪法正当性和制度正义 的判断标准及保证要件;
无疑是宪法调控功能发挥的动力和目的。1、 人权要求 重整国家法律体系,确立人权“神”的地位 “神”乃全息全能、统治一切、不可违 逆、需顶礼膜拜的象征。据统计,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51 件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其中尚有不少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一致的规定,或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规定。如《劳动教养管理条例》还未废止;
大量规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另 外,我国还未批准《世界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如果我们仅仅沾沾自喜于人权的宪法宣告,而不及时通过废除、修改、制 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那么,这样的人权也是有可 能沦为‘没有牙齿的人权’的。” 就好像神没了道场和法器,难以发挥应有威力。
这样,法治原则实施不到位,人权更难以保全。因此,强烈建议为了“尊重和保 障人权”而依法进行法律的立、改、废。2、人权必然整合民主集中制度,建造宪 政“卦”的两极“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宪法学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而人权产 生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为了保障人权,宪法学出现了两大根本理论。民主理论 从人权的肯定形态‘公民权利’方面保障人权,宪政理论则从人权的否定形态‘国家 权力’方面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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