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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_司法考试 民法

来源:政府 时间:2019-11-25 07:47:54 点击: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 我国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之日起,对如何看待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的争 论就不绝于耳。笔者从我国现实出发,认为法学教育应当走向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性的职业化模式。本文以我系在民法课程改革为例,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 教学改革的路径和方法。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存在两种法学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 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践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律师,因此其教育性质是职业 教育,教育层次设置于研究生学习阶段,以案例、专题和模拟辩论为主要内容, 以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为目标,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另一种是以德国和 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术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 层次设置于本科学习阶段,强调对理论知识的讲授,同时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案 件的能力。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借鉴德国和法国的模式,即精英教育。

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界干脆重视司法考试的作用,逐渐将精英教育目标与职业教育 结合起来,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等英美法系教学模式。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育目标不清 我国教育目标是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即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又能进行理论研究,即成为学者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目标的双重性使得法学教育 内容和方式等环节无法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学究性理论教学,这 使得教学内容中理论性强,实践性弱,无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大部分 法学本科生需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试才能实现法律职业,其余学生只能从事 非法律职业。有数据表明几所著名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很小, 如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学院是2.88%,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21.43%,清华大学法学院是4.94,①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据《2013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 是法学。②这类现状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导致严重脱离市场需求。

因此我们应当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法学教育方式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方式属于“填鸭式”教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学习更 多依靠死记硬背。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但不能培养学 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芮沐在民国初期就曾指出:“本国各学校法科着 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③尽管在近 几年的教学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的方式,但是主动权仍然掌握在 老师手中,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现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对学生的 记忆力进行测试,而不测试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业率成为衡量地方法学院系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据统计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生30 万人左右,法律专科生达22万多人。④在法学院和法律系越办越多的情况下,法 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被就业蓝皮书 课题组列为红牌警告专业。同时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来看,法学教育的改 革应当改变过去过于重视学术教育,而建立侧重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特别 是在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和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下,司法考试就显得 越来越重要了。我们的调查问卷显示我系2015届法学本科生的98%的学生参加了 2014年的司法考试,其中有90%以上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是为了以后为就业拓宽 渠道。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们无法忽视司法考试的重 要性。

(二)司法考试制度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响 1、教学方法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师资格考试是作为律师职业准入 的标准而存在的,而对法官和检察官没有职业准入标准。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 后,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水平,这不仅需要 2、课程考核方式目前法学课程的考核题型主要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填空、判断、 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几种,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命题难度不高,教师评卷 随意性大,同时也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效果,特别是无法反映学生的理解能 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而近几年我国司法考试第四卷论述题出题越来越具有开放性 和务实性,如2008年的裸聊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协 商和解案等,从评分来看没有设置统一的标准,只需要学生“自圆其说”即可。这 种多角度、跨学科的考题需要法学教育要突破以往单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选择考 点,合理配置考试题型的比例,特别要注重对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和对综合知识 的运用。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性的法学教育改革,采取怎样的教育改革方式 显得非常重要。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要求,我们在思考应当如何调 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应当如何设置课程内容才能体现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应 该偏向应试还是偏向职业技能的培养,应该如何融通两者的目标。结合我院公安 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体情况,以培养专业复合性和实用性为目标,从教学理 念、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教学手段上积极做出改革尝试,以实 现民法教学内容的司法考试导向。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体扎实的民法素养,通晓 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实务,掌握民法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常见的实践问题的处置能 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从事民法实务操作和法律工 作。把对法学理论学习颇感兴趣、想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定位于理论型方 向,引导并支持其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把有志于从事律师和司法实践的学生 定位于实践型方向,重视其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加速其案例分析能 力处理实践问题能力的形成,使学生能够在独立思考下完成对案件的合理判断, 并要求其能通过司法考试。

2、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在司法考试中民法所占的分数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 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在 应对司法考试中时学生的功利性很强,认为只需要记忆重点内容就可以轻松过关。

首先,需要对司法考试中民法内容重点考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考点 所反映出的理论性知识以及综合性知识的运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民法教 学计划。

其次,在教学方式上注意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目前法学本科生多为90 后,缺乏一定生活经验,而法律是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让他们在短时间 理解成为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因此教师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读薄,总 结出民法知识点的大概框架;在讲授中逐一向学生讲解,让学生对民法有大概的 框架性知识,如若老师讲解所有知识点,学生可在框架性知识的引导下自我学习;
最后,老师讲解知识点时要结合实际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思 维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选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 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质量。选择适应司法考试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新颖性。由于近几年民事法律规范修改的频繁使得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新的 问题,因此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紧跟实际生活,以此引发学生们的兴趣;第二, 教学性。选择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个案例中出现 多个教学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够使学生通过讨论一个案例来提高其分析能力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时安排 在与司法考试内容相融合时,需要对各科门的课时做出适当调整,对 有利于培养学生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的课程,应多 设置课时;而且课程先安排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理学和宪法学放在后面。从2015届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 调查来看,96.3%的同学认为在学习法理学和宪法时无法理解,这是因为法理学 和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刚入门的学生感觉为“摸不着头脑”。让学生先学 习部门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来学习法学理论课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 可以从大二上学期提前到大一下学期,商法可以从大三上学期提前到大二下学期。

4、教材的选择我们认为教材的选用是否适当直接影响着一门课程目标的实现和功 能的选择。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论,涉及实践应用内容较少。因此在适应 教学目标的转变和衔接司法考试过程中,地方院校更应选择实践性强、内容简洁 的教材,以便于教学和学生的自我学习。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课的试题类型为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 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类型命题主观过多,改卷随意性大,不能反映学生真 实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因此我们为了衔接司法考试的内容,按照司法考试的 题型和题量对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重点考核具体案例以及民法知识运 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使他们逐步适应司法考试的 题型和题量。

作者:许静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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