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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校车_为校车、客车系上“刑法”的安全带

来源:政府 时间:2019-11-23 07:54:06 点击:

为校车、客车系上“刑法”的安全带

为校车、客车系上“刑法”的安全带 对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但《刑法修正案(九)》给了大家一种 全新的认识。本次刑法修正案中,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 出了修改完善。法律条文严、修改力度大、影响范围广是本次刑法修改的一大特 点。那么本次刑法为何如此修改,用意何在 校车:一个都不能多 湖南“7.10”交通事故 2014年7月10日下午4时35分许,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 乐旺幼儿园园车驾驶人郑友华驾驶湘CG5210号园车(核载8人,实载11人,超载3 人),乘载8名幼童和两名幼师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干子村石塘坳组路段 (村级便道)时,翻入路侧水库中,造成车上11人全部死亡。

江苏“12.12”校车事故 2011年12月12日下午,一辆核载52人、号牌为苏CR1836的私营客车, 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接送49名学生回家,途中有2名学生下车。

17时45分,当车辆由南往北行至首羡镇张后屯村附近一条村道时,侧翻滑入路边 水沟,导致车内15人死亡、8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超速行驶,在躲避一辆对面驶 来的人力三轮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此外,客车驾驶人还存在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 符的违法行为。

甘肃“11.16”交通事故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发生了一起造成儿童群死群伤的重大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驾驶一辆幼儿园校车严重超员(核载9人,实载64人), 与对向行驶的重型货车正面相撞,造成校车驾驶人、1名幼儿园教师和18名幼儿 园学生死亡,44名幼儿园学生受伤。

驾驶员,你手中握着的不仅仅是方向盘 校车事故屡屡发生,不仅在数量上惊人,在后果上更是令人揪心。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至少发生了43起校车事故,多数涉及超载问 题。其中,悲剧发生最多的是2011年,共发生了.14起。

其中,震惊全国的江苏徐州“12 12校车事故”,这起事故被定性为重 大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国务院安委办专门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大校车交通安全源 头管理。

2012年3月28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通过,对接送接受义务 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进行规范。

条例要求,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在内的校车符合 国家安全标准,并由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 站点都需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案。虽然条例已为校车行驶画出了一条清晰可辨的 “安全线”,但是,本应载着孩子们开开心心上学与放学的校车却屡屡酿成惨剧。

在建树校车安全制度的过程中,因为这些事故的发生,使我们扪心自 问,要把制度做得再严密些,不要再愧对了孩子们。然而,需要警醒的决不仅仅 是建树制度的人,也决不仅仅是将来各个具体环节涉及的当事人,而是我们社会 的所有人。

请从现在开始,就把这些如花的生命捧在手心里,用我们的共识和行 动,尽我们最大的可能,为孩子们搭建起安全的港湾。

针对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超速 的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犯罪,驾驶员要承担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或 者车主,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新法不仅约束了司机,还同时约束了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将交通违 法上升到刑事犯罪,起到警示和威慑预防犯罪的作用,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不仅为乘客加上了一把“安全锁”,同时也给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加上了一 道“紧箍咒”。

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固然要寄望于法规的完备和行业的整饬,但保障 孩子安全的终极责任,最终还是落实到掌握着方向盘的校车司机身上。他们的道 德意识、工作态度以及驾驶习惯,起着规章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作为校车的司机,应该充分认识到肩上的责任,严格检修车辆、遵章驾驶。因为这辆校车不仅仅是一辆普通的交通工具,而是一条摆渡孩子们去接 受教育的“生命之舟”,而司机就是生命之舟的掌舵人。如果校车司机对自己的职 业责任认识不够,又没有一个好的驾驶习惯,那么再完备的法规、再坚固的车辆, 也只能是徒有其表。

校车司机们,行车时请再谨慎一点,做好每一次起步和停驻、转向和 加速,因为教训已经足够沉重了。

超速:马路杀手 河南“3.2”交通事故 2015年3月2日19时许,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杨岗村人宋怀申(男,56 岁)无证驾驶豫AL9139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5人),在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搭载32 名民间剧团演职人员,前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前寨村演出。23时5分, 当行至226省道林州市五龙镇境内45公里加700米长下坡转弯路段时,因车速过快、 宋怀申操作不当,车辆撞断公路右侧钢质波形梁护栏,翻下山坡,造成20人死亡、 13人受伤。

经查,事发路段于2005年建成通车,设计时速40公里/小时,实际限 速20公里/小时,该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事发前行驶速度60公里/小时左 右,超速200%,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甘肃“3.3”交通事故 2014年3月3日2时20分许,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驾驶人李春燕 驾驶上海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沪D05700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载客61 人(其中5岁以下儿童及婴儿12人),由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驶往甘肃省兰州市皋 兰县,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13线256公里+200米(甘南州合作市境内)处时,驶出路 面,侧翻于道路西侧,造成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5人重伤,30人 轻伤,车辆损坏。

经查,肇事车辆于2012年8月28日在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初次登记 注册,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肇事驾驶人李春燕持实习驾驶证驾驶大型普通客 车非法营运。经鉴定,肇事车辆行驶速度超过70公里/小时,超过冰雪道路30公 里/小时的限速,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河南“8.31”交通事故 2012年8月31日8时52分,郭世平驾驶豫M15260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 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784公里+574米处时,车头左侧撞击道路左 侧桥面护墙后向右从连霍高速公路784公里加480米处将南侧护栏撞坏,冲出道路 坠入边沟侧翻,造成豫M15260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8人当场死亡、3人 经抢救无效死亡,14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查,肇事驾驶人郭世平雨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超过85.6公里/ 小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感到危险时猛踩制动减速,直接导致事故 发生。

超速行驶的危害 从近年交通违法查处情况看,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 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七类违法行为占所有交通违法行为总量近四分之一, 而超速更是位列首位,成“马路第一杀手”。从近三年的统计数据看,全国发生的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客运车辆超速导致的事故高达3成以 上。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究竟有什么危害 一是易发追尾。数据显示,在干燥水平路面上,时速为80公里时,制 动距离约为70米;时速为100公里时,制动距离达到101米;而时速为140公里时,制 动距离长达173米!当前车遇到紧急情况刹车时,同车道后车如超速行驶,则极易 发生追尾事故。

二是容易翻车。车速如果过快,转弯时离心力会增加,车速增为两倍, 离心力增为四倍。遇有情况急打方向盘,车辆易发生侧滑,严重时会导致翻车。

三是影响判断。速度越快,反应时间越短,视野越小。实验表明,当 时速70公里时,视力为1.2的驾驶入视力将会下降到0.7。同时,车速越快,视野 范围越小。当时速40公里时,视野为100度;当时速70公里时,视野为60度;当时速 100公里时,视野为40度。

四是后果严重。车速越快,碰撞能量越大,车速增为两倍,碰撞能量 增为四倍。如果时速为5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三层楼高度坠落;如 果时速为10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十层楼的高度坠落。如果与行人 发生碰撞,当时速为2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为10%;时速为40公里,行人死亡率为40%;时速为50公里,行人死亡率约为60%;而时速达到10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则 为100%,超速行驶发生碰撞,极易导致车毁人亡。

超员: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贵州“2.2”交通事故 2013年2月2日8时14分许,贵州省黎平县双江乡双江村驾驶人周兴年 驾驶黔东南州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HA2008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载客 34人从谷平乡驶往四寨河,行经从江县境内乡道摆鼓坡时,翻下公路右侧约80 米深的山谷,造成贵HA2008号车上乘客5人当场死亡,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4人, 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计死亡12人),重伤10人,轻伤12人。

经查,肇事车辆为营运性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19人,实载 34人)的79%,存在严重超员行为;肇事驾驶人周兴年驾驶车辆以57公里/小时的速 度行经限速30公里/小时的在建道路长下坡急弯路段,超过规定时速达90%,直接 导致事故发生。

河南“12.9”交通事故 2012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河南省商丘运输集团公司汽运公司于平 生驾驶豫NA3768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载客34人从商丘发往郑州,自东向西行驶 至310国道、民权县南华大道松川冷藏车公司门口(442公里加170米)时,为避让 同方向行驶向左转弯的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由于客车车速较快,于平生在刹车 的同时向左猛打方向,致使客车撞断路南行道树后冲入公路南侧池塘内(水深约3 米),造成客车乘客11人溺水死亡,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张胜海死亡,23人受轻微 伤。经查,事故发生地限速为70公里/小时,经专家鉴定该大客车事故前行驶速 度为86公里/小时,超速行驶23%,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此外,肇事大客车核载29 人,实载34人,存在超员问题,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贵州“2.18”交通事故 2012年2月18日12时20分许,冯孟奎驾驶号牌为贵C86256号东风牌中 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载客35人沿207省道从贵州省道真县城经大矸镇驶往该县 石仁村。当行至道真县境内大矸镇文家坝路段处时,车辆驶离公路左侧,翻坠下 垂高5.9米的公路坎下,造成车上5人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途中死亡、5人经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共计死亡13人)、22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5人,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84%,存在严 重超员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治超”任重道远 “真是不顾乘客生命安全,恨不得客车变火车。”很多高速执法民警如 此形容部分被查处的车辆超员状况。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 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珍贵而脆弱;生命之重,在于无法重来。客车超 员,祸患无边,但却总有客运人员为了利益冒险尝试。分析其超员原因在于利益 和乘客漠视。即使处罚从重从严,也难以遏制超员的不法行为。

车主:单纯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阶段,为赚得更多,不惜一切超员载 客,超员多罚款必然多,罚款多了一定程度上又促进超员增多,如此形成一个恶 性循环。另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宁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多拉几名乘客, 全然不顾其中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侥幸没被查到,那当然可以获得最大 利益。

乘客:漠视的态度是对客车超员的极大纵容。许多乘客还未形成一种 安全意识,并不认为超员是危险行为,最多只是发几句牢骚,肯主动站出来制止 这种违法行为的少之又少,更有甚者主动与司乘人员配合逃避交警的检查。

以上两方面同时反映出部分车主及驾驶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

客车超员给安全行车带来严重隐患,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 乘客逃生、抢救伤员带来极大困难。而超员客车因知自身违法,害怕被重罚,往 往躲避检查,和执勤交警玩起“捉迷藏”的游戏,不是超速行驶就是夜间行驶,铤 而走险,更增加了安全隐患。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超员载客的驾驶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约束和 制裁。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不能再躲在幕后享清福,按危险 驾驶罪定罪处罚。

作者:《汽车与安全》编辑部 来源:汽车与安全 201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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