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民法保护机制应该在《民法通则》 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体系。物上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并且民法的物 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一统的趋势。物权是一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基本 的民事权利。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而在《民法通则》颁布后,侵权 请求权已经包括了物上请求权,所以我国的请求权体系已经不再有独立的物上请 求权。为了建立健全,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民法保护机制,协调物上请求 权和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有效的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请求权的含义和存在依据 请求权是以自己本身为基础,请求他人助自己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 征表现为借助除本身以外的人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当事人的物权受到侵 害,受害者不可随意支配侵权人的产物,也不能随意限制其的自由权,必须通过 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诉讼侵权人的罪行,依据法律来对侵权人下达最正确的判决, 来偿还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所造成的伤害,这种就被我们称为公力救济之法。随 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出现了请求权的物权民法保护机制。
在分析其存在依据之后,请求权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第一在对物的支 配阶段,一旦侵权人侵犯他人的物权,侵权人就会被特定出来,从而就会形成特 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在被侵害人损失一定的产物支配权条件下,请求侵权 人放弃对别侵权人的影响来恢复正常的支配权。第三被侵害人遭受损失时,除了 通过诉讼以外的手段对侵害人要求恢复正常的支配权都是被定义为不正当的手 段,所以我们要遵循正确的手段来维护被侵权人正当的权益。第四我们要通过正 当理由向对方进行请求,不能用不正当理由来提出不正当的请求。第五被侵权人 的正当利益通过诉讼程序来用国家强制力来恢复其的正常状态。而且其属于民法 对物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从传统民法理论上来说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其内容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而言, 其一物上请求权为为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同时就物上请求权而言,受害人关 于权益来说,就需要通过公力救助方法已经成为了必要,如果不通过这种方法, 就通过侵害人一定的行为,即道德底线的约束,受害人对于物权的支配就会难以 实现,所以物上请求权为债权。其二以合同签订为约束,以买卖,放债,借贷为 例来说,都和物权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但不影响物权的债权性质。而且物权与 物上请求权关系密切。其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上请求权是在客体没有消失 之前维护其对物的继续支配权;侵权请求权是在客体消失之后补偿想等职的损失。
所以在市场经济之下,物上请求权的意义强调已经不太重要,与此同时在稳定社 会秩序的情况下得到相应的补偿就可以达到正义的理念。
三、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目前在我国物权法理论中认为侵权请求权是向侵害人提出相应恢复 被侵害人权益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机制中,侵权请求权的特点在于受害和 收益双方的对象是不可更改的,被侵害人不能强制限制侵害人的人生自由权和支 配其财产,侵权的产生需要依据法律的依据来判断,侵权请求权是要求侵害人用 一定的行为来弥补被侵害人的损失,恢复正常的支配权益。物权受害人可以向侵 权人提出法律诉讼,用法律来强制其承担侵权的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
四、结语 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起源于西方古代法律,对于一切被侵害的权益可 以提起法律诉讼来维护被侵害人的权益,对于我国物权立法的执行具有重大的意 义和现实的理论意义,在《民法通则》上又将民事权利保护机制迈进了一大步, 具有了新的特点。从主体上看,物权受害人和物权侵害人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客体上看,要求侵权人给与被侵权人相应的,一定的赔偿,平衡两者之间的关 系。为了完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的科学性,物上请求权应该与侵权请求权相统 一。两者的相互统一为建立健全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提供了基础,我国就此可以 建立更加严谨,高效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作者:吴亚臻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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