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精神就是自由。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提 及一个部门法,不可谓不重视。我国目前是有民法而无民法典,为什么要把物权 法、合同法、侵权法整合为一部民法典呢这不仅仅是法条的汇编,而是民法典精 神气质的贯通。
民法作为法治形式主义的范本,标榜价值中立和形式公正,但其实民 法所谓的价值无涉和客观中立只是一个虚幻的神话。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西方 世界革命的产物,革命既包括政治革命也包括思想革命。思想革命产生了新的法 律思维方法,它对于司法组织和司法行政,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产生了重大影 响。民法之所以成为民法,其历经自然法理论的陶冶和法国革命精神的洗礼,民 法作为启蒙运动的时代产物,其必然反映了启蒙运动时代的革命思想,即一整套 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其理论模型以个人为起点,即理性的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 佳判断者和守护者,他以效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自由的交易满足自己的需要,同 时实现经济繁荣的社会目的。因此,近代民法典的出现意味着一套以个人为价值 基础,以理性为方法论的自由主义在政治和思想领域革命的双重胜利。民法不但 不可能是完全排除了任何价值的纯粹技术性规范,而且其规则设计和运行效果无 不体现了这种自由主义的强势存在。
第一,自然权利观为私权利的不可侵性提供了正当性基础。自然法作 为一种有固定价值倾向的意识形态,天然地将生命、自由、财产作为民法的价值 预设,不动声色而又理所当然地将其作为民法所应当追求的终极价值。例如,诺 齐克认为,正义要求有一个普遍的经济体系,财产权和契约法并不是社会性的和 法规性的传统,而是普遍人权的直接适用。可以说,只要承认民法典,就不言而 喻的承认了私权利的优先性和不可侵犯性。
第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越来越纠缠不清。法律有时需要 借助道德克服其局限性,诸如英美法所谓的公共政策、大陆法的诚实信用、公序 良俗等价值因素不可避免的介入民法体系,其中诚信原则甚至成为“帝王条款”。
民法规范体系的封闭性被打破后,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价值标准源源不断地涌 入“客观”、“科学”的民法世界,所谓“价值无涉”、“价值中立”必然难以保全。法律不是中立的技术过程,内在的价值体系是法律适用的指针。
第三,民法的形式理性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环境, 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可计算性,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民法力图 将裁判的过程降格为纯粹的技术性操作,从而排除属于价值领域的实质正义的干 扰,仅依赖程序正义即可。然而,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必须由法 官进行价值补充,填补其空白。法官的填补过程不可避免受到其价值偏好和意识 形态的影响,面对法律空白的法官不可能真正价值中立,他必然以自己所认同的 正义借法律之名作出判断,例如,一个保守主义的法官和一个激进主义的法官, 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可能大相径庭。激进的现实主义法学甚至认为,法律规则是 一种虚构,现实中真实存在的只有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决。法律是一套活的制度 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卢埃林曾道:“在我看来,那些官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活动 就是法律本身。” 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创制以及其适用过程不是机械的组织和运动,不 可能回避价值理念的问题。私法自治的知识论和价值论基础是近代以来形成的自 由主义意识形态。民法典的精神就是自由。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政府负 面清单,落实“法无禁止即为自由”,这与民法典的编纂是不谋而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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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方圆 201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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