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自隐私权概念被提出之后,学者对此项内容的研究却从未停止过。事 实上,隐私权涉及到很多学科的知识,如:政治学、法理学、伦理学等,这样一 来,不断扩展了隐私权内涵与功能,进而使得隐私权保护由单一国家发展到被多 个国家所应用。而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对隐私权理论进行深入 研究。当前,大多数学者通过对国内外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对比过程中,不断总 结经验和教训,进而探索出隐私权立法新趋势,找出当前国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 诸多不足问题,并且及时制定有效对策予以完善,这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隐私权制 度产生积极影响。
和国外相比较来说,我国对隐私权探究发展相对较晚。在1987年之前, 国内学者并未发表过关于隐私权的 然而,在作者看来,对隐私权界定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依法对个人或者 是和公共利益无任何关联的个人信息、生活等进行自由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利。
二、关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隐私权保护主要包含个人的尊严,并且又是一个人生命当中值得珍惜 的一重要内容,但是,在和他人分享之后,便失去隐私权保护的最初意义。因此, 侵犯他人隐私权,便相当于剥夺他人生命当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东西。而在作者 看来,人文思想在我国获得全面发展和普及,使得全民素质得到全面提高,这就 要求法律应该将个人权利与自由列入到立法范畴之内。只有逐步健全隐私权的保 护机制,才可以将全面隐私权保护意识予以提高。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机构,在 具体实践当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也可以 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成为我国隐私权保护发展的一个主要 方向。另外,在建立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为隐私权使用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与支持,这对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隐私权特点,大量学者都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但是, 所得到的观点是完全不同的。在作者看来,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主体限定性。
隐私权的形势主要针对的是人。而这里的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针 对法人、死者等来说,都不会享有此权利,另外,由多个自然人构成的群体同样 也不会享有这种权利。这主要是由于隐私权出现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结合自然人 对精神层面的利益需求的。近年来,学术界又出现了多种新概念,如:共同隐私、 群体隐私等。但是,在作者看来,对共同隐私持有赞同意见的学者来说,他们都 是结合实际生活所引出的共同隐私权概念,从表面上分析,较为合理,但事实上, 却存在很多不妥。例如:在共同隐私权中,其主要至少为2人,而其本质都做是 针对每个个体来说的,所体现出的主要是个体尊严,因此,所涉及到的也都是每 个个体隐私权。所以,在作者看来,隐私权主体即为自然人。
(二)自控性。
隐私权的这种自控性质的是行使隐私权的主体对个人隐私享有维护 权、公开权以及利用权等权利。每一个自然人都对隐私信息都维护与处置的权利, 当个体信息在产生错误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其权利要求进行更正。而当他人侵害 隐私权时,权利人可要求采取一定手段进行救济,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禁止散布个 人隐私;对形式隐私权的权利人来说,有权决定将何种资料予以公布。另外,自 然人对隐私保护享有公开的权利,这就要在法律与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权利 人有权对自己的信息选择在何种条件与何种范围中公开隐私信息,也就是说个人 隐私能够在法律范畴之内由权利人对其进行自由处置。然而,当权利人在公开自 己隐私时,不可以违反我国所颁布与实施的相关法律。
三、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分析 隐私权民法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直接保护式;其二为间接保 护式。其中,直接保护对隐私权侵害救济是十分有利的;而间接保护方式由于在 诉讼中不方便,再加上,实体中又确实可以直接利用的法律法规,因此,难以得 到快速的救济。当前,有些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依然是以间接保护为主的,其主 要原因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未将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独立人格权,所以,不能进行直接保护。
当前,在我国,并未建立一套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再加上,有关 执法人员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偏低。而到了2002年,《民法草案》开始确立,其中, 在草案当中已经明确指出对人格权实施的保护,尤其是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到人格 权当中,这直观的反映出国家对人尊严与价值的尊重。对于隐私权来说,主要指 的是对个人的主体性与独立性的价值维护,如果滥用隐私权会影响到他人以及社 会利益。另外,在实践过程中,隐私权运用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这会对冲突情 况下的隐私权行使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这和实际生活极不相符,因此,国家要对 隐私权保护和限制因素的影响引起足够的关注。现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时 代中,将隐私权纳入到法律范畴内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需求,又是完善公民 权利的内在需求。并且,今后对隐私权保护又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健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的有效对策 当前,人们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又出现了大量新问题,如:怎样将自身 隐私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什么事侵犯隐私权等。因此,我国应快速颁布一部关于 《隐私权保护法》,这样一来,形成和《婚姻家庭法》等诸多法律相互平行的民 事法律。这主要是由于尽管在民法当中,对隐私权进行单独规定,但是,此种规 定带有一定的原则性,因此,其可操作性是非常差的,所以,我国要快速颁布一 专门《隐私权保护法》,从而构建一向对完善的隐私权体系。因而,我们需要认 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个人生活等予以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利。而在法律当中,要明确指出行使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而法人并不会享有 此项权利;当自然人在死亡之后,为保护死者隐私利益,死者的配偶、亲人等有 权申请隐私权的保护,而这些人都称之为是隐私权益的合法继承人,从而实现对 死者隐私权益的保护。此外,也需要进一步对获得、宣传以及评论他人隐私范围 予以明确指出。
侵犯隐私权的侵权标准要和名誉侵权当中所涉及到的“公开”相互分 离。而在法律范畴内,通过列举形式对侵犯隐私权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从而避免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导致公权力与其它私权利产生冲突。比如:在立法过程中, 我国可以借鉴其它国家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明确隐私权侵权方式,这样一来,可 便于公民对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予以了解,同时还可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而将此标准衡量自身行为。关于隐私的法律保护,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因此, 需要将侵犯隐私权的救济方法予以明确划分。其中有些方法则不适合,如:通过 消除影响方式进行弥补,这样一来,有可能对受害人心理遭受再一次的伤害。另 外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指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如果他人精神遭受到 损害,那么受侵害人有权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这样一来,是的对精神损害赔 偿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处理民生诉讼案件时,法院鼓励当事人要自行举证,与此同时,还 要针对那些利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且触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证据时,法院要 给予一定的宽容。所以,在民事诉讼法当中,要逐步完善与健全相关规定。对于 那些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同时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证据时,法院不能完全相信。同 时,还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各方利益兼顾考虑,从而使不同规定的内容可以 相互协调与配合。
近年来,由于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而引发出各种新事物,而 我们应该将这些新事物都列入到隐私权保护范畴内,结合新问题,制定相对完善 的准则,这样一来,隐私权便会成为一个开放性极强的体系。因此,国家要借助 有效对策进行应对,例如: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引发的一些列侵权问题,国家应 该出台一部专门关于《网络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保护。
当前,导致我国隐私权保护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公民对隐私权保 护十分的淡漠。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当个人信息被他人所滥用时,只有约 4%的人会投诉或者是提起公诉。由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偏低,会带来两方 面的影响:第一,在多个领域中,出现公民隐私权被他人恶意侵犯的行为,直接 会影响到公民的日常生活;第二,降低了对隐私权保护法的制定需求,从而使隐 私权立法保护进度发展十分迟缓。所以,我们要大幅度提高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 法律意识,这样一来,既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各领域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现象出现, 又对进一步加快隐私权保护立法产生更多积极影响。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借助道 德规范来约束人们行为,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从心底尊重他人隐私权,同样,自身 隐私权也会受到他人尊重。
然而,我们也要清楚的看到,文化观念与社会生活结构变迁并不能在 短时间内予以转变,因此,和公民隐私权保护观念的梳理更不能和社会文化与社 会结构相互分离而独立发展。所以,培养公民隐私权观念需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 间。因业务特殊性,医生、心理咨询师、老师等都极易触及到公民的隐私 权。所以,我国应该针对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从而增强从 业人员保护他人隐私的意识。对于非法泄露客户隐私内容的从业人员由各行业的 管理部门进行记录,同时还要给予泄露他人隐私人一定的处分,如果泄露他人隐 私情节相对严重的,还应追究他人的民事或者是刑事责任。因此,各行各业的管 理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当地的执法部门工作,一经发现对本行业人员侵犯隐私权行 为出现包庇、隐瞒等行为,要给予他人批评教育,同时还将其行为向社会公布, 同时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相联系。
总体来说,隐私权保护由无到有,再由一国发展到多个国家,直观反 映出社会对人自身价值的高度关注。可以说,隐私权法律保护是和以人为本价值 理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我国有必要将隐私 权制度再一次予以完善。但是,当前我国隐私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而这和保 护公民隐私权要求是完全不相符合的。由此看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隐私 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当前,大多数学者通过对国内外对隐私权立法 保护的对比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探索出隐私权立法新趋势,找出 当前国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诸多不足问题,并且及时制定有效对策予以完善,这 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隐私权制度产生积极影响。
作者:公旭明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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