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网络中所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网络游戏中的经验值,武器、电子 银行、VIP会员等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亟待需要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 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①游戏账号(包括在游戏中的 虚拟人物的等级、职业、性别等属性);
②虚拟金币(在某款游戏中所使用的货 币);
③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④虚拟动植物。网络上的虚拟财产 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账号、货币、装备、 宠物等;
其二是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货币、积 分、用户级别;
其三是其他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QQ号、微信号、电子信箱, 这其中要密切关注的一些营利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电商、网店等。
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主要包括三点:①长 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② 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 一系列信息类产品。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性基础上的。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①在外部环境看来,虚拟财产也亟受民法保护。由于侵权人的行为, 权利人失去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即不能正常支配该财产。②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 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因此,侵犯这种 财产的行为一般包括盗取、泄露控制虚拟财产密码的行为、无故删除虚、非法出 卖虚拟财产等行为。③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通常需要用一定 的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这体现了其价值。此外,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们日常 生活的需求,因此其具有使用价值。具有价值的物品在法律意义上成为财产,法 律应当对其进行保护。三、我国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仍没有建立涉及计算机网络的基本大法,单从暂行管理条例和地 方规章方面的法律法条相对来说是不全面的。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 都提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中包括其他财产一项,可是并没 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具体的解释。虽然虚拟财产的各种纠纷可以以此为依 据,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难免有所不足,因此国家的立法应及时跟上互联网发 展的脚步,不仅要保证网络安全,也要在虚拟财产方面立法,使得关于网络虚拟 财产纠纷的案件得到公平妥善的处理。
四、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建议 ①民法典的立法。目前,《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表明社会范 围内对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作为财产进行保护达成了共识,但104条在表述上添加 了“法律规定”作为限定。就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属性而言,对于物权说、债权说、 知识产权说、准物权说、新型财产权利说等五种观点,席志国副教授认为,网络 虚拟财产的本身属性不无疑问,比较法上也仍在学说和判例发展阶段,在民法典 或物权法修改前,碍于物权法定,目前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并且债 权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也是可以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下进行保护的。
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司法解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条作出解释,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 拟财产就可以适用该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这一途径比较简便,但不能从 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网络虚拟财产还涉及到许多其他法律关系。
③进行单独立法。网络经济已經成为了一个产业,有必要专门立一部 《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事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部 法律中,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 客体、内容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规定网 民、网吧、网络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途径比较艰难,但能从根本上 解决问题。
总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的问题,一定要具有体系化的考量, 虽然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不是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作出,但自罗马法以来,二 元划分便构成民法财产权体系的支架,并形成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才随之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等新的时代命题,也应当遵循 着体系化角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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