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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决【初探司法裁决结论的不确定性】

来源:人事 时间:2019-11-24 07:54:48 点击:

初探司法裁决结论的不确定性

初探司法裁决结论的不确定性 一直以来法律在人们心中都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近年来,“同案不同 判”的现象相继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同案不同判”往往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它 会使人们质疑法律的公正性,也可能引发一些社会危害,对于这样的现象及其原 因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应当是在法律判决结 论这个角度上讲它具有不确定性。本文尝试着对司法裁决结论的不确定性及其原 因进行了简单阐述。一、各学派对“不确定性”的争论 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有着长远深厚的理论根源,其理论思想萌芽于法律 理性主义的反思,发端于对法的确定性的质疑,进而进入到案件事实问题以及整 个司法裁决行为的层面。下面笔者简单梳理几个代表性法学流派对此问题的观点。

(一)社会法学派中的利益法学与自由法学。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均产生于欧洲大陆,利益法学派认为法律秩序并 不总是完美有序,严谨周密的,事实上恰巧相反,法律秩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 漏洞,法官也并不是适用法律的机器,只依靠演绎逻辑就能得到公正准确的判决 结果。因此,利益法学则提出对于司法裁决的问题,要把法律规范看成是解决利 益矛盾,维护绝大多数合法法益的规则,法官要从利益的角度着眼,弥补法律规 范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美。

自由法学派倡导“自由法运动”,更加重视法官的作用,认为当法律条 文含糊不明确时,法官应当以支配地位站在正义的角度来审理案件,如果不能确 定什么是支配性的正义,那么法官应根据其法律素养来判决。此外,埃利希还认 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改变,要能体现社会现 状以及符合社会需要,应当还要包含成文法以外的内容,这就是“活法”理论,该 理论主张在司法裁决中还要进行利益的考量,这无疑向成文法及司法裁决的确定 性提出了挑战。

(二)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产生于20世纪初的实用主义法学是美国实用哲学与社会法学的结合 物,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他认为法律总结和体现了 经验,而法官除了要从逻辑角度出发进行裁决以外,还要遵循不断发生变化的社 会现状,尤其当逻辑也无能为力时,法官需要在裁决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作出事实反应,正是这一观点,恰好也反映了司法裁决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现实主义法学派对法律是否具有确定性提出了质疑,分析司法过程, 认为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因为在裁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最为关键也是最难解决的地方,这个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受到其生活环境,所受教 育水平,价值观,阅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使得司法判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诸多英美学派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在实践中逐步提出 并达成这样的共识,其实更准确地说应当是司法裁决结论具有不确定性。

(三)现实中的问题及后果。

法官裁决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事实进行认定,即小前提,查明事实 之后要引出法律的规定,即大前提,最后是判决内容,这便是得出的结论。这个 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推论的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也正是法官裁判案 件的逻辑公式。一个判决是否正确妥当,就看它是否符合这个裁判逻辑公式。按 照其蕴含的逻辑规律,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所得出的判决就必然正确,法 官正是靠这个逻辑公式说服当事人。

但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是其精神活动,不同的法官对案件信息的 加工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上诉讼又具有时效性,所以即使是同一案件,不同 的法官也可能得出不同的裁决结论。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裁决结论,可能会引 起社会舆论,也可能使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性。

二、“不确定性”的原因 (一)对“不确定性”含义的理解。

不确定性概念是对于确定性的质疑,“确定性”的英文为“certainty”, 又必然、确定、确实的意思,而英文单词uncertainty则译为“不确定性”。不确定 性的概念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应用广泛,也有人理解为不必然发生的可能性。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

1.法律规范通过语言表达,且内容具有一定滞后性。法律规范都是用 语言表达的,且这种法律语言主要由语词表达,语词有内涵和外延,这就有可能 随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2.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通常情况下,法律规范都是高度抽象的一般性适用规则,适用于一般事项,在具体的司法裁决中遇到具体的 事则需要法官运用其法律知识来判断。

(三)法官个人自身素质。

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往往先是认定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适用解决问 题,在构建大前提和小前提时,法官应当公平公正地以普遍适用或公众普遍认可 为依据,也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裁判适用的规范,法官只有全面、准确、 客观的认定事实,才能得到正当的裁决结论。

(四)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具有创造性和开放性。由于法律规范是由语言文字表达的, 在解读时可能会出现扩大解释,文理解释等诸多解释方法。并且法官也有权利解 读法律规范,由于解读这个行为是主观的,所以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条文,同一个 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官会有不一样的理解,这就有可能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五)逻辑方法。

判决推理具有不确定性。“演绎推理是司法裁决推理的主要模式。” 然而从逻辑学角度来看,演绎推理是通过“涵摄”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要把外延小 的法律概念归入到外延大的法律概念里,然后得出外延小得概念具有外延大的概 念的属性和特征。

演绎逻辑是机械的推理过程,然而在司法推理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 满足演绎逻辑的所有要求,所以演绎逻辑推理在司法裁决推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 局限性。另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司法裁决推理也包含了非形式逻辑的部分, 所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辩证看待司法裁决结论的不确定性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统一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 越高、越来越强烈。于是,指导性案例所特有的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 点,对案件的审判便显示出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案不同判”的存在,损害了法 治统一,损伤了司法权威,降低了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探究改善不确定性的 有效方式,使司法裁决向着确定性道路迈进,是当前法治社会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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