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所谓南海争端主要指当事各方就南沙群岛的领土 主权归属争端和以海洋划界为主要内容的海洋权益争端。②虽然中国就非法占据 南沙岛礁、单边开发利用相关海域的自然资源等问题与相对方进行过谈判,但因 重大利益的冲突而停滞不前。域外国家的介入危害了南海地区的整体利益,中国 对此一再表达抗议,却没有得到东盟国家的预期支持。此外,围绕领土主权及海 洋利益的争端正不断向政治、社会等维度延伸。主权和海洋利益争端引发的民族 主义情绪有时比争端本身更容易导致冲突,③从而破坏国际关系。如2014年中越 撞船事件,在政治维度上导致两国关系十分紧张;
社会维度上,引发了越南国内 大规模反华游行,最终演变为疯狂的暴力抢砸事件。因此,创新性的国际争端解 决模式需要超出传统法律形式的范围,融入政治、社会的维度,④从而维护正常 的国际关系。
不言而喻,目前处理南海争端面临这样的困境:南海声索国因缺乏合 作而难以找到摆脱僵局的着力点;
又因不能有效解决争端而导致合作关系受到损 害,影响地区和平稳定。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于2014年率先提出“双轨思路” 来积极处理南海问题。“双轨思路”包括两方面内容,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 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 护。⑤ “双轨思路”的理论基础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双轨思路”虽然是一个很新的概念,却有着 丰富的国际法依据。“双轨思路”所包含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众多国际条约、国际 组织决议以及国际判例中都得到了强调。其中“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 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的要求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体现。维护和平是国际法的基本目标,⑥“双轨思路”的提出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的尝试。
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人们意识到和平对于国际社会的重要 意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于1945年对《联合国宪章》第2(3)条达成统一意见, 该条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 全及正义。”第33(1)条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 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 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又如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规定当事各方应当“以和平手 段解决领土及管辖权争端”,⑦宣言虽然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但在一定程度上 划出了各方行为不可逾越的和平底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分为政治方式 (或外交方法)和法律方式。⑧政治方式包括谈判、磋商、调解、斡旋等;
法律 方式主要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有关争 端各方做出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承诺,根据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 方法之原则解决。⑨虽然各争端解决方式没有优先顺序,但谈判是处理国际争端 最主要的方式,⑩能够充分尊重争端方的意志自由。谈判协商作为国际争端解决 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避免因违背当事方意愿而激化争端。
国际合作原则。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 性越发不可忽视。《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明确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且 多个条款涉及该原则。例如其中第1条规定,各国应促成合作,以解决国际问题。
第11条规定,联大应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遍原则。可见,国 际合作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都有着相同的目的:维护和平安全的国际秩 序。双轨思路提出的“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就是国际合作 原则的体现。
就自然资源争端而言,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许多决议来阐明国家 合作分享共同自然资源这一法律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 条规定:“对于二国或二国以上所共有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各国应合作采用一种 报道和事前协商的制度,以谋对此种资源作最适当的利用,而不损及其他国家的 合法利益。”就海洋争端而言,国际合作原则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 简称《公约》)有关划界的条款以及争端解决条款的确认。北海大陆架案中,国 际法院认为特别是在面临保证重叠区域完整性的问题时,相较于对重叠区域协议 分割或平均分割,共同开发则更为妥当。埃文森法官在其不同意见中认为:在油 田位于分界线上或共同开发区域的情况下,将联合开采条款加入到协议中对于本案当事方来说是明智的选择。当今的国际争端不仅限于法律维度,也会涉及政治、 社会等维度的问题,仅凭一国之力无法解决全部争端,需要当事各方开展国际合 作。从目前南海局势来看,当事各方仍未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更多的是采 取单边行为来处理南海争端,这也是导致南海局势恶化的重要原因。正如海洋法 专家克莱因教授所强调,如果放弃国际合作,孤立对待与海洋划界相关的问题, 从而进入强制性仲裁或裁决,当事方则会失去达成协议的机会。同时法庭或仲裁 庭对此问题做出的裁判无疑会剥夺《公约》赋予当事方的权利。还有学者指出南 海是半闭海,根据《公约》第123条规定,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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