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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法律效力有哪些_试论宪法的法律效力

来源:人大 时间:2019-11-30 07:46:20 点击:

试论宪法的法律效力

试论宪法的法律效力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 活动的基础,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效力。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地以文本的形式自我授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表现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 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 有至高的法律地位。

2、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 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 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 相违背。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中国宪法法律效力的特点 1、存在区际差异。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澳门及未来台湾实 行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我国已形成不同的“法域”。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 法,应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是由于“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在适用 时有其特点,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原则包括: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特别行政 区适用;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凡是宪法关 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必须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在“两种制度” 方面,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文规定,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1。可见, 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效力不具有普遍性,这与宪法在大陆地区的效力相比较,具 有很大的不同。宪法效力在不同特别行政区也存在差异,即为我国宪法效力的区 际差异。

2、强调宪法抽象效力,忽视宪法规范的实际效力2。首先,在我国宪政实践中,强调作为整体的宪法的政治功用,即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合宪性,而 宪法规范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规制(即宪法的社会功用)、对其他法律规范的违宪(或 合宪)审查(即宪法的法律功用),既缺乏程序措施,又没有制度保障,这必然导致 宪法效力法律特征的弱化。其次,宪法规范以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规范 为重心,缺少程序性规范,至今未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程序及正当法律程序 的观念、价值的缺失,使宪法丧失了实践的品性3,“实体”宪法沦为纸上的宪法, 宪法仅具有一种抽象的整体效力,难以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发挥实效。而且,宪 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样有效和适用,是重抽象效力、忽视宪法规范实际 效力这一宪法效力特征的典型实例。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有效性,是就宪法的抽 象效力而言,而非指具体宪法规范的实效。我国宪法效力的这一特征也可以概括 为重效力而轻实效,或者重应然效力而轻实然效力。

3、宪法效力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宪 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5条进一步规定,“一切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 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 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 见,我国宪法对自身效力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正如有学者警告的那样,“世 界上没有一部宪法,它的效力只是来自于自己的规定” 4。宪法并未规定保障宪 法效力的专门机构及其工作程序,也未建立宪法诉讼或诉愿制度。因此,实践中, 我国宪法的效力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三、宪法法律效力的实现 和其他任何部门法一样,说宪法具有效力即意味着宪法具有直接效力。

那种认为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不仅存在理论上的荒谬性,而且具有极大的误 导性,似乎宪法不能直接适用。法律效力只能是直接的,不存在仅具有间接效力 的法律。因此,主张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无异于主张宪法没有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本质含义在于宪法的直接适用性。“最高法 律效力”意味着:在效力不一的规范等级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效力比 其他规范高。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相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法律适用的位阶顺序, 直接适用其他规范。直接适用其他规范隐含着其他规范不能违宪,宪法在此仍然 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实现了对其调整对象――一般法律的约束,而不是直接作用 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不一致,或者在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未 被其他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应当直接适用宪法规范。1、宪法效力的实现依据 第一,是国家权力。一方面,同法律效力一样,宪法效力的获得或丧 失依据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宪法效力的实现也以国家权力为基础。人们对宪法 的遵守与服从,固然与他们对宪法的信仰和对秩序社会的自我认同有关,但更主 要的仍是对国家权力的敬畏。人们一旦不遵守或不服从宪法规范,国家权力就以 制裁等方式所体现的强制作用力对这种行为予以校正。

第二,是人民意志。宪法效力的实现同宪法所体现的民众意志密切相 关。宪法效力的实现更多地依赖于宪法主体的自愿遵守和适用,对宪法的自愿遵 守和适用要求宪法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人民意志即宪法的民主化。

第三,是知识和经验。一方面,对宪法特别是宪法规范内容的理解是 人们遵守、服从与适用宪法的前提。另一方面,对宪法的遵守和适用也因于经验。

人们之所以遵守和适用宪法,是因为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 律,具有真理性,宪法是经验的产物。对宪法的遵守和适用本身也是理性经验的 结果5。

第四,是宪法的科学性。宪法的科学性是宪法效力实现的前提,因为 它深深地根植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宪法效力的实现方式 第一,宪法遵守。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6,包括对宪法禁止性规定的服从、宪法权利 (力)的行使和宪法义务的履行。宪法遵守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基本的方式,它意 味着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行为中的贯彻和落实。宪法为宪法主体遵守的普遍性程 度是宪法规范产生实效的核心指数。遵守宪法的普遍性程度越高,宪法效力的实 现也就越充分。如果不遵守宪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则表明宪政机制失灵,宪法 的效力难以实现。在成熟的宪政法治社会,宪法效力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宪法主体 对宪法规范的全面遵守。

第二,宪法适用。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它包括立法机关的适用、行政机 关的适用和司法机关的适用。宪法适用实质上是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权力使宪 法规范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实中得以强制落实,这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同时,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的追究作为宪法适用的核心内容,又有力地促进了对 宪法的遵守。“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和体现,宪法的司法 化是宪法获得实在法性质的根本标志和途径” 7。

作者简介:李志勇,现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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