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它不仅仅能作为货物地理来源的表 示,还能作为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原产地所有的特定的质量。作为一种背后蕴藏巨 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在各国受到重视。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的国 家,有许多名胜产品,同 时我国也是农业出口的大国,重视对地理标志知识产 权的保护,能够提高我国的综合竞争能力,开拓我国的经济贸易,提高我国在国 际中的综合地位。“地理标志”在我国被确立为通用术语才十几年,尽管制定符合 国际规定的条款,但其实国内的立法和实践都存在非常多的矛盾,我国在制定保 护制度是应在适应国际规则的条件下制定出符合中国本国法学形势的相关制度。
一、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过度且混乱”①,立法技术粗糙,国外的术 语直接借鉴和移植,没有充分考虑到与中国国情和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相符合的情 况,造成之后的立法和实践困难。
(一)术语的不一致。2013年的《商标法》并未对地理标志的内容进行 修改,例如第3条第3款对证明商标中关于地理标志内容订为“原产地”,而在第16 条中又使用“地理标志”,在立法的术语运用中在一部法律中就已经不统一了。
(二)体系不统一,法律的权威性没能体现。商标法和专门保护导致地 理标志法律保护呈现多样化,另外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②,各部门利益 不同,立法模式不同,法律体系混乱无序,没有一个体系的规定,工商管理行政 管理总局颁布《商标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祖册和保护办法》等, 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门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另外农业部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立法多重主体不同的立法模式容易发生冲突。
(三)对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缺乏应有的保护,很多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我国主要以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一直对地名的商标 的问题不重视,原来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和现在的地理标志发生了冲突,难以协 调而产生了诸多的矛盾。
二、保护标准的定位和以及和国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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