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知识产权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 涵盖科技、文学、艺术、信息等各个领域;知识产权活动涉 及知识产品的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等各个环节,渗透到 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群体包括广 泛的创作群体、应用群体和消费群体,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到 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知识产权学科是法律、管理、经济、 文化、科技、信息等众多学科复合交叉而形成的边缘学科, 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众多学科的研究对象。因此,具备一 定的知识产权素质,积极主动地参与创新、合法有效地应用 创新成果、维护自己的权益、尊重他人的劳动,已是这个时 代每一个公民无法回避的基本生活方式。
(二)知识产权素质更是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人才的必备素质。这是由创新人才的创新品质决定的。创新人才是具备 一定的创造新知识成果能力的人才,其核心素质应该是创新 意识与创新技能。在知识信息产权化的社会中,二者均与创 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素质息息相关。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 的产物,但创新的产物并不自然等于知识产权,只有创新主 体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将创新成果转化为自主知识 产权,才能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另一方面,知识产 权素质还具有促进创新的功能,因为鼓励和促进创新是知识 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只有创新主体充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 才能形成创新动力,才能避免重复研究与开发,从而在一定 程度上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技能。此外,创新主体良好的知 识产权素质,有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的良好创新环 境,保证创新成本的回收和合理回报的获得。这是创新活动 良性循环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公民的素 质教育,还是创新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素质教育都应是其 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二、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地位 (一)高校应是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主阵地。知识产权教 育是个系统工程。有学者建议构建由小学知识产权启蒙教育、 中学知识产权基础教育、大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 和在职人员知识产权培训等五部分组成的中国知识产权教 育体系[1]。在小学、中学、大学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三 个层次中,高校应是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主阵地。这是因为:首先,知识产权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和内容的专业性决定了受 教育者必须具有较强的接受能力。其次,知识产权的工具性 决定了知识产权素质教育不仅是意识或观念教育,而且还包 括一定的运用技能的培养,这是中小学教育所不能达到的。
再次,高校本身就是创新的基地,创新主体也大都源自高校。
最后,中国中小学教育一时还难以摆脱“应试”的特点,哪 怕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素质教育也难有保障。总之,知识 产权素质教育是应该从娃娃抓起,但高校的知识产权素质教 育更为重要。
(二)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应是高校创新素质教育的侧重 点。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在教育的不同阶段或不同层次, 素质教育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如果说“高校应把提高大学 生的创新素质作为知识经济时代高校素质教育的侧重点” [2]已是社会共识的话,那么现阶段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就 应是创新素质教育这个侧重点的侧重点。这是由现阶段我国 知识产权素质教育所具有的重要性、薄弱性和艰巨性的时代 特点决定的。关于重要性和薄弱性已有论及,也易于理解, 故不赘述。至于艰巨性,主要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知识 产权文化的冲突所带来的文化认同上的困难。知识产权文化 的内在结构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 包括知识产权学说、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 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范、管理制度及组织机 构、设施等方面[3]。从观念形态上看,西方知识产权法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与我 国传统文化的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格格不入;从 制度形态上看,近代中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被迫性 移植”,缺乏社会认同的文化基础[4]。中国传统文化中 不仅缺乏知识产权伦理意识,而且其“重义轻利”的财产观、 “信而好古,述而不作”的学术观,与现代知识产权尊重权 利、激励创新的价值观、伦理观相对立[5]。因此,强化 知识产权观念教育,培养知识产权文化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 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但观念的教化与文化的培育是一个 漫长的过程。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历经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 罗马法复兴“三R”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几百年的文化准备, 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TRIPS协议“最低保护原则”的制约 下,已经没有了这种自由、渐进式发展的机会,中国在知识 产权法律建设方面仅用了20年的时间就追上了西方社会至 少一百年的步伐,但人们观念的转变却要慢得多。国际化制 度与本土化观念的强大落差,不仅影响了制度的贯彻执行, 也加剧了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难度。可见,高校的知识产权 素质教育不仅是创新教育的需要,还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 制度建设的需要。
三、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性质与功能 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是相对于知识产权专业教育而 言,其教育对象为法学等专业之外的学生,教育目标是培养 学生的知识产权创造、利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由于人们对创新存在一定的误解,往往把创新等同于科技创 新、把创新人才等同于科技创新人才、把知识产权创造等同 于专利创造,进而认为知识产权与科技人员的关系最为密切, 理工科学生最需要知识产权素质教育,而其他文科专业学生 似乎无关紧要,至少不那么迫切。实践中,知识产权主管部 门倾向于把理工科院校指定为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基 地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误解。观念引领行动。
上述误解已经对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定性与定位产生 了一定的影响。综观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现状,理 工科院校的呼声、关注度和开课率都明显高于其他院校。强 化理工科学生知识产权素质教育是必须的,但不能同时弱化 甚至淹没其他学科学生的同样需要。实际上,“知识产权与 几乎所有专业都密切相关”(黄瑞耀等,2005),任何人都可 能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任何专业的学 生都需要有创新思维和创新教育。因此,从知识产权素质的 重要性和普遍性上看,高校的知识产权素质教育首先应是通 识教育。
此外,知识产权素质教育还具有专业技能教育的性质和 功能。创新素质包括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创新意识为主 要培养目标的通识教育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创新能力,但 难以满足创新人才对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况且不同 专业领域的创新人才所需要的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也有所 不同。比如,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是未来科技创新人才的源泉,需要掌握更多的专利、技术秘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历史、 中文、新闻、艺术、广告、音乐、外语、建筑等专业的学生, 将来主要从事文化创新,需要掌握更多的版权知识和技能;
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学生,则应当具有较强的商业标志保护 与管理意识和能力,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和技 能。这些与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素质是通识教育所无法满足 的,只能通过知识产权专业素质教育才能获得。可见,高校 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具有通识教育与专业基础教育双重属性, 兼具创新意识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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