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一国两制具体内容,比港澳更为宽松。除港澳特别行政区上述内 容外,还有台湾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台湾的党政军系统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 不派军队、行政人员驻台,而且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二、一国两制与三法系 一国两制实行后,祖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继续实行资本 主义制度。因此关于港、澳、台法系必须根据其原有的历史渊源和表现形式进行 分析才能确定。香港从1840 年鸦片战争后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一百五十多年来 一直适用英国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香港回归祖 国后,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 区立法机关也根据需要定了一些法律,但原有的大部分法律仍继续保留并发挥重 要作用,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系仍属英美法系。
澳门从1553 年起沦为葡萄牙的殖民地,四百多年来一直适用葡萄牙的法 律法令、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葡萄牙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因此澳门特别 行政区的法系属于大陆法系。
台湾与祖国大陆尚未统一,台湾目前仍适用1947 年国民党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制定的《六法全书》。而《六法全书》是国民党向德法两国学习后制定的, 所以无论从历史渊源和表现形式来看,台湾的法系属于大陆法系。
三、一国两制与四法域法律框架的构成 法域是指法律生效的区域。本文中的四法域是指一国两制实行后,法律发 生效力的祖国内地、港、澳、台四个区域。法律框架是法律体系框架的简称。所 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生效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 则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部门法,并构成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法律体系也 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部门法律体系,这些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既相对独立又具有内 在联系。
( 一) 祖国内地社会主义法律框架的构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构成,其构成主要有十一个法律部 门: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社会法、经济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军事法、国际法。
(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框架的构成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起宪法作用的根本大法。此外还有基本法附件一、二及三规定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十二个全国性法律及国务院三个行政法规。
2. 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其 中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予以取消或作 出修订保留。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基本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 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框架的构成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发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也是 澳门特别行政区起宪法作用的根本大法。此外还有基本法附件一、二及三规定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十二个全国性法律及国务院三个行政法规。
2. 澳门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与澳门基本法相 抵触的由澳门立法机关予以取消或作出修订保留。3.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基本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 四) 台湾地区法律框架的构成 台湾与祖国尚未统一,至今仍实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和国民党 《六法全书》。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是民族、民权、民生三个主义和行政、立法、 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六法全书》是指中华民国宪法、民法、刑法、民 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商法。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对《六法全书》作了修改、 补充并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但其法律体系的框架并未改变。
纵观祖国内地和港、澳、台四法域法律框架的构成,其共同点是: 四法域 都先制定了一个根本大法,然后根据根本大法再制定若干部门法,形成完整的法 律体系。不同点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了原有的判例法,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 了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台湾至今没有正式承认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一部分。但我们坚信,历经沧桑饱经磨难的中华民族在一国两制方针的 指引下,台湾和祖国大陆终究会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中国全面 振兴总有一天将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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