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正的涵义及其重要意义 公正,即公平正义、没有偏私,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 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公平正义,首先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 例外,更不能偏私。在经济发展、社会多元、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在追求公平 正义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的背景下,人们对司法公正不乏新期待,司法公正 的内涵有了新拓展。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也要求及时的 公正,不要“迟来的正义”。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司法公正可言,那么整个社会也就 谈不上公平正义了。
(一)司法公正可以使公民信仰法律 信仰是人们对事物的神圣崇尚,以此作为人生的榜样和目标。“法律 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公众所缺 失的法律信仰。对普通百姓来说,司法公正不是空泛的概念,而是每一个案件的 处理、每一个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行。如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切身感受到司 法公正,愿意尊重、服从法律,那么,中国法治将会迎来新的春天。
(二)司法公正有助于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 司法公正是社会秩序的核心,司法公正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 正义的具体标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破坏社会秩 序的违法犯罪现象,通过法律的规范功能,可以解决各种冲突,使社会主体都能 遵循社会规则,建立起法治秩序,一旦法律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价值准则,整个 社会就会合规运行。离开了法律的公正,要形成现代社会的文明秩序是不可能的。
(三)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众尊重法律权威 司法运行的过程是主持公正的神圣活动,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权威的 司法。只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人们才愿意自觉遵守与服从,经过长期的良性循环,法律的权威才能逐渐显现。构建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公正的司法, 使法律被社会公众所敬畏,并成为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裁判标准。
司法不公,则直接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构建法律体系的努力也将付之东流。
二、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市的关系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依法治市,必须充分 发挥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教育、监督等各要素彼此间的配合与制约, 加速整体目标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必然要求 司法作为依法治市的系统要素之一,有其独特的功能。
1.司法公正是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也是完善地方立法的有效方法:
法律是规范政府施政及人民生活的依据和准绳,也规范、指引着司法 活动的方向与内容。其中公正司法独具的对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矫正和控制功能, 则是城市内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所 有公民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同时,通过司法对法律的实际操作,以及重视司法 反馈执法中的信息,通常可发现立法的失误与缺陷,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完备, 为弥补法律空白和对法律的进一步修改起到积累经验和导向、推动作用,从而在 依法治市进程中逐步实现法律规范创制最优化,将立法中的随意性和权力运用中 的无序性控制到最低限度。
2.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治的原则及精髓在于平等对待所有人,“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司法尤其是人民法院通过判断是非、保护 合法、制裁违法之功能维护公平正义。特别是司法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予以 纠正,从而监督、引导、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并对公民提供司法 救济,以实现法律所蕴含之公平、正义。
3.司法公正有助于公众守法心理的形成:
普遍守法是法治的基本环节,依法治市能否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贵 在人们于知法的前提下具备良好的普遍守法社会心理基础。以守法为荣、违法为耻的意识培养,有赖于法律知识的普及,更有赖于司法公正对民众心理的影响力。
因为人们对法律是否公正的认识主要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只有人们通过公正 的司法活动相信法律是限制、制约权力,从而保护权利和无辜者时,人们才能尊 敬和拥护法律。只有公正司法,人民才能信赖司法,乃至尊法、爱法、护法。
(二)司法公正对依法治市的依赖性 通过依法治市系统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对作为依法治市要素之一的 司法本身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种作用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为司法公正形成良好的机制保障:
建立健全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制,是依法治市的重要任务。通过依法治 市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立法机关做到依法立法和监督,为公正司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依据和制约;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为公正司法提供人、财、物的充分保 障并不干预其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他机关和组织做到依法办事和实施监督,为公 正司法提供必要的外在条件,这些不仅有利于司法在依法治市中其独特功能的有 效发挥,也有利于依法治市系统各要素整体功能的形成和发挥。
2.为司法公正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司法能否做到公正,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审判机关的权威。而审判机 关权威的集中表现,是真正能够做到依法独立地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不 受来自法律以外的任何干扰;所作出的判决非经法定程序并由主管法院决定,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改变和妨碍它的执行。但是,现实中损害法院权威的问题普 遍存在,如政府、人大干扰法院依法办案、法院判决执行困难、以罚代刑现象严 重、行政诉讼难以开展、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有些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
随着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和其整体功能的发挥,上述问题必将得以极大改进,从 而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基础条件。
3.为公正司法激活必要的内在动力:
要保证基本的司法公正,除了有法可依以及其他必备的社会法制环境 等外部因素,从司法机关内部来说,起码要具备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高素质的司 法队伍和建立良性的司法机制三个要件。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依法治市工作,不 断提高依法治市系统功能的总体水平,不仅可以为司法机关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创 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上述要件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指向,从而激发司法机关内部改革的动力和活力,逐步强化和完善公正司法的职能,以适 应依法治市的客观需要。
三、确保司法公正提高依法治市成效 从司法在依法治市系统中的重要地位看,公正司法是决定依法治市能 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要一直坚持树立人权保障、司法为民、平等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 正并重等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树立公正的司法理念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 影响,增强法院裁判的有效性。
有利于打击司法领域腐败势力和地方保护主义,重振并维护我国的司 法权威,恢复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素质,减少因司法人 员个人素质问题而产生的不公正判决结果,可以有效指导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 的行为。树立公正的司法理念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司法工作的根本价值追求即是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在特定的案件中使 当事人能感受到具体的、现实的正义,才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才能拥有更广泛 的群众基础。
(二)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公正既要靠制度规范加以约束,更要依靠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 养,而正当程序原则是这两方面的有机融合。
对于制度建设而言,程序的正当性是一种可以看得见的正义,最能直 接体现出程序的公正性。正当程序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裁决的前提,能够 保证最终实体正义的实现。另外,正当程序原则对司法人员产生极高的道德约束, 有利于法官树立良好的道德良知和司法理念,对于我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 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法律监督,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系统,对促进依法治市有重要作用。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 等重要职责,必须受到监督,以确保其依法正确运行。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 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 腐败仍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核心,就是 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是解决 司法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的重要方面。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是司法机关的根本价值目 标,但司法公正的进程永远在路上,我们需要不断的努力,才能逐步向实现司法 公正的目标迈进,以此推动依法治市的进程。
作者简介:于洋,吉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王丹波,吉林公捷 律师事务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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