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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心理:美德伦理学的反思与诉求】 伦理学美德论

来源:纪委 时间:2019-11-22 07:59:48 点击:

道德心理:美德伦理学的反思与诉求

道德心理:美德伦理学的反思与诉求 在《斯洛特的美德理论及其道德心理学》一文的结语部分,我曾提到 道德心理问题对于美德伦理学乃至伦理学的重要意义[1]。这一方面是因为,除 非拥有关于道德心理的恰当解释,否则无法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遵循道德要求 (moralclaim)。毕竟,道德要求属于道德知识(moralknowledge)的一部分,而道德 行为(moralbehavior)则是实际的具体活动。当道德行为者(m〇alagent)“知道”某些 道德知识时,并不代表他必定根据这些知识行动。也就是说,从他获知这些道德 要求,到他采取相应的道德行为,这中间还需要一定的桥梁和动力。另一方面, 道德心理问题也是当代美德伦理学对现代规则伦理学(以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为 代表)表示不满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美德伦理学的任务就在于,重 新梳理并真实确认道德行为者的品质特征、心理倾向与内在动机。本文试图从道 德心理的角度,反思规则伦理学的缺陷,揭示美德伦理学的基本诉求;通过对比 两者在道德心理层面上的差异,来论证美德伦理学的优越性。

一、道德心理:关键的伦理学问题 所谓“道德心理”(moralpsychology),是指道德行为者进行道德考虑和 道德选择时的心理机制与运思过程。它要比“道德动机’’(moralmotive)更广泛。后 者主要指一种心理推动力,其最大特征是作为诱导而激发行为。只有当道德心理 催生了行为,或至少该心理过程的落脚点在于催生行为,此时的道德心理才能被 称为“道德动机”但对“道德心理”来说,它还包括道德行为者长期以来进行道德认 知和道德考虑时所具备和运用的各种心理成分和内容,尤其是在面对“实现某些 善”道德要求时,有关“为什么应该实现这些善”“靠什么能够实现这些善”以及‘‘怎 样才能正确实现这些善”的内在理解。诸如此类的观念是行为者在其道德环境和 道德资源中逐渐形成的心理积淀,表现为较稳定的心理结构和取向。尽管它们不 是为了某次行为而生发的心理活动,但在面对具体境遇时,这些心理要素将支配 道德行为者的运思,给出行动的理由和方式。此时便表现为“动机”在伦理学体系 中,道德心理问题之所以值得重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伦理学只有设计合适的道德心理,才能提出自己的道德要求并 支撑这些要求。这就是说,不仅道德要求的有效建立需要伦理学认真把握行为者 的心理状况,而且这些道德要求的真正履行,也依赖于行为者对它们的深刻理解 和自觉认同。因此,如果缺乏道德心理的说明,伦理学就既不能说清道德要求的 内在来源,也无法保证人们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循它们[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同意,“凡是一个伦理学派或一个伦理思想家,都有他的一种心理学为 其基础,或说他的伦理学,都是从他对于人类心理的看法而建树起来”]。

其次,道德心理的设计预设着各自的价值观念和伦理框架。基督教伦 理的道德心理是神学语境内的义务观念和罪责意识。在这一点上,功利主义和康 德主义有所继承,只是把对上帝的敬畏与服从替换为对规则的义务感和敬重心。

当然,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义务感”内容不同。前者认为,一个人采取道德行 为时需在心中持有这样的想法:必须按照能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的方式去 行动,这是义务;而后者是:必须按照可使自己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方式 去行动,这是义务。

最后,道德心理必然是道德行为者的心理,一种伦理学将其道德心理 设计成什么样的,它笔下的道德行为者便会是什么样的。因此,关于道德心理的 说明,将展示一种伦理学对于人和人性的基本看法,乃至对于人类生存方式的整 体判断。

况且,即便伦理学明确告诉人们应履行哪些道德要求,也不一定导致 好行为的出现。强硬坚决的道德论证或道德要求,如果“与对一个人的整个生活 具有根本意义的个人利益相冲突”就不会成为行为者的心理动因[5]。而那些行为 合乎道德要求的人,也未必就是伦理学的自觉思考者和遵守者。很多时候,人们 的道德意识来自道德生活的潜移默化,来自当下切身的道德冲动,而不是道德理 论的正规传授。更何况,人类目前的道德状况,不仅没有因为伦理学的精细化而 变得更好,反倒因为伦理学内部对道德要求的不同理解而曰趋混乱[]。

所以,如果伦理学真是为生活着想,为自身的声誉与合法性着想,那 么,关键并不在于回答“我应当如何”而在于回答“假如我应当如此,那么请给我_ 个好的理由”该理由可以让我说服自己“凭什么要这样”“凭什么能够这样”在此之 后,我才会进一步思考“怎样行动以达到该目标”换言之,只有找到充足的心理根 据,人们才能理解道德要求,才会愿意依照道德要求而行动,才会积极谋划具体 的行动方案,从而实际地形成道德动机。可见,给出让人怦然心动的道德理由以 及欣然接受的思维取径,才是伦理学的关键任务。它甚至要比“提出具体的道德 要求”的任务更加紧迫。美好的生活图景固然为我们所期待,但我们更期待伦理 学能够关心和体贴人,为人们找到通向美好生活的心灵桥梁。

二、规则伦理的道德心理缺陷任何规范性的道德理论,若缺乏有关道德心理的说明,便是没有根基 的。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等现代规则伦理学也不例外。只不过,由于它们将道德 要求理解为普遍确定的规则(或是基于可普遍化形式的规则,或是基于苦乐原则 的规则),因此,它们必然要将对待道德要求的态度规定为“敬重”和“服从”因为_ 种普遍有效的规则完全有资格要求人们服从,也有必要迫使人们遵守,并且这种 “服从”和“遵守”的适用范围必须无可例外,其强度必须不容置疑。否则,规则的 普遍性就无法得到证明,其权威性也无法得到保证[7]。这便是规则伦理学所理 解和设计的道德心理——“义务感”它既是“规则”所必定蕴含的心理方式,也是用 以支持“规贝IJ”运行的心理基础。

抱着“尽义务”的心理履行规则虽然高尚,但由于规则具有内在的普遍 主义性质,因此,规则伦理得不把所有情境中的道德心理都归结为责任心和义务 感,这势必导致理论解释与真实情况之间的脱节。斯托克尔(MichaelStocker)将这 种“脱节”称作“道德的精神分裂症”(moralschizophrenia)。他设计了一个典型的例 子,用以说明规则伦理学的僵硬和不足:
假设你在医院里,正从长时间的疾病中逐渐恢复。当史密斯再次来看 望你的时候,你正处于十分郁闷、烦躁、无所适从的状态中。此时,你会比以往 更加确信地认为,他是个好伙伴,是个真朋友——他穿过整个城镇,花了这么多 时间来鼓舞你,等等。你情不能已地表达你的赞扬和感谢,可是他却抗议道,他 一直是在尽力去做他所认为是自己责任的事情、他所认为是最好的事情罢了。一 开始,你还以为他是在通过自谦、减轻道德上的负担的方式而讲客气。可是你们 俩谈得越多,你就越清楚地发现,他是在讲真话,没有夸张:他来看你,实质上 并不是因为你,并不是因为你是他的朋友,而是因为他认为这是他也许是作为个 生活图景固然为我们所期待,但我们更期待伦理学能够关心和体贴人,为人们找 到通向美好生活的心灵桥梁。

二、规则伦理的道德心理缺陷 任何规范性的道德理论,若缺乏有关道德心理的说明,便是没有根基 的。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等现代规则伦理学也不例外。

抱着“尽义务”的心理履行规则虽然高尚,但由于规则具有内在的普遍 主义性质,因此,规则伦理不得不把所有情境中的道德心理都归结为责任心和义 务感,这势必导致理论解释与真实情况之间的脱节。斯托克尔(MichaelStocker) 将这种“脱节”称作“道德的精神分裂症”(moralschizophrenia)。他设计了一个典型的例子,用以说明规则伦理学的僵硬和不足:
假设你在医院里,正从长时间的疾病中逐渐恢复。当史密斯再次来看 望你的时候,你正处于十分郁闷、烦躁、无所适从的状态中。此时,你会比以往 更加确信地认为,他是个好伙伴,是个真朋友——他穿过整个城镇,花了这么多 时间来鼓舞你,等等。你情不能已地表达你的赞扬和感谢,可是他却抗议道,他 一直是在尽力去做他所认为是自己责任的事情、他所认为是最好的事情罢了。一 开始,你还以为他是在通过自谦、减轻道德上的负担的方式而讲客气。可是你们 俩谈得越多,你就越清楚地发现,他是在讲真话,没有夸张:他来看你,实质上 并不是因为你,并不是因为你是他的朋友,而是因为他认为这是他也许是作为个, 但无论如何,它们对于该行为者来说都是真实且合情合理的。只有当那些具有实 践必然性的道德要求,能够与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与行为者的个体感性在道德理 由的层面上发生某种联系和融合,这种必然性才能从_种纯粹“外在的理由”转变 为“内在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理由不再以纯粹的理性形式出现,而是混合 了行为者的个体情感、欲求等多种心理因素。由此可见现代规则伦理学的又_心 理缺陷,即理性主义的缺陷。威廉斯指出,不论是道德理由还是道德动机,都不 像理性主义者设想的那样是无条件的,“它们的有效性取决于行动者的实际处境 和心理状态”[12](3:°。

规则伦理学之所以把“义务感”作为道德心理,还有_个重要原因,是 为了让人们承认规则的坚定性而不要随意动摇和抛弃。诚然,社会运作需要稳定 的规则,规则也应该被遵守。但是遵守规则是一回事,抱以怎样的态度和方式来 遵守则是另_回事。麦金太尔(八lasdairMcIntyre)就指出,“规则本身丝毫没有为我 们提供目的。它们在告诉我们什么事是不可做的意义上告诉我们如何行动,但它 们并没有把任何明确的目的提供给我们”[13]。而道德规则的正确使用却要求‘‘与 一个人的生活经验以及他对‘如何生活’的普遍看法具有某些本质的联系”。

这意味着,如果伦理学打算说服人们按照规则行动,那么,关键在于 要为规则提供目的论理由。毕竟,设立和维系规则是为了生活更美好,而不是为 了让规则成为一种新的拜物教对象。维护和遵循规则,绝不代表机械执行而不追 问目的何在。该方式会使行为者丧失对具体情况的敏感性,削弱他们理解生活的 能力,减少他们从生活整体来考虑问题的可能性。在极端情况下,这种方式会以 “按章办事”为旗号,成为庸人们推脱责任的口实和小人们官僚做派的遮羞布。概 言之,对生活目的的遗忘(即盲目主义的缺陷),正是规则伦理学在道德心理问题 上的第三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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