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 年10 月至20 15 年10 月收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78 例, 随机分 为两组, 各39 例。对照组男20 例,女19 例;
年龄为3 0 口9 岁, 平均年龄为( 3.8 5士.4 1 ) 岁;
病程为2 个月田年, 平均病程为( .4 2士.0 9 ) 年;
观察组男21 例, 女18 例;
年龄为3 2 口7 岁, 平均年龄为( 3又9士.4 3 ) 岁;
病程为3 个月口O 年, 平均病程为( .4 5士1.0 ) 年。排除标准: 伴随严重心、肾、肝等疾病者;
精神 发育迟滞者;
由非成瘾性物质或者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障碍者;
器质性精神 障碍者。两组一般资料差异不显著( P .0 05 )。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 主要为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制定出相应护理措施, 且 给予患者常规健康教育。观察组行临床护理路径根据病情恢复情况给予相应护理 干预: ( 1 ) 第一阶段( 急性期)。此阶段需护理人员24 h 护理, 患者在入院后根 据其病情给予相应评估, 监督患者按时按量服用药物, 并且协助患者保持个人卫 生。室内光线不可过亮, 晚间需保持室内安静,以促进患者睡眠, 必要时需告知医 师给予相应药物促进睡眠。当患者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能够在监督下按时服 药, 睡眠状况较好, 且对自身疾病具有一定认知后可进入下一阶段。
( 2 )第二阶段( 康复期)。此阶段仍需护理人员进行24 h 护理。患者禁止外 出, 如必要情况下可在专人陪护下外出。护理人员需使用分散患者注意力的方法 尽可能缓解患者出现的幻觉、妄想等症状。并且可组织患者进行看电视、打牌等活动, 进而提高患者日常生活技能和与人交往的能力。护理人员还需给予患者心 理护理, 有效疏导患者不良心理情绪。若患者对自身疾病有正确认知, 能够主动 按时按量服药, 积极参加医护人员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训练等, 则可进入下一阶段。
( 3 ) 第三阶段( 巩固期)。此时期内患者可以外出, 为回归社会做准备。护 理人员需每日检查患者用药和饮食情况, 对于出现的不合理情况及时纠正。护理 人员需进一步给予患者心理护理, 让患者意识到过往的异常思想、情绪以及行为 表现从而以积极的心态迎接未来。若患者能够长期正常服药, 正常进行人际交往 并且积极对待疾病者可予以出院。在患者出院前嘱咐患者遵医嘱按时按量继续服 药, 且需定期来院检查病情恢复情况。
1.3 观察指标。
( 1) 采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 即RS ) 对患者入院时、入院后5 周、出院 时的精神病恢复情况进行评价,分数越低则恢复越好;
( 2 ) 观察并记录两组住院时间、住院花费情况;
( 3 ) 采用我院自制调查问卷对护理满意度进行调查,总分1 0 分,90 分以 上为十分满意;
7 0 田9 分为一般满意;
70分以下为不满意。满意度= ( 十分满意 例数十一般满意例数) /总例数/ 10 %。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 pS 1.8 0 进行统计分析, 计量资料行士川表示, t 检验, 计数资料n ( % ) 表示, 了检验,六.0 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 结果.2 1 B p R S 评分。观 察组入院后5 周、出院时B p R S 评分均低于对照组, 差异显著( 尸刃.05 )。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思考和认知均出现异常, 通常会发生幻听、幻视、孤僻 等情况, 并且自身情感、行为、认知以及意志会发生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显著下 降 。此类疾病在青春期至35 岁间的人群中发病率较高, 对患者自身以及其家属 均造成显著影响。精神分裂症患者不仅需要服用药物治疗, 还需接受有效护理干 预,以逐渐促进病情恢复。临床护理路经能够以科学化、流程化对疾病实施护理, 进而显著提高护理质量在本研究中, 观察组入院后5 周、出院时B p R S 评分均 低于对照组, 且观察组住院时间和住院花费少于对照组。说明临床护理路经可明显促进精神分裂症疾病恢复, 并且可有效减轻患者医疗负担。原因主要为临床护 理路经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制定出科学化、合理化的护理计划和护理路经, 从而有 效提高护理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 促进患者病情快速恢复, 降低住院费用。本研 究中, 观察组护理满意度优于对照组, 差异显著。其与曾爱华的研究结果相似。
说明临床护理路经可明显提高患者护理满意度。原因为护理人员为患者提供全天 不间断护理服务, 并且严密监控患者服药和饮食情况, 并且给予相应心理护理, 稳定患者情绪, 最终显著提高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综上所述, 临床护理路径应用于精神分裂症患者可有效促进精神病康复, 缩短住院时间, 降低住院花费, 提高护理满意度。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