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吸取市区街道宾馆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做好我区的消防工作,区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要确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努力实现“火灾形势稳定、死伤人数下降”的工作目标。具体是:一要通过整治工作减少一般火灾,遏制重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二要促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真正树立起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要全力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促进社区消防建设,推动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快发展。
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排查、整治工作由区政府牵头,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领导,实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各镇府、城区办事处要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好动员部署、宣传教育、组织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等项工作。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建设、经贸、文化、工商和卫生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全面自查自改。
为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区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教育局、区房产建设管理局、区经贸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大队长担任。
三、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包含学校、医院)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标识错误和采用伪劣产品的,应当限期改正。
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没按国家安全规定办理有关证件,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对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取缔。
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实施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由各镇、城区办事处牵头,由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从月日至日。在此阶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提请本地领导小组启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月”活动,组织向社会发布公告,召开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负责人会议,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加强新闻舆论宣传,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营造社会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从月日至月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查整治方案》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单位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单位要自行将火灾危险严重的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阶段,时间从月日至月日。各地领导小组要组织本地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经复查,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要依法给予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阶段,时间从月日至月日。区领导小组将针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或复查。同时,对单位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的落实情况要进行核查;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并确定是否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取缔,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意见;确属单位无力解决的,要及时报请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政府挂牌督办阶段,这个阶段不划定时间。各单位凡是确认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都要以区政府名义在单位醒目的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跟踪督办,直到火灾隐患彻底整改。区政府将适时对各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将严肃追究其工作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有患必除、确保安全”的思想,坚持排查与整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要进一步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制定出详细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收集有关工作情况,认真分析火灾形势,提供给各级政府作为决策依据。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积极主动地向政府汇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府、城区办事处要成立由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从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系统)复查、督查验收等方面,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迅速作出部署。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逐级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排查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和城镇燃气储配站、调压站、燃气代充点以及输配管线,经贸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文化部门负责歌舞厅、网吧、游艺(戏)厅、保龄球馆、电影院、体育馆等文化娱乐场所,卫生部门负责医院,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敬老院,工商部门负责市场、餐厅,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各地领导小组负责。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迅速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开展有奖举报、暗访等多种形式,发动广大群众参与隐患排查活动,积极举报身边的隐患。要通过组织召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负责人会议或发送告知书等形式,使各单位明确隐患排查整治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切实增强其隐患自查整改的主动性和责任心,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全力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要紧紧围绕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严格按照具体步骤,有条不紊地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广泛发动乡镇、街道和派出所、安监办等基层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并于月日前报本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情况,分类建立相应的台帐,明确整治的底数。月日前,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是否已整改到位;单位自查发现但未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计划并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存在未发现的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结合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责令改正和实施处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和业主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全力支持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特别是从消防技术方面加强指导,帮助各行业(系统)和单位组织隐患排查和进行科学整改。月下旬,各领导小组要组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查、验收,加强对行业(系统)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其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对上报未整改的隐患单位要逐一组织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督改力度,对这次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逐级以政府或安委会的名义进行督办,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隐患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等方法推动隐患整改。月上旬,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各地在这次集中行动的过程中,要认真研究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以政府名义对整改难度大、涉及社会面广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督办,并通过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隐患单位层层签订整改责任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同时,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乡镇安全生产达标等活动内容进行考核,建立隐患考评奖惩机制,从而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推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各镇府、城区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并注意加强收集典型事迹和情况,及时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突出情况和先进事迹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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