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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组织工作制度_

来源:国旗 时间:2020-01-05 07:46:28 点击:

社区组织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居民自治的政治制度,使居民参政、议政,行使民主决策权利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参与社区民主管理、行使民主决策权利的组织形式。社区中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社区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小组长可列席参加。

第四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委会负责召集。

第五条 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联户选举产生,一般每515户产生一名代表。

第六条 居民代表结合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一并选出,居民代表会议与居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居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居民、积极收集、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能及时宣传、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做好工作。

第八条 居民代表不享受误工补贴。

第九条 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代表,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免去代表资格。缺额的居民代表,由原联系户补选。

第十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1、讨论本社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社区建设规划;2、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3、讨论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4、一事一议资金的落实和增、减、免的具体确定;5、宅基地的划分与使用;6、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7、居民自治各项制度的建立与修订;8、社区新办企业项目的确定,老企业的扩建与转产,社区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的确定;9、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10、各项集体提留的收交与使用;11、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由社区党支部和居民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如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程序是:由居民委员会主任汇报上次例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出本次会议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讨论并作出有问题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依法议事符合上级政策,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和上级任务的完成;决定问题时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为保证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必须坚持三项制度:一是居民代表的学习制度。每年集中学习35次,不断提高村民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二是联户制度。居民代表要密切联系自己代表户,经常保持同他们的接触,会前广泛征求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会后要及时通报本次会议精神;三是记录建档制度。会议要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和所有材料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要实行公开制度,接受居民的质询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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