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党委政府 > 国旗 > 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_研究方向有哪些

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_研究方向有哪些

来源:国旗 时间:2019-11-29 07:56:16 点击:

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在上世纪末,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全面深入的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近年来, 我国行政法学学者越来越关注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学的 现状,并对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作了宏观预测,期待能推动我国行政法 学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 我国行政法学起步比较晚,可分为三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80 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酝酿阶段,文革结束就开始 行政立法理论的研究;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的 初步发展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 (一)研究方法单一、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不强。

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国内许多学者把关 注点放在对新法律的解释、注解上;有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对于各地政府在 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学界关注度还不够。在研究方法上,很有 必要加强跨学科、跨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现就有学者从 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学。

(二)制度和体系设计过程当中仍存在不足指出。

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回顾我国行政立 法的发展过程,与国外相反,先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 政处罚法等,至今还没行政组织法。我国目前一直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 乏统一性,没有一部立法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只能依靠 政策,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

(三)缺少行政法学研究的氛围。

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起步晚,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较弱,有人统计 2013年期间在CLSCI期刊上发表的 二、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展望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到今天,以科学的眼光审视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挑战, 章剑生指出:括因民意难于通畅地到达政府而导致行政的合法性危机、因多元利 益主体的组织化对行政决策回应性与公共性的挑战,以及在中国进入风险社会以 后个人福利的保障等问题。根据行政法学的一般发展规律,可对我国新行政法学 的研究进行展望。

(一)进一步发展“平衡论”,形成一种“协商行政”模式。

新时期下,罗豪才等人提出了要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的关 系,也就是强调“平衡论”。“管理”就是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地位,“控权”就是进 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沈岿归纳了在平衡论的视野下现代行政法所应具 备的品格时指出:“行政权收或放以及收放的程度,须视具体情境而定,而不可 执其一端。” 进入现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不是消极对抗的,而是朝 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有学者提出“协商行政”这种模式,有的学者主张,政府 执法方式应实现由“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 体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方式的转换。协商行政这行政当中处处可见,在行 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行政合同等等过程当中,都能感 受到协商行政的优越性与实际操作性强的特点。这在我国2015年新施行的《行政 诉讼法》当中就有所体现,比如说,行政案件增加了对自由裁量案件的调节。

同时,协商行政也具有潜在的缺陷,比如说,协商主体能力的不平等 性,协商对于行政公平性和公共性也有减损之虑。公共性是行政法的本质特性, 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但是在协商行政过程中,公 共利益有可能在个人利益面前妥协,或者为了最求个案的正义,根据比例原则, 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这也有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目前公共行政正在向民主化、服务化、程序化、效率化、民营化等方 向的转型,使得平等磋商、协会、会谈等手段以合意的方式解决行政当中的管理 问题。国内多数学者提出的“参与行政”模式有一个弊端,那就是难以实现有效参 与,“参与行政”容易成为政府部门欺骗民意、忽悠人民群众的一种手段,而有效 的参与必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相较于“协商行政”模式而言, 后者似乎更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更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有利 于促进服务性政府的建设。所以,“协商行政”这一模式或许回事以后行政法学研 究的方向。(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结构性重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洪雷在对我国学者进入新世纪以来行政法 学发展趋势理论探讨的梳理当中,曾提出:要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结构性的 重塑,同时认为行政法解释论与立法论齐头并进、行政法总论与部门行政法共同 关注,以及外国经验借鉴与中国问题意识并重,将成为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 着力点。我国在行政法制度上“行政程序法”这部约束政府权力一直缺位。四中全 会《决定》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近年来,不断发生政府部 门由于重大决策“失误”,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 响了征服的公信力。据2014年社科院统计,至2014年间,一共有871件群体性事 件发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决策的程序不公开、公众参与度不够等。

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以后的研究还将会更细 致,更贴近生活。就2014年的行政程序方面的研究来看,有基本编著如下:清华 大学教授余凌云主编的《行政调查的理论与实践》和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副主任尚裕良等人合著的《人口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监督》,这些著作都涉及 对行政决定程序和听证理论本土化实践的研究。当然,如此之累的论文方面也有 不少。这也看出改变了以往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三)进一步加快对公共行政法方向的转换。

姜明安在探讨了我国行政法的变迁和变革过程当中提出“新行政法”。

他认为:“新行政法”之“新”体现在三个方面:新的调整范围——从仅调整公域到 既调整公域、也调整私域,从仅规范国家公权力到既规范国家公权力、也规范社 会公权力;新的调整方式——从管制到自治,从命令-服从到协商-参与,从刚性管 理到柔性指导;新的法源形式——从静态到动态,从硬法到软法,从单一法源到 多元法源。总而言之,新行政法所体现的一个方面就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理念。

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将会以公共行政为主要目标,而不仅 仅在局限于国家行政。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共行政,它以双向的(行政主体与 行政利益关系人)关系视角为研究手段,以积极行政而非消极行政的作用方式来 制约、激励机制来整合行政法机制。这才是以后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作者:李文霞 来源:人间 2015年13期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