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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的路径选择

来源:干部 时间:2019-12-01 07:49:39 点击: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的路径选择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的路径选择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的路径选择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的路径选 择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的路径选择 民事案件飞速增长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我们已经 充分认识到:诉讼处理的纠纷是有限的,如果诉讼与人民调解能相互衔接,将会使 更多的矛盾效地化解。诉讼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和法官适当 介入的有机结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如何建立诉讼与人民调解 相互衔接的机制,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当前法院所要面对的现实课题。

一、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符合现实需要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 要目标,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 众安居乐业,总体形势较好,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 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在新形势下,实现诉讼与人民 调解相互衔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2、减轻民事诉讼压力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各种利益调整,社会 矛盾和纠纷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民事诉讼爆炸现象已 初现征兆,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

人民调解和诉讼实现互动,可以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使法官集中精力解决 疑难复杂案件,提高裁判质量。

3、符合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利益。纠纷当事人在矛盾发生以前,双方之间往往 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能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那么双方这种原有的密切关系还有 可能延续,至少不会反目成仇;如果硬性裁判,有可能付出割舍双方原有密切联系 的代价。诉讼与人民调解实现互动,实际上就是形成内外结合的调解强力,使当事 人因纠纷影响流转使用的资金、物资尽快正常周转利用,受牵扯的人力尽快得以 解脱,从而能安心地从事生产。

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的路径选择 1、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 会开展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法院应当确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 公开审理的案件;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机制、工作程序、调解方式及调 解协议书制作等。法院可以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培训计划。涉及人民调 解协议的案件审理终结后,承办法官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寄送原承办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并就审理中发现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司法建议的 方式提出改进意见。

2、建立人民调解员参与的庭前调解机制。就法院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活 动而言,最理想的主体莫过于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与来自社会其他阶 层的人士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法院可以设立庭前调解容 器,由法官和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共同主持庭前调解。这一制度的实 质是将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熔为一炉,使人民 调解得以规范化、法院“僵硬”的诉讼得以适当软化。

3、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具有金钱给付 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如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院应 受理执行申请。对人民调解员主持达成的协议,如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该协议效 力的,法院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除非查明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或违反自愿原则,否则应依法确认其效力。

4、完善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激励机制。法院在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制 度时,除了规定办案数量和质量以外,还要考虑法官所办案件的社会效果,应包括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量、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数、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 件数、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数等内容,并落实奖惩措施,从机制上保障 诉讼和人民调解能得以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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