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价值与意义 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与公正,网络环境对于公民而 言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地方。网络环境的种种特征都为现代民法注入了新的力 量,所以,网络环境下的民法必须也要有自由、平等、公正、安全等价值观念的 体现。保护公民的权力是政府部门应该尽到的职责,而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 本权力,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不仅符合了社会对网络时代的发展要求, 还适应于现代民法持续性发展的价值需求。
在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下,通过对网络上用户的大致调查,我们发现 现在中国上网人数已经达到了七八亿人的数值。随着时间的一天天流逝,这个数 量每时每刻都有变化的趋势。在这些上网的人数中,手机上网的人数就占有一半 多,现在的网络环境已经开始呈现出膨胀的态势,并且有直接地对公民上网的隐 私信息做出打击的举动。社会上各种网络形式案件呈现倍数的增长,如果国家再 不去重视网络隐私权的规范问题,那么这么多上网用户的隐私权都会消失。以后 人们或许再也不敢上网了,导致社会呈现倒退的情况。在这种紧张的局势下,国 家法院应该立即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维护,有些时候要转变法律思维,处理案件时 不应该过分的依赖以往的法律法规。而是要从立法、司法的角度研究怎样才能保 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让人们上网不要有负担,这也是民法领域部门对于网络 保护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出现的问题 中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属于发现较晚的国家,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最 初阶段,我国政府对于隐私权的重视不高。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专门对于隐私权保 护的法规,并且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国家。在网络立法的问题上不够 完善,所以对于网络隐私权有关保护立法的法规非常少。在現在的法律方面也只有一些大范围的规定,例如,不得擅自进入未经允许的计算机中,删去他人计算 机的信息;
不能在网络上散发恶意消息对他人进行攻击;
不得盗用他人的账号发 送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等。但是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却没有专门的民 事法律出现。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有关的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人应 该有的权力看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般有关隐私权的问题都是通过名 誉权来维护的。这些情况都表现出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是很薄弱的, 在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上还能有更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民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这一方面没有得到法律的统一性, 即便是有一些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规定,但是也不够详细。但是网络隐私权也是公 民的权力,它应该是作为一项基本的人事权力而受到政府的重视。可是在我国民 事法律中却没有这一类的规定制度出现,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些在网络上受 到隐私侵犯的案件处理不周,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让一些侵犯他人隐 私的人逍遥法外。因此,我们要加快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明确网络隐私 权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
民事问题主要是依靠司法手段来保护的,在国家政务中立法与司法又 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现代社会的民事问题中,要处理网络隐私权的案件是站在 司法的角度借助于名誉权来进行的。但是从实际的问题出发,我们能够发现,侵 犯名誉权与侵犯隐私权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主 要还是依靠主观性来判断,如果一个陌生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那么他人对于这 个人的评价就会不好,并且被侵犯人愿意的话,就不会算作侵权行为看待。但是 侵犯的是隐私权的话,别人对于这个人的评价不一定会不好,像是现在娱乐圈的 公众人物被记者披露出轨等隐私问题的时候,网民对于这些记者的评论也不一定 都是谩骂,反之还有可能是赞扬。所以,严格的情况下,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两码 事,不能混为一谈。民事部门的这种不清晰判定,让一些网络上受到侵犯隐私的 公民精神上的伤害没有得到帮助,有时还加重伤害,属于公民的身份却没有得到 法律应该有的保护职责,不得不说这也是政府的失职行为。
三、加强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立法制度的完善 民法是一切公民权利的盾牌,我认为应该在中华人民法律宪法的编制 中,加入隐私权保护的法规,确立隐私权也是公民基本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的编 制应该更加趋于完善、详细,让所有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还要制定“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上一些网站的经营者、电子信息商业等机构,作出 网络侵权范围的监制。然后全面记录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我国现在对于 网络侵权类型的总结,已经完全落后了。科技在不断的进步,侵犯他人网络隐私 权的方法也在不断的多样化,所以,光是现有的侵权类型还不够完善,一些法规 并不能完全的概括所有的侵权行为。政府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法规要留有空白, 以便及时的进行补充。对于侵权责任的判别,如果不够熟悉情况,可以先借鉴其 他国家的法律,然后结合我国网络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探究。
(二)网络隐私权司法上的完善 受到网络隐私权侵害的人其精神上的伤害较多,但是在实际的处理侵 犯隐私权的案件中,我国对于民事侵权精神赔偿的司法规定还比较模糊不清。导 致了受害人一般遇到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往往没有精神上的赔偿获取,因此, 司法部门应该在司法规定中有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解释。比如,被侵害人的精神损 伤得到认定之后,侵害人必须有不同数额标准的精神损失费赔偿。
由于网络上侵犯隐私的后果严重,但是侵权的证据又难以收集。一些 受害人在网络上被人侵犯隐私后,他们维护隐私权的成本过于高价,并且一些关 于隐私权的案件都有涉及到社会公共的利益。所以我認为应该在一些司法的活动 中加入公益诉讼制度,这样不仅能够让被侵犯的公民得到救援,还能用较少的投 入保护更多公民的利益。这个公益诉讼中,应该有一些专门的计算机人才和法学 学者参与,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将公民在网络上受到侵权的案件进行处理,然后 面对诉讼进行具体的调查。在分析解决问题之后对案件归纳整理,为以后类似于 此类的司法案件提供参考的凭照与建议,在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中,可以相互 的合作,共同将网络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做到更好的成效。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在民事诉讼的完善 前面有提到对于网络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中,案件的证据很难被发现的 问题。所以我建议在现有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这类的法律规定要不断的补充,首 先民事诉讼部门应该将网络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新的分类。对于一些网络案件证据 的内容要有例举,比如,聊天记录、网站系统环境等。然后对于隐私权证据的收 集不只是当事人的任务,如果当事人受隐私侵犯后求助于公安部门,那么这些机 构也有义务帮助受害人收集证据并加以保存,在诉讼受到审理时,可以一起提交 给法院。而且,在网络上进行证据的采集手段技术要不断完善,在接到受害人的 起诉时,可以通过一些国家信息保存库查看在一般网络已经删除的文件信息。这样会使得诉讼案件的调查效果提高,诉讼的成本与审理时间也得到节省。
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其审理原则一般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但 是网络环境日益复杂,在网络上进行侵犯权力的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即使有发 现线索,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却也是难以确认的。所以,在这里我认为应该采取以 受到网络隐私权侵犯受害人的住所地点为管辖中心。这样方便受害人起诉与收集 证据,不用再到处寻找可以受理案件的地方,节约了受害人诉讼的成本。同时, 还应该采取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法院管辖原则,受害人的发现地方就是法院必须管 辖的工作。这样受害人不用为了一个案件,到处奔波劳累,对于诉讼的过程也能 轻便一些。一些取证困难的时候,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受到网络隐私 权侵犯的公民,在诉讼前,必须先做出自己在网络使用中没有不当或者是自身引 诱他人犯罪行为的承诺。否则,在调查结果后,一经发现就必须由受害人自己承 担侵权的责任。像是在网络上与人交谈时,如果自己主动将用户信息等告诉他人, 那么即使过后被他人利用,那也是自己的责任。这样的做法既是能够保护受害人 更多的权益,也是思考到网络隐私权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特点,会对受害人有巨大 的精神与名誉的伤害。毕竟在网络隐私权还没有得到完善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 还是很难得到补偿的。
四、结语 网络时代的发展让人们在上网交流中有很大方便的同时又有极大的 风险。本文站在民法领域的角度将网络隐私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上述的 一些意见。但是对于隐私有关问题的讨论也不过是一部分的内容,有关网络隐私 权的民事保护还有许多问题与解决办法需要我们去发现。最后希望我国在网络隐 私权保护的问题上能够多加重视,争取为网络公民营造一个安全的上网环境,促 使网络朝着一个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注释:
贾小兵.建构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合作经济与科 技.2007(11).91-92. 马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2).230. 袁亮.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私法保护.北京交通大学.2012. 龚荣荣.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11.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作者:封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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