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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是怎样的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论文(共2篇)]

来源:干部 时间:2019-10-21 07:55:45 点击: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论文(共2篇)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论文(共2篇) 第1篇: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 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 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 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 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 C2C在我国发展迅速。从1998年开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来,到现在2015 年截止,据淘宝官方统计已到达1000多亿元的年交易额。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 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 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 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 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 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 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 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 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 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 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 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仅2015年 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 17.3%,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2C2C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2.1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 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 人资料,发布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 体无法确定;
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
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 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 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 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2.2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2.3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 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 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 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 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 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 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2.4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 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 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 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 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 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 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3C2C税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 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 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
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

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 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 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3.2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 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 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 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 的身份证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 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操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 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 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 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 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 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

3.3加强国际间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必然会是一个飞跃,我国 在制定C2C税收政策要捍卫自身税收利益的同时还需尽力和国际之间加强合作。

国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 沟通协调甚至是妥协,商务部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国际会议 交流,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体系来解决税收问题。在出 台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之后,对有争议税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无谓的纷 争和矛盾。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 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
网络零售市场交 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 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 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 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 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 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 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 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 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 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 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 (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 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 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 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 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 认。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 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 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 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 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 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 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 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 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 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 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 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 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
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 税;
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 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 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 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 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 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 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 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 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 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 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 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 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 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 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 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 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 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
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 税收变动效应;
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 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 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 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 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 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 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 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 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 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 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 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 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 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 电商交易额;
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 进口税;
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 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 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 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 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

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 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 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 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 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 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 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 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 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 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 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 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 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 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 的关税。

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 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 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 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 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 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 税收。(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 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 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 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 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 单位机构;
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 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 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 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 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 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 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 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 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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