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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情况的统计分析_

来源:党章 时间:2020-01-20 07:53:18 点击:
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情况的统计分析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个体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化等等因素,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职务犯罪的泥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涵盖面非常宽,既有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贿赂犯罪,又有以玩忽职守为主要特征的渎职犯罪,既有以枉法包庇为主要特征的徇私舞弊犯罪,又有以野蛮司法为主要特征的侵犯人权犯罪等等。为正确认识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我们对2001~2005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作一个轮廓式的描述,就腐败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作一汇报。

  一、基本情况

  2001至2005年,xx市院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3件123人(贪污案46件,贿赂案20件,挪用公款案37件),大案80件,大案率为77.7;立查渎职侵权案件21件24人(滥用职权案1件,玩忽职守案3件,徇私舞弊案4件,侵权公民民主权利案13件),大案18件,大案率为85.7。立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嫌疑人123人,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嫌疑人24人。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涉嫌罪名来看,立案查办的案件犯罪性质集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仍然占据职务犯罪的主导地位。查办的124起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占到83,渎职侵权类案件仅占17。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类罪名有12个,5年来涉及的罪名仅有5个;渎职侵权类罪名将近40个,5年里涉及的罪名仅有8个。由此可见,查办职务犯罪新领域案件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2、从涉案领域来看,发案领域和发案部位增多,涉及面广。由于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相应的配套法规建设比较滞后,在某些领域甚至出现法律漏洞,客观地导致了腐败现象在一定时期向各个领域、各个部门蔓延的可能,不但司法、交通、银行、医药等热点行业职务犯罪时有发生,甚至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如教育、卫生等部门,也不再是一片净土,一些级别并不高的实权岗位,如财务、供应、保管、销售等岗位,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通过近年查办的案件来看,国有企业、行政机关、金融系统、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粮食系统是案件的主发领域,其中国有企业单位发案61件,行政机关24件,金融系统7件,教育系统7件,卫生系统14件,粮食系统5件,通讯系统3件,司法机关1件。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近年来查办行政事业单位案件有所上升,但国有企业仍是反腐败的主攻方向,这并不是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何等廉洁,而是表明了我们的反腐视角还有待拓广,反腐力度还有待加大。近年来,人们对执法、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深恶痛绝,然而纵观这些年查办的案件,仅仅查办了一起看守所民警渎职案,医疗卫生领域是这几年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医生吃回扣导致医药价格疯涨更是民众切齿痛恨的,然而查办该领域犯罪却微乎几微。观注并查办热点领域的腐败问题应该成为我们反腐的主要方向。

  3、涉案嫌疑人年纪轻、学历高是近5年查办案件的显著特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立查的这147名犯罪嫌疑人,从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来看,年龄在35-50岁之间的有79人,35岁以下的有41人,50岁以上的有27人。由此可见,涉案人员呈现年轻化趋势。从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来看,高学历人员犯罪呈上升趋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61人,高中文化程度的51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有35人。

  4、从涉案人员的职级来看,具有一定管理权的中层干部发案不在少数。5年来,担任单位领导或部门领导的嫌疑人共69名,一般人员78名。

  5、从案件的危害程度来看,重特大案件比例占到全部案件的80。5年来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案件124件,其中贪污贿赂类大案80件,涉案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渎职侵权类重特大案件18件。

  6、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明显,重点部门重点行业职务犯罪案件多呈现为窝串案。5年来,共查办贪污贿赂窝案串案20件37人,发案单位包括金融系统、供电系统、粮食系统、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这些人“有钱同捞,有利同贪”,少则二、三人,多则四、五人,合伙贪污受贿,彼此心照不宣,常常是查一案挖一“窝”,带一“串”。这种群体性犯罪,较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三、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

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三)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探寻我市职务犯罪的成因

  在论及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时,有一种观点职务犯罪的蔓延是我国步入现代化必须付出的代价,即所谓的代价论。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经济发展水平本身与犯罪率的升降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制度规划良好的国家,完全有可能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维持低犯罪率,甚至出现犯罪率下降的现象,新加坡就是明证。相反,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如果体制问题重重,却倒有可能出现职务犯罪泛滥的局面,不少非洲国家发展情况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认为,分析我市职务犯罪形势走高的原因,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

  (一)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是职务犯罪多的原因之一。我国是一个拥有2000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封建专制主义传统深深地根植在我们的民族性格之中,尽管“五四”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不懈的反封建斗争,但是,由于专制传统根深蒂固,不可能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就将其涤荡干净。因此,其余毒至今还在对人们的观念乃至制度建设产生消极影响。突出表现在:(1)个别部门或个别领导职位,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相应权力制衡机制,为个别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条件。(2)干部管理体制还不甚完善,在干部的任用、考核、回避、调配、升降等环节,还有无章可循或不依法行事的问题。以至使干部能上不能下,能升不能降现象还比较突出,致使个别干部在擅权徇私时有恃无恐。(3)行政透明度不够。在一些行政环节,不公开、不民主,搞暗箱操作,加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二)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是职务犯罪多的原因之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经济体制通过改革也得到了明显的优化。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市经济体制原有的弊端并没有完全消除,而且在改革过程还出现了一些新的体制性问题,并给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机制性土壤。具体讲主要问题有:第一,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制度并存产生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大一统,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外资和个体经济等私有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如今私有经济已不再是国有经济的补充,而成了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所占比例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私营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壮大了我市的整体经济实力,但另一方面私营经济固有的自私性也给国有经济的发展带了一定的冲击,一些私营实体为自身发展不惜损害国有经济,甚至采用行贿等犯罪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私利;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自己开办私有经济实体,利用双重身份损公肥私,如此等等,从而成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的直接诱因。同时,所有制的多元化,直接导致了分配制度的多元化。多元化的分配格局使得一部分人首先富起来,尤其是私营经济的所有者。进而造成收入的不平衡。使得工资水平较低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被剥夺感。为求得平衡,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就会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引发职务犯罪。第二,政府干预过多。目前市场经济既是我国经济的主导样态,同时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方向。而市场经济要求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资金、产品的分配尽可能通过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来完成,同时意味着政府应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市场干预,尤其是对微观市场的干预。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用“寻租理论”解释腐败现象时指出的那样,“保持行政管制,使部分人能够凭借特殊权力取得租金,对于有这种机缘的人们是最为有利的,这较之通过剧烈的市场竞争增加利润要省力得多。如果这一切都清楚,根本的出路也就易于明确了。这就是解除对微观经济活动,包括厂商价格行为的行政管制,放开价格,健全市场,开展平等竞争——这正是我们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但现在的问题是,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上下之间条块分割尚未完全消除,我们的市场开放还不够。我们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实现转变,按照“寻租理论”,这就为职务犯罪的滋生埋下隐患。第三,新旧体制间存在的冲突。改革中一部分制度得到更新,但这些更新的制度并非都能与其它制度协调运行,有时会产生摩擦和冲突。这时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采用规避法律的手法,为自己谋取私利。第四,改革中出现的制度真空。革旧布新是改革的主要特征,但有时候,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旧的制度废除了,但新的制度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或者虽然建立了但不够完善,存在诸多漏洞。这一方面会因为无章可循,使人无所适从,陷入失范境地,不经意间走上犯罪道路。同时,还有些人会故意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捞取好处,损害国家的利益。综上,职务犯罪的起伏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环境的复杂程度联系密切。变革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的激烈碰撞,是刺激职务犯罪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三)国家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则是职务犯罪多的原因之三。导致这种思想偏差的因素有:第一,教育内容上存在的失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教育也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我市的开放之路也是如此。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在教育内容上,却有急功近利的倾向。偏重知识、技能教育,轻视思想道德教育。无论学校还是工作单位在思想道德教育、尤其是政治思想教育上或多或少存在力度不够,甚至形式主义的现象。由此导致一些干部没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政治觉悟低,不注意思想品德修养。认为只要专业知识学好,业务能力强,就是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结果在工作中一旦遇到外因诱惑,就抵制不住,而为各种名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第二,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膨胀。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把职权视为特权,一旦获取某种权力,总是千方百计利用权力谋取私利。而对于自己应尽的职责却经常玩忽职守。脱离群众,看不起群众,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向往腐朽的生活方式,贪图安逸,生活奢靡。衣食住行讲排场,上档次。如果正常的收入来源无法满足这些贪欲,往往就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攫取,并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

  五、构筑检察特色职务犯罪预防体系要立足于五个方面

  针对以上对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前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于惩处,擎好“打击”这面旗

  社会发展中犯罪的现状决定了我们的斗争策略和应对措施。从近5年查办的职务犯罪的情况看,当前职务犯罪尚处于高发阶段,遏制职务犯罪蔓延发展,打击不可缺少。离开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只有对“已然”的职务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打消逃避侦查、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才能促进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职务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这也是全面行使检察职能的题中应有之意。加大打击力度,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打击不松手。继续从领导力量、工作重心、人财物等诸方面,向自侦部门倾斜,持之以恒地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坚决突出打击重点,体现法律威慑力。把办案的重点集中到“三机关一部门”等重点职能部门。要集中精力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做到露头就打,及时准确。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干扰阻力,勇于并善于冲破人情网、关系网,坚决做到依法查处,不枉不纵,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声威。三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结合,依靠全社会的参与,群策群力强打击。加大举报宣传,延伸发现职务犯罪的触角。重视并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配合,进一步疏通联系的渠道,发现犯罪及时移送、及时查处,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二)立足于思想教育,做好“内因预警”这篇文章

  检察机关要突出检察业务特点,全面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结合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针对特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倾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如新闻发布会、大要案追踪、以案说法、电视专题报道等,进行法制宣传,既对公职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其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其政治法律意识,强化其守法观念,使其基于精深的政治理论素养而对职务犯罪“不能为”,慑于法律的威严而对职务犯罪“不敢为”,又增强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意识,使群众认清犯罪的危害性,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立足于管理机制,堵塞“制度不健全”这个漏洞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触及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不健全乃至疏漏等问题。在作好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发案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作好“堵漏”工作,杜绝“跑、冒、滴、露”现象的发生,保证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有效,既防止出现相互交叉的互容现象,又要防止出现彼此缺乏必然联系的“断条”现象,使规章制度形成连接有序的链条,不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立足于预防职能,搭建好“超前防范”这个平台

  一是强化办案人员个案预防意识,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结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精心选取其中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个案,结合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针对具体案件和发案单位的情况,以案例分析、法制讲座等形式向发案单位、部门乃至整个行业体系进行教育和警示。二是深化行业系统预防,推进社会化大预防。要积极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核心机构和网络体系,借助党的领导权威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步发展。要抓住各行业、系统不同的特点,着力于丰富行业和系统预防的内容,在信息沟通、预防宣传、制度建设、干部管理和犯罪移送等方面加强联系配合,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

  (五)立足于制约机制,作好“全方位监督”文章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几年查办的案件反复地论证着这一论述。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无疑是其天职所在。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为龙头,与有关部门共同织就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党派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大网,使每个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事事、时时、处处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最近,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和防腐举措,必将对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应认真学习和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章,确保该《纲要》落到实处,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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