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廉租住房是一项民生工程,为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确保我县廉租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xx〕634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xx〕8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一、房源
分配的廉租住房均为在各个小区内配建和政府自建,根据工程进展分批次进行分配。
二、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分配对象及条件
根据省、市规定和要求,我县廉租住房分配范围为全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必备条件是:
1、具有xx县非农业城镇常住户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不得申请条件: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5、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6、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四、审核程序
1、申请: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到所在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4)低保证明、残疾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初审:领取《xx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由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负责初审职责。要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及相关证明)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
3、审核: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由住建、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和相关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等机构,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局发放《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根据评比打分情况,明确分配梯次 ,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为确保分配工作公平、真实和合法,摇号过程由县公证处进行全程监督、公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县监察、检察、公安、民政、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居民代表全程参与。中签家庭由住建局核发《廉租住房分配方案通知单》在1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与住建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符合申请条件未能抽签中签的家庭为轮候户。
五、租金确定与管理
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及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房租按租房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按季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六、退出机制
1、承租家庭每年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参加资格年度复核,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要认真审核,并对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负责。
承租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时,应主动告知户口所在地乡(镇)、工业区和县直单位,然后通过乡(镇)、工业区和县直单位上报住房保障部门。
2、经年度复核、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当在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3、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住建局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1)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5)转租、出借廉租住房的;
(6)累计12个月以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7)经调查发现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8)损毁、破坏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正当使用造成重大毁损的;
(9)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住建局在收回廉租住房时,出具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搬出廉租住房,依据合同约定补缴租金。承租家庭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按市场价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仍不腾退或拒不交纳租金的,由住建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职责
廉租住房建设是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民生工程,廉租住房分配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能顺利承租,并按时入住,成立xx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民政、公安、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统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住建局相关负责同志和公安、民政、人劳、统计、工会、工商等部门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检、协查退出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民政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以及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信息进行认定;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有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要建立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积极探索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
根据建设部《关于规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保函〔2010〕495号)结合低收入家庭的意愿,如果符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购买意愿和一定的支付能力,其交纳的购房款核定为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首期出资不低于房屋建设成本。取得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廉租住房及份额共有情况。
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原则上只能用于自住,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廉租住房或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该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依规定收回或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廉租住房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1、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健康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各乡(镇)、工业区、县直单位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初审及公示。对申请人申请条件要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
3、成立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组,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复审、公示及摇号分配廉租住房。
4、县监察、检察、司法、财政、发改、住建、民政、公证、电视台等相关部门全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箱,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电话:7281308。
附:xx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计分标准
xx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计分标准
一、根据家庭住房情况计分
按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每平方米1分。计算公式按照(家庭应保障建筑面积-自有或租赁单位公房的建筑面积)X 1分计算得分,保留一位小数。无房家庭按照应保障面积计分。
二、根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分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计30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全县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0.5倍(含0.5倍)以下的计20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全县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0.5倍以上至0.8倍(含0.8倍)的计15分。
三、申请家庭有残疾一级、二级(重度)的计5分,三级、四级(中度)的计3分。其它残疾的计1分。申请家庭有多人达到上述情况的,累计计分。
四、被xx县总工会认定为xx县特困家庭的计5分。
五、孤寡老人(65周岁以上,年限按虚年计算,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每个家庭计10分。
六、综合评分分数相同时,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患有大病等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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