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保护 由于人身自由的重要性,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人身自由的保护上升到宪法保 护的层次,在宪法上确立人身自由权,以获得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上,通过规定人身自由保护的原则性条款或以正当程序 条款来实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是比较通常的做法。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 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身体、住宅、文件 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英国《自由大宪章》第三十九条 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之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即不得被逮捕,监 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宪法一般具有宣示性和原则性,宪法人身自由的保护同样具有这样的特点,宪 法一般只能宣示人身自由权的存在或宣示对人身自由进行保护,即在宪法上确立 人身自由权,同时规定相应的原则,至于具体如何对人身自由进行保护,需要法律 的具体规定,这就属于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的层次的问题。
(二)法律保护 虽然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保护上升到宪法保护的层次,但 是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总是有其局限性的,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只是原则性 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需要具体的法律把宪法的原则具体化,从而实现对人身 自由的具体保护。
法律是对宪法的具体化、明确化,法律使得宪法规定的权利具体化,使得宪法规定的原则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因而,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自然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没有法律层次的保护,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也不可能实现。人身自由的法律 保护可以是在一般法中予以规定,也可以是制定特别法,对人身自由进行保护,前 者如刑事诉讼法中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后者如行政强制法、英国的《人身保 护法》。通过一般法和特别法的相互补充,从而实现对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
与人身自由宪法保护上的确立人身自由权和规定一些原则性条款不同,人身 自由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完善人身自由权体系,规定具体的人身自由权的实体条 款和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程序条款来保证人身自由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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