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纠结由来已久 司法体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些许漏洞。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权力干 预,既有上级下级之间的纵向干预,又有关系单位之间的横向干预。二是人情妨 碍,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家里家外、上下左右、情色等关系网交叉贯通。三是 金钱交易,无形的金钱网无处不在,深深地潜伏在各种权力的身旁,防不胜防, 拒之不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很多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也可能干扰 司法公正。
行政管理是由人来实施的,谁也不敢保证不出错。但作为“最后一道 公平的防线”,地方的一些司法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与行政权力暗做交 易,将公权变为私利,把国家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这一现象,让人民群众怨声 载道、恨之入骨,同时使得一些行政权力滥用且肆无忌惮、胆大妄为、无所顾忌。
其结果是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管理过程中社会公正的实现,成为影响社会管理的最 大制约因素,致使党和国家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急剧弱化,社会公众对政府的 信任度降低。从各种各样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各种行 政腐败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造成司法公信力大幅度下降, 其更严重的后果除了导致上访现象加剧之外,还造成民众守法意识淡薄,社会道 德风气败坏,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治理,则社会管理科学化就无法从法 治上得到有效保障。
司法体制有欠缺,亟待改革和创新 纵观很多问题的根源,会发现我们的司法体制有欠缺,亟待进行改革 和创新,以克服弊端。以法院为例,过去所建立并延用至今的法院体制为“四级 二审制”。其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地方的直接影响和干扰, 而地方法院则颇受地方势力的影响与干扰。区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 人民法院都设置于地方,几乎可以完全被笼罩于地方势力范围内,备受地方的干 扰,造成“中央权轻”、“地方权重”的局面。
中央为了防患“地方保护主义”,采取的措施多是更换地方的领导人,但地方势力网非常牢固,不会因为更换了几个 领导人而有彻底的改观。因为具体办案的仍然是“地方网”,地方新领导人不可能 去插手处理这些具体的事物。地方司法部门的各级领导和法官们,在人事任免、 福利待遇等很多利益方面都离不开地方各种各样的影响,甚至个别人搞拉帮结派、 官官相护、上下串通,使老百姓告状无门,才导致上访告状的人特别的多。
反过来看,司法工作人员个个也是有苦难言。他们面对来自方方面面 的压力,为了求得自保和生存,只能“顺其自然”、“迎合国情”。这使司法部门基 本上被地方司法体制的弊端所控制。在法院系统,其他一些部门、机构如检察院 等也是如此,这不符合现代社会管理科学化的法理原则和逻辑构成。这种状况不 改,司法腐败就无法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如果不进行根治,则其他的腐败也 就无所顾忌了,社会管理科学化也就会失去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主要针对两个方面:“程序体系”和“人事制度” 针对我国的国情和现状,笔者提出我国未来司法部门体制改革与创新 的建议。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主要针对两个方面:“程序体系”和“人事制度”。
“程序体系”的重新设置极为重要,可以加大中央权重,减少地方权重。
一方面是类似于国家法院,或称高级法院,也可称终审法院;另一方面是地方法 院,或称初级法院,也可称初审法院。国家法院在内部管理上分为二级,一级是 国家高级法院(相当于现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另一级是国家高级法院在各个地方 所设的分院,譬如:国家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分院。地方法院也在内部管理上分 为二级,一级是地方初级法院,譬如:天津市第一地方法院,天津市第二地方法 院;另一级是地方初级法院在某些区所设的分院,譬如:天津市第二地方法院河 西区分院。地方法院,不管是初级法院,还是初级法院的分院,它们都是初审法 院(负责一审)。而设置于各地方的国家高级法院地方分院是终审法院(负责二审)。
也就是说,凡是不服地方法院而上诉的案件,都要上诉到本地方的国家高级法院 地方分院,国家高级法院地方分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地方初级法院、初级法院 分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国家法院地方分院不可驳回重审,直接进行 终审判决,以避免浪费社会人力、物力,减少诉讼成本。不仅如此,设置于地方 的国家法院分院实际上是作出两份“判决”,一份是针对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另 一份是针对地方法院的错判所作出的评判或评议,这是交给地方法院和负责考核 监督部门的。这样一来,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用担心上诉案件会受到地方势力的 干扰,也不用担心赴异地打官司会再吃“地方保护主义”的亏了。“人事制度”的改革也非常重要,简单说,就是要强化对司法人员“人 性”的管理。譬如,在国家法院中可考虑实行“法官半服役制”。国家高级法院及 设置于各地方的国家高级法院分院的所有法官(包括院长等领导在内),都必须遵 守一项明文规定:全部异地任职,不得在其居住地、学习之地任职(必须远离户 籍地和毕业学校),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即“法官半服役制”。在某一地方高级法 院任法官的时限也应有明确的规定,譬如,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定期轮换”。
任期届满将重新分配至新的地方接任法官之职(中间有3个月至6个月的带薪长假 期)。法官任职期间,除法官享有出差补贴外,其配偶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 待遇:每年前往配偶任职地探亲、旅游,国家提供住所等相关福利待遇。除此之 外,分配制度也要科学化,完全实行电脑随机自动抽取,只要不是居住地或学习 之地等禁忌之地,法官就要绝对服从,不得“挑肥拣搜”,无权自己选择;审案法 官也应采取“编号”制,即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不知审理法官的真实姓名,只知道 “编号”(法官“编号”在法院系统内具有唯一性),让法官审案无后顾之忧。这是司 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当成熟之后,随着改革的深入,还可以逐步进行第二步, 就是把“法官半服役制”的规定逐步地落实到地方法院。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 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但司法体 制中的问题仅靠打针吃药已经无济于事,应该痛下决心做手术,才能彻底根除病 患。此外,社会管理是一门科学,不但需要从“系统硬件”上对原有体制进行改革, 还需要从“人性软件”上对原有体制进行变革。总之,社会管理的“硬件”与“软件” 应相辅相成、紧密配套,符合逻辑建构,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以达到事半功 倍的效果。
信访不仅是反映社会问题的一面镜子,而且是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一个 晴雨表。长期以来,对于持续、大量的上访现象,人们都简单地认为这是社会矛 盾比较突出的反映,很少有人将其与司法公信力相联系。其实,上访现象不但是 社会矛盾较突出的反映,更是从深层次反映出司法公信力较低的问题。文中提出 的司法部门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建议,正是基于上述理念而进行的,目的不仅是要 使创意符合国情,针砭时弊,切中要害,发挥功效。而且还希望这一改革和创新 之举,使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跟在别国的后面亦步亦趋,而是能不断完善,逐渐 超越,率先踏上科学管理的征程,最终走向世界的前列,成为其他国家(尤其是 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的典范。
作者:魏莼 杨锴铮 来源:人民论坛 2016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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