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伦理的含义 “责任伦理”(Ethic Responsibility)是德国社会学 家马克思·韦伯首次使用的概念,是作为“信念伦理①”对 立的概念提出的。“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是人们判断 和选择行为的两种原则。“信念伦理”强调的是人的行为动 机、意图和信念,关注动机的纯正性,而不考虑行为的结果 和对其应负的责任,它指向是应然的问题,即一个人的行为, 只要是出于善良的动机或意图,对于其行为的后果是无需负 责的。
“责任伦理”认为,人的行为不仅要关注动机和意图,同时也要关注行为结果,并为其负责。“责任伦理”要求的 是,责任主体“无条件地”对其行为结果负责任的责任自觉。
责任伦理强调人应当承担行为后果,这同时意味着人必须对 他人负责。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信念伦理”的不足。
这样看来,二者并非完全针锋相对、互不相容,而是一 种丰富和补充的关系。相对于“信念伦理”,“责任伦理” 突出地强调行为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这样就 形成行为主体不仅在行动前要出于良好的动机和意图,同时 在行动之后对其结果负责的伦理体系。可以看出,“责任伦 理”是一种高度自治的、自律性伦理,即行为主体在对行为 的动机、意图充分认识后,尊重客观规律和自身发展规律, 做出某一行动的选择,并对自己以及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主体为自己制定道德准则,并执行这些 准则,体现出一种责任的高度自觉性。
二、当前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责任伦理审视 (一)责任主体的关系——责任伦理的错位 笔者做一个拟人的处理,政府的资助与受助学生二者的 心态是怎样的呢?前者是否有种“施恩者”高高在上的姿态, 而后者是一副感恩戴德的面相?再想,如果政府没有任何资 助,学生是否会认为在因经济原因丧失受教育机会的问题上 是有责任的呢? 我们要知道,高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不是一个 孤立的群体,它是社会贫困群体的一部分,是这一弱势群体在教育领域里的缩影。政府长期以来对教育弱势群体的责任 缺失是导致这一弱势群体存在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 这个群体存在的本身就隐含了政府职责的缺失,这包括教育 发展过程改革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忽视,也包括了政府在维护 社会公平和正义上的不力。
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直坚持的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观,我们不能否定它的积极 意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公平、正义等观念的普及, 其产生的重点校(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类 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种价值观在当前的价值。“教育 利益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利益主体普遍追求的根本利益或共 同利益”、“保障人人享有基本的受教育权利、拥有公平的 受教育机会”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教育政策的制定上,长 期对弱势群体采取“边缘化”的处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 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5)中关于农村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有这样的表述,“……贯彻落实 ‘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多 给少取”从现实来看肯定是“惠民”,但其背后的权力意味 十分明显,是政府“给”而不是农民“应得”。笔者没有找 到高校资助的相关政策中类似的表述,但是在政策实施中的 一些做法让人有类似的体会。各类媒体都会报导当年受助的 学生数量,渲染政府的“惠民”成果,贫困学生群体似乎突 然之间受到了政府的特殊眷顾,这样的情势下,会有学生认为这不是政府的“恩惠”而不感恩戴德吗?在学校,每年奖 助学金发放以后,受助学生会被要求写一份感恩作文,即是 说要让学生抱有一颗感恩的心,因为这是政府“给”的。
政府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和救助绝不是出于慈悲心的 “施恩”行为,而是其应履行的职责。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 表,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救助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二次分配, 是政府的应履行的职能和责任,而不是出于慈善或其他目的 的行为。
·问题探讨·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责任伦理问题与分析 (二)学生责任伦理的失范 道德是任何社会生活得以可能所必需的基本凝聚力之 一。当代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道德面临严峻考验。
不断涌现的(社会)道德问题不断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开 始影响和改变人们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在社会生活中, 个体行为需要一定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当个体责任伦理遭遇 困境,道德认知发生改变,道德信念动摇,对道德行为的判 断和选择就会出现混乱。高校学生资助制度中,责任伦理失 范问题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1.学生的个人诚信危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认定是高校资助制度运行的 起点,关系到整个资助制度的公平和资源利用效率。身份认 定这个过程看起来简单,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原因在于, 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基本上只需学生提交一份村、乡镇(街道)、市三级民政部门三章齐全的申请表(官 方文件规定),主观操作的空间非常大,核实申请表内容的 真实性几乎不可能。笔者每年都会清除一部分学生,其中部 分学生的材料有造假嫌疑。造成这样的问题,制度设计存在 不足只能解释部分原因,学生在道德认知上的不足与偏差, 责任伦理的缺失是重要的原因。
在助学贷款方面,自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发放开 始,学生的个人信用就一直在经受考验。据《人民日报》2007 年8月10日报道,教育部统计,截至2007年6月末,国家共累 计审查全国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06万人次,发放贷款约 127.7亿元,受各种因素影响,欠贷率达28.4%;
另据《南方 日报》2011年7月5日报道,至2008年底,广东省高校助学贷 款违约率达到23%。学生助学贷款违约率高,不排除实际还 款能力等方面的因素,但其背后所隐藏着的学生责任伦理观 念意识淡薄的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
2.对感恩认识的偏差 感恩是人类基本的、永恒的情感。受人帮助,心怀感激, 可以说这是人们普遍的共识。但在学生资助领域里,感恩的 问题可能会变得复杂。一方面,非道德层面的外部控制和压 力能否让个体产生此种情感?笔者认为是不可能的,感恩是 个体自发的情感,来自个体内部,是个体的道德认知和道德 判断的结果,“要求”学生“感恩”显然不在此范围;
另一 方面,对于政府资助学生是否应该得到学生感恩的回应,这个问题是需要探讨的:从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上来说,是不需 要的;
但单纯地从资助与受助这种行为来讲,是需要的。这 个过程十分重要,对于资助行为的持续以及学生健康观念的 养成有直接的积极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感恩对象上需要 明晰。
三、思考 (一)政府的责任伦理 1.政府的责任不能被分摊 政府理应成为高等教育投入的主体,因为他是最大的受 益主体。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实行使政府投入不断减少,与 之对应的是个人(家庭)的教育投入增加。很多经济困难家 庭难以负担这一教育成本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解决这一矛 盾的根本在于,政府更多地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份额,以体 现其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建设公共财政。
从收益的角度来看,政府是最大的受益主体。张玉玺在 对2004-2008年浙江省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成本——收益 计算分析后得出:国家助学贷款的四方利益主体——政府、 银行、高校、学生的净收益率分别为46.43%、78.26%、23.83% 和63.54%。从绝对数值上看,政府的净收益要低于银行和学 生,但从政府角度来衡量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收益,要考虑 两种——货币效益和非货币效益。非货币效益包括由于国家 助学贷款的存在使得高等教育入学率增加,教育公平和社会 公平得以改善;
公民的素质水平得以提高从而犯罪率下降和防止犯罪能力的提高;
个人卫生和健康的意识和水平提升从 而政府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减少等。学生的收益除了要看 他因助学贷款而获得的受教育机会,还包括受教育后获得的 如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较低的失业可能性、良好情感特 征的塑造、较高的迁移能力、健康水平的提高等,这些个人 方面的收益是直接的社会效益,体现了人力资本投资的社会 效益。既然政府能够在教育投资上获得高回报,那么要求其 对教育领域加大投入就有了正当的理由。
2.政府的资助力度应加大 以助学贷款为例,2011年全国国家助学贷款新增审批学 生117.8万人,新增审批金额132.8亿元;
2012年全国新增贷 款审批人数120万人,比2011年增加2.25万人;
新增审批金 额141.62亿元,比2011年增加8.78亿元,资助的人数与资助 金额逐年增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人数2285.15 万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约527万人,占全部在校生总 人数的23.06%;
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约166.1万人,占全部在 校生总人数的7.27%。至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获贷学生占在 校生总数的平均比例达到12.88%,而同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 本专科在校生2391.32万人,计算下来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约 有308万人。以2009年的527万经济困难学生保守计算,约占 58%,这个比例不低。但是考虑到受制于每年高校获取的资 助资源的限制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的问题,以笔者的 经验来看,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数量实际要远低于实际的经济困难学生数量。
除了助学贷款,在现行的国家资助体系中其他形式如各 类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 等。这些资助的标准都偏低,除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额度稍 大以外,与学生每年需缴纳的平均10000多元学杂费用相比, 其他项目加起来都不足以支付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 活;
勤工助学工作虽受到学校的重视,但它的岗位数量、时 间等都受到限制,而且岗位工资偏低;
临时困难补助的额度 小、临时性的特点与学费减免的受助面窄一样,难以解决学 生的根本问题。按1999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从1999年9月1日新学年开始,各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 划出10%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适当提高勤工助 学补助标准,加大对特殊困难学生的补助力度”。政府除了 在学费标准的应密切注意以外,还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资助力度。
(二)学生的责任伦理 1.缴费上学是大学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美国教育经济学家D.布鲁斯.约翰斯通 (D.Bruce.Johnstone)提出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对 世界高等教育影响巨大,其主要观点是:高等教育是一种投 资行为,其成本要按照受益原则来合理分担。个人通过教育 尤其是高等教育获益巨大,个人理应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
这一观点的核心是“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承担一部分教育成本,这已是全世界各 国通用的做法,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有明文规定①。学生 (家庭)必须明确,政府对教育成本的分担不等于个体责任 被消减和免除。
高校中普遍存在学生拖欠学费问题。学费的拖欠分为两 种:合理拖欠和恶意拖欠。2008年11月5日《工人日报》曾 以“‘以拖欠为荣的心态’更让人忧心”为题发表评论,批 评部分学生在学费问题上“以拖欠为荣,以恶意拖欠为乐”、 “有人可以不交,我为什么要交”的问题,尽管这只是少部 分学生的心态,但这也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方面反 映出我国高校资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即在经济困难学生的 认定上无法做到精准;
另一方面表明学生在责任伦理上的缺 失,也反映了当今高校在学生责任伦理教育方面的缺位。
缴费上学受教育是每个学生和家庭应尽的义务,个体接 受高等教育获得的个人收益使得个体及其家庭承担教育成 本成为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学生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学费, 并应自觉履行承担教育成本的责任和义务。
2.对学生感恩和诚信伦理的呼唤 诚信、感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直接体现一个人的 基本素养。诚信、感恩意识淡薄甚至缺失是当前高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群体中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问题。资助行为说到 底是一种道义上的行为,资助者无条件的付出应该得到受助 者积极的回应并能体现在行为上,即所谓“人之有德于我也,不可忘也”。面对贫困,大学生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对于处 在人生观成型期的大学生来说,经历贫困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在这一点上,笔者有真实的经历。笔者相信,这样的经历对 于笔者在亲情、人情、诚信、感恩等观念的形成上绝对有着 割裂不开的联系。当然,在面对巨大的经济和学习压力,一 些学生会走向反面:对贫困缺乏积极的认知,将贫困的原因 更多地归结于社会,进而愤世嫉俗,怨恨父母、怨恨家庭、 怨恨社会,对于人生目的的认识也会发生偏差。人一生总会 面临许多选择,是积极面对、迎难而上还是就此沉沦,这是 对人的考验。当贫困的大学生经过努力克服贫困,他还会惧 怕今后人生道路上的困难吗? 注释:
①“信念伦理”在国内有很多不同的译法,如“信仰伦 理”、“意图伦理”、“心志伦理”、“良知伦理”等,“信 念伦理”是目前较为统一的译法。
参考文献:
[1]傅济锋.责任伦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的合 理性基础[J].江南大学学报,2009(6). [2]祁型雨.利益表达与整合——教育政策的决策模式 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邹平林.道德滑坡还是范式转换?——论社会转型 时期的道德困境及其出路[J].道德与文明,2011(2). [4]张玉玺.高校助学贷款成本收益分析[D].浙江财经学院,2011. [5]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http:
//finance.ce.cn/rolling/201202/17/t20120217_1682852 0.shtml. [6]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http:
//www.xszz.cee.edu.cn/jianbao/gongzuojianbao/. [7]中国新闻网http:
//www.chinanews.com/edu/2010/08-12/2463649.shtml. [8]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 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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