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对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困境 随着著作权法的发展,至今还并没有哪个国家将电视节目模板权纳入著作 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六个关于版权的公约中也没有 明确提出过电视节目模板能够受到版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7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 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就必须形 成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的固定表达。在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力人或 者使用者一般是电视台不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由于电视台制作、 播放电视节目构不成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其 制作、播放电视节目并不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复制抄袭别人的电视节目模板这一 行为也不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调整。
三、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 (一)著作权法主要保护 投资与创作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人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将自己的想法和创 意用的书面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使其获得对模板脚本的著作权。当发生纠纷时更 有利于证明模板的原创性与稳定性。若能够针对作品中所呈现的观点、思想或者 客观事件、人物和事物等内容进行保护就代表着其他的人不能够使用并垄断这些内容与思想。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的脚本之间在思想内容方面应允许借鉴和 引用,而不需要具备独创性但在脚本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上面则要求其具有独创 性并不能够仿制和抄袭。
(二)合同法辅助保护 在电视节目模板制作、销售、许可使用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合同行为 制作人可以运用合同中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 律武器。因为拥有大量的信息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电视节目模板所以在电视节目 模板形成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商业秘密遭到了泄露后都有可能让电视节目 模板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人对独创的构思一定要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内,为防止电视台内部职员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之外的时间有意 或无意泄露了模板的创意或者制作的细节,必须同掌握模板核心信息的员工签订 竞业禁止条款、保密条款。对外,为避免对方终止谈判而自行制作类似的电视节 目,防止方在获得创意后即终止谈判、自行制作节目要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及时与 协商对象签订保密协议。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 商业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电视节目的播出必须遵守相 关配套的宣传政策,但是电视节目从构思制作一直到投入到市场的整个过程属于 商业操作的行为。电视台通过精心制作电视节目来提高收视率进而吸引广告商投 放广告以赚取利润。这使得电视制作的行业中各个不同的电视台为了赚取更高的 利润,精心制作节目以吸引观众和广告商从而成为了竞争的对手。这与商品市场 上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若电视节目模式没有法律对其进 行保护随着行业的发展都会出现复制抄袭电视节目模板但逃掉支付版权费的搭 便车行为出现。这不仅打击了制作人的积极性,还将对整个电视行业造成打击形 成恶性循环。
四、结语 无论是从商业意义和社会影响力来说,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巨大价值是节目 运作的核心。中国现在正是电视产业发展的童年期,迫切需要向西方国家学习通 过主要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合理利用合同法、版权 法商标和商业秘密等法律武器,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捉进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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