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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赴港生子 [中国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法理研究]

来源:档案 时间:2019-12-01 07:46:50 点击:

中国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法理研究

中国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法理研究 一、判例法引发的赴港生子问题 内地孕妇赴港生子成为问题,可以追溯到2001 年的庄丰源案。庄丰源的 父母都是内地人,1997 年9 月赴港探亲期间在香港生下了他,此后一直由拥有 香港居留权的祖父照顾。香港政府入境处根据《入境条例》,在香港出生的中国 公民若要成为永久性居民,则在其出生时或以后任何时间,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 须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为由,要将庄丰源遣返回内地。但香港高等 法院和香港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相继裁定庄丰源胜诉, 判定不论其父母是否已在港定居,在香港出生的中国籍子女都享有居港权。本案 中,司法者从人的基本权利高于一切出发,故将公民的生命权、居住权放在了更 高的地位,作出了庄丰源拥有居港权的判决。因为香港的法律体系采用英美法系, 判例法是其重要特点。

基于法院的本案判决从而对以后的判决具有了法律规范效力。根据入境处 记录,当年共有6762 人受庄丰源案裁决影响获香港居留权。这宗首例的判决也 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为内地孕妇在香港生子打开了大门。2003 年开始实施港澳 自由行,大量的孕妇们通过港澳通行证涌入香港,内地父母港生小孩的数字也迅 速攀升。据特区政府统计处的数据显示,2001 年父母皆为内地居民的港产婴儿 只有620 人,而后这一数字几乎连年翻倍增长:2004 年4102 人,2005 年9273 人, 2006 年16044 人,2007 年18816 人,2008 年25000 人,2009 年29766 人,而 2010 年内地孕妇在港所生婴儿约4.1 万名,占全港新生儿的47%。早在2005,香 港医管局就推出了非符合资格人士产科套餐服务收费,将赴港产子费用调至2 万 港元,并规定须缴付按金才能入院。这项政策一出台,标志着非符合资格人士来 港产子就由各方默认转变为公开允许。但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问题在2006 年引 起了香港本地孕妇的强烈抗议。到2007 年2 月1 日,这项收费增至3.9 万港元(经 预约入院)和4.8 万港元(未经预约入院)。2009年10 月8 日,香港医管局又发出 限制令宣布,因港妇生育高峰为年底,当年10 月9 日至12 月底,香港公立医院 取消内地孕妇分娩床位预约服务。直到2010 年初,限制令解封,香港重新开放 内地产妇赴港产子登记,但仍旧引来很多舆论的抨击。2011 年4 月8 日,香港 医管局再发限制令,宣布即日起到年底暂停公立医院接受内地孕妇分娩床位预约。

二、赴港生子与法的效力分析 最初赴港生子的内地孕妇群体主要来自华南,以逃避计划生育为主要目的、被认为是教育与收入水平较低的赴港生子群体,而后来的父母则更看重香港的医 疗教育等公共福利,群体也向全国化、高阶层的方向发展。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 的,是否真的能达到预想中的状态,下面从法的效力角度对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规避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亦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 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一条规 定了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 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 处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 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 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 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

三、赴港生子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分析 赴港生子的孕妇一般选择中介机构为之提供服务。最初的中介机构在广东 一带成形,当时多为比较隐秘的地下服务。随着赴港生子人群的不断扩大,越来 越多的机构通过网络等宣传途径招揽生意,也从隐性走向了显性。这些机构大致 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内地登记设立的机构,在在深港两地从事实质性的服务, 除了必要的从业人员之外,这些机构还有车、房等比较专业的配套资源。虽然从 形式上看来以及具备了合法机构的特征。但这些机构实质上要么属于无证经营, 在工商管理部门并没有登记注册的信息,要么即使经过登记注册,审批的经营范 围也不包括赴港生子。从法律上看,这些机构不会取得相应的政府许可的合法资 格,所以也都属非法中介,从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一类被称作纯中介,指在内地招揽到客人以后,转手到香港服务的组织, 而后者会提供一些配套的服务,如帮助孕妇安排住宿、联系医院以及办理相关手 续。这类机构在内地并没有进行商业或医疗登记,而香港法律规定,不能通过中 介看医生,因此这些中介机构在香港也是违法的。但由于香港对此的相关法律法 规也还有待完善的地方,而这些不足导致政府暂时无法管理这些中介公司,除非他们触犯了刑律。大部分赴港生子的内地孕妇,由于中介公司的操作不当,有的 无法进行定期的产检,有的产检时临时过关,大大增加生育风险。另一方面,孕 妇大多以旅游的名义签注,在香港最多只能逗留7 天,这样孕妇还未分娩就会因 滞留而被遣返或者受到香港警方的处罚。为此,很多中介公司会安排孕妇先在深 圳待产,到临盆时再仓促过关,但这个时候却是生理上最危险的时候。如果代理 业务的机构是以个人形式代理,一旦出现问题,则很难找到实施欺诈的当事人, 这样赴港生子不确定的风险就更大。

四、结语 由于香港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内地孕妇赴港生子之初并没有受到强烈反对, 相反还被看做可以延缓香港社会的老龄化。但当赴港生子成为一种时尚,这就不 仅仅是一个医疗问题。香港公立医院最近宣布,2012 年各公立医院将会继续停 止接受内地孕妇到4 月份,私立医院同时把床位的数字维持在2011 年的水平, 新措施已经得到香港医院管理局及香港食物环境处的初步认可。但是简单地限制 内地孕妇赴港生子、或者提高内地孕妇在香港住院的门槛,这些举措效果不大, 而且治标不治本。

从长远来看,香港究竟可以承受多少内地孕妇生下的宝宝,政府需要估算, 也有义务去提前规划这些香港公民应该享受的资源和福利。对于香港政府来说, 对赴港生子的内地孕妇的家庭实际情况、经济水平和生活背景有个全面的调查了 解,进而在人口措施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作出长远的评估和安排,也是十分必要的。

而对于内地政府而言,加强对内地居民的教育,学习香港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 是加快医疗资源发展的步伐,促进内地医疗服务水平,尽快缩小内地与香港医疗 资源以及公共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距,以及进一步完善内地的二胎政策,都是解 决内地孕妇赴港生子这个问题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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