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革新政策开始,老挝政府便相继出台较多外资法,鼓励通过外资吸引将更多先 进科技带入本土,为这些外资企业提供较大便利。然而从投资法律制度角度看, 仍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制约外资的引入。本文将对老挝外国投资法 的相关概述、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条件以及老挝外国投资法学法律制度完善的相 关建议进行探析。
作为中国市场与东盟国家重要接壤中心,老挝近年来充分利用经济自 由贸易区带来的优势,使自身经济发展取得较多成就。尽管在该环境下,老挝政 府致力于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达到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标,取得较快的发展。
但在外国投资法上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很难满足实际外资引入要求,需做好 完善工作。因此,本文对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一、 老挝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一) 老挝投资环境与现状 老挝在过去几年发展中一直处于经济相对较为落后阶段,但由于其本 身在投资环境上较为优越,成为较多国家最佳的投资选择。而这种优越的投资环 境集中表现在地理位置、市场、劳动力、原材料以及能源等方面。以地理位置优 势为例,中南半岛的中心变为老挝,加上所设立的东盟贸易自由区,使老挝逐渐 作为商品集散或人员往来的必经之路。再如原材料方面,老挝在森林覆盖率上极 高,尽管有超量采伐问题存在,但其整体森林覆盖率仍保持在世界前茅。加上老 挝近年来在外国投资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更为外资引入创造较好的条件。从现行 老挝投资现状看,以中国为例,在较多如建材、种植、养殖、电力设备以及其他 卷烟、水泥厂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且保持良好的投资趋势。
(二) 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从现行老挝外国投资法内容看,其涉及的部分集中表现在:
1.投资领域的确定。在老挝外国投资法实施中,在公共健康、国家安 全等问题外,大多行业都处于对外开放状态。对于较多服务业、矿产业、手工业、加工业以及电力开发等,主要强调其中的劳动力与资源应以本地为主,且在基础 设施建设中将较多通信、运输、公路、加工、水电以及电网等方面不断完善。需 注意的是,若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影响国家主权或安全以及投资企业债 务问题严重等,应禁止投资。
2.对投资形式进行确定。如联营企业的兴办、独资企业的开办或合作 经营等都可作为投资形式,且注意在出资方面,无论是服务、技术还是外币,投 资额应保证在总投资额30%以上。
3.劳动雇佣问题。无论独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劳动雇佣中应注意以 老挝公民为主,并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工作,若需招聘外国人,要求由政府审批。
4.土地使用与税收问题。在税收方面,主要以实际投资情况为依据, 包括经营年限、产品出口量、投资规模以及投资领域等,采取相应的免征或减征 措施。而在土地应用方面,外资企业可根据需求应用相关的土地、河流或其他资 源,但应注意缴纳相应的税。除此之外,在外资法内容中,也将其他如政府保证、 外汇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
二、 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投资条件研究 (一) 老挝外资投资主要方式 外资企业在老挝投资中,可选择的方式集中表现在独资企业、联营企 业以及合作经营合同等方面。以其中合作经营合同为例,主要指国内投资者与国 外投资方通过合同订立开展的合作形式,但其并非为设立法人的合资企业。合同 双方开展的一系列经营活动主要在老挝完成,对于合作经营中的成果进行共享。
但需注意这种方式下对合同内容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将合作双方的基本信息,经 营宗旨、双方权责、生产经营具体内容与收入、合同纠纷处理等囊括其中。再如 联营企业方面,其的主要由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进行合同订立,并设立相应的法人。
一般在联营企业设立中需做好申请工作,将具体的企业及其代理人信息、项目计 划以及资金总额等置于申请内容中。同时应保证联营企业合同、经济技术报告等 内容上较为明确。需注意的是联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一定的年限限制。另外, 对于独资企业,其实质为国际投资企业形式,投资者掌握企业所有权,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实际设立独资企业中,也要求做好申请工作,并在相关企业章程、经 济技术研究报告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独资企业在经营中也有一定的年限限制,但 若涉及到大规模投资计划或其他采矿等项目,可考虑在经营年限上进行延长。(二) 外资进入老挝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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