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是司法最本质的属性,司法独立是实现独立审判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1],也是现代人类共同的法律理 念。目前,对于司法独立尚未有统一的概念,但是有一点是得到普遍认同的,那 就是司法与行政应该是分立而治的。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曾明确强 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且着重的强调了要重视法制教育的宣传工作,在宣传 工作中要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学法、知法、守法的积 极氛围,并且在强化行政能力提升以及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深入改革发展认识, 提高执法能力,保证独立审判才能更有效的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
一、什么是独立审判 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共同的法律理念,是现代法治国家需要遵守的一 个基本原则,它排斥行政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干预,主要包含司法权独立、法院独 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因素[2]。独立性是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是司法最本质的属 性[3]。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体现和要求[4]。但是,对独立 审判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尚未有统一的观点,目前,学术界主要是围绕“法院和法 官,到底是应该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有些学者坚 持认为: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我国《法官法》第8条第2项亦明确规定:
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5]。这是对 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独立审判原则的具体化,同时,又是法官独立行使审 判权的现行法律依据。
独立审判原则是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准则,被运用在现代法治国家的 法律体系当中。目前,对于什么是独立审判,虽然尚未有一个绝对、具体权威标 准的定义,但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倾向于认为:独立审判是指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之内,人民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的对所管辖案件进行审理判定,法官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的行使审判权,独立的应对案件的程序审查,并且自主独 立的对案件进行评判。许多学者认为独立审判包括了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方面[6],其中,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一个是形式上的司法独立,一个是实质上的 司法独立。
二、我国独立审判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分析 独立审判既依赖于法院独立,也需要依靠法官独立,然而,目前我国 的司法体制更多的偏向于承认法院的独立,而基本上不承认法官的独立。有时候, 法院和法官进行案例办理时,总是会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干预就往 往会影响裁判,阻碍司法公正。正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了 司法公正的实现。结合以往学者的研究可知,目前我国独立审判难以有效开展除 了因为受到一些主观意识的舆论误导,其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受到三大问题的影 响,这三大问题主要是:司法权力行政化、司法权地方化、法官职业模式化。这 些问题正是背离司法的独立性的体现[7],严重阻碍了独立审判的有效开展。
(一)社会舆论主观化过强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正确的意识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 的发展;错误的意识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甚至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舆论具有 的力量是无法估量的,尤其是在网络盛行的现代社会中,公众利用网络、媒体对 国家事务进行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公正的媒体报道、积 极的社会舆论有利于更好的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对司法腐败行为敲响警钟,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唯物主义 也告诉我们,意识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很显然,社会舆论是主观性较强的。在 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社会,社会舆论主观化显得更强。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媒体 或团体由于受利益驱使,在行使社会监督权力时,没有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案件 进行报道,甚至对部分案件的报道存在偏向性和导向性。另外,我国民众的法律 意识还不够强,法院和政府的公信力也还不够强,在网络和媒体的引导下,社会 舆论很容易形成一边倒的局势,这种情况就会给办案法官甚至是受理案件的法院 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审判独立,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甚至容易使事件陷入 恶性循环中。
(二)司法权行政化 我国有关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而非纯粹“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8]。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案件的审理,其 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往往是体现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上。但是,在开展现实工作时,这种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往往会演变成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从而影响下级法 院进行一审时的独立性。下级法院在受理一些复杂、重大的案件时就往往显得不 敢轻易做主,这样的管理模式越来越显得司法权力行政化,不仅破坏了审判级别 制度,更严重阻碍了独立审判的有效开展。
(三)司法权地方化 在现有的司法机制下,地方财政是法院开展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并 且,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选与考察工作还受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 门干预[9]。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法院在进行案件办理时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 影响。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院也会倾向于考虑该案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 长久发展就使得司法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权日益地方化, 就使得独立审判更难以有效推进。
(四)法官职业模式化 我国的法律制度属于袭大陆法系,所以在法官的产生上基本是一种模 式。法律专业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之后再统一 参加法院考试,之后进行职业化培训,经过一定阶段时间的磨练后才有可能担任 法官。正式成为法官后,还需要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逐级往上发展,可以说,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是非常严格的。这种层层选拔出来的法官由于是标准化的训练 模式,会形成比较职业的和标准化的价值观,把法官本身有差异的部分能有效的 统一起来,有利于培养一支专业素质精良的法官队伍,但是这样统一的选拔、培 训领导也容易使这些法官缺乏一定的开拓意识和独立思考案件的思想,这也是世 界上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通病。
三、有效推进独立审判的方法探析 (一)合理依赖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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