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反腐公共权力权力制衡西方政治思想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 14-0010-02 一、公共权力及权力制衡相关概述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掀起的反腐风暴已经持续3年有余,我国至今 约有130名省部军级腐败官员落马,从“老虎”到“苍蝇”,一个也不姑息,一个也 不放过,反腐力度之大,波及范围之广,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对危害人民利益 的腐败分子的强有力打击,显示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对建 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决心。也让我们更加明白,公共权力一旦没有约束,成为 脱缰之马,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深重灾难。
公共权力,即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所有。根据宪法规定,我 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 人。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而是交由一定的国家机 关来管理自己的国家。这些管理国家的机关就是广义上的政府,“广义的政府是 指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国家机关。作为管理机关的政府,实质上就是行使公 共权力的主体或机构。”[1]必须说明的是,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赋予,法律授予, 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腐败”实质上就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主 体滥用权力,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有权任性”,“乱作为”。
权力制衡,“狭义上是指公共权力内部之间的相互制衡,比如我们熟 知的三权分立思想。广义的还包括各种非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即社会力量对公 共政治权力的制衡。”[2]如利益集团、媒体、政党等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衡。
权力制衡是为了防止掌权者“一权独大”“无法无天”“任意妄为”,保证公共权力的 有序运行,使来源于人民的权力始终用于造福人民,从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 本利益。二、西方政治思想中关于权力制衡思想的论述 (一)古希腊时期的权力制衡思想 分权制衡思想最早源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他晚年写 作的《法律篇》,将在《政治家篇》当中提出的政体思想进一步阐发,初步提出 了关于混合政体的设想。他指出,“把全部统治权集中在一个不适宜的人手中, 后果是灾难性的;
任何国家的永久福利,都需要在几个方面之间划分权力。现实 的政体有两种母制,它们是一个人统治的君主制和多数人掌权的民主制,其他一 切制度由之产生。如果要享有自由、友谊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种制度来说,绝 对需要的是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也就是将平民参与和个人权威综合为一。”[3] 这些关于限制权力、混合政体的思想,被古往今来的许多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 型。
亚里士多德则开创了分权理论的先河,其理论孕育了以分权进行监督, 以监督达到制约的基本精神。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机构、 行政机构和审判机构,倘若三个要素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 的机构。”[4] (二)罗马共和时期的权力制衡思想 到了罗马共和时期,希腊政治家波利比阿提出了政体循环思想和混合 政体主张。他认为,国家的产生和政体的更替是一个合乎自然规律的过程,其中 所有的正常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都以特有的方式蜕变为变态政体(暴 君制、寡头制、暴民制)。任何单一的政体都只体现一种原则,且容易向对立面 转化。因此,他主张混合政体,即将三种正义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 的特点集中在一起,使各种政治要素达到和谐、平衡状态的政体。其优点主要是 限制权力的幅度,在几种权力机构之间形成稳定、协调的联系。
波利比阿总结了罗马共和国中各种权力机构相互制衡的经验,他的混 合政体主张受到后来学者的赞扬,这些思想成为近代西方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理 论渊源。
(三)17世纪英国的权力制衡思想 洛克,英国著名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吸收了以胡克和柯克为代表的 英国传统法治观念,并根据英国的政治实践提出了分权理论。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应该由议会行使,以保护人民的生命、 自由和财产。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执行性质的权力,合并在一起由君主掌握。他 还进一步确立了立法权至上的原则,并明确主张立法权是人民交给、委托给议会 行使的权力,因而人民自然就有权对立法权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可以明显看出,洛克的分权思想较波利比阿时期已经更具可操作性, 依靠分权来实现法治,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方手里,进一步完善了分权制衡理 论。
(四)18世纪法国的权力制衡思想 到了孟德斯鸠这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思想已经比较成熟了。他在《论 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律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 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 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以,国家权力不能集中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机 关的手中,否则就不能保障社会自由和公民自由。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三种权力分别 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并且,他强调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通过特定的力量平 衡,达到以权力控制权力的目的。在此基础之上,他还设计出了一整套权力结构 设计,其理论的系统性和严整性都大大超越了前人。
(五)18世纪美国的分权制衡思想 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杰斐逊,继承了洛克、孟德斯鸠的三 权分立和权力的制约监督理论,并依据其长期执政的经验在实践中对这一思想理 论作了进一步完善。他特别强调,行政权失控的现象极易发生,因此,对于国家 的行政权力必须进行严格的制约监督。
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汉密尔顿,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及以往的分 权学说作了系统的解释、发挥和补充,他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更加周密、精致、实 用且富有实践性,他认为权力分立并不等于三者绝对隔离,为了达到权力的制约 与平衡,恰恰需要权力的局部混合。权力之间制约的核心是在法律上的互相监督, 三权之间必须保持平衡,每一部门的权力对其他两权来说不具有压制的优势。
三、积极推进权力制衡对我国的必要性“权力本身是一种具有强烈扩张性和排他性的物质力量,那么,对权 力的制约和监督就不能祈望精神或道德的力量,而必须依靠与之相对应的同样具 有强制性的物质力量,‘以权制权’,成为防止腐败的最好选择。”[5]笔者认为, 权力制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共权力存在缺失和滥用的可能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 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 经典名言。我们常说,道德是对人性善的最高期盼,而法律则是对人性恶的最低 防范,人性本善还是恶,这是一个哲学命题,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都对这个命 题有所探讨,但始终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此,暂且不探讨人性到底是善还 是恶,笔者认为,在政治制度的设计当中,必须保持绝对的理性,从人性恶角度 出发,提前预设好由于人性的弱点可能带来的各种偏差,并建立一定的预防和纠 正机制,才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合理运行,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 理。
(二)权力拥有者的情况呈现复杂性 社会当中的个体,由于生活环境、知识水平、性格特质的差异,其政 治觉悟、道德水平肯定存在差别,在面对公共权力背后裹挟的利益时,不同个体 做出的反应肯定是不一样的。即使是那些道德素质、政治觉悟相对比较高的个体, 在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的诱惑时,也很难保证其抉择一定符合人民对公职人员 的期盼。正因为现实生活中掌权者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掌权者面对的吸引和诱 惑也是多种多样的。就非常有必要制定一定的权力约束机制,使权力拥有者在任 何情况下,都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从源头遏制腐败。
(三)中国特殊国情更加需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中国拥有几千年的专制集权传统,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形式主义留 下的历史危害较深,也给当今的官员提供了许多反面教材。另外,相对于世界上 很多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还很短,在政治制度的设计方面还有 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如何针对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当中的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 各种偏差,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有效预防机制,使公共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 是中国这个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四、我国对各种国家权力的制约存在的问题 当然,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允许,也不能直接照搬西方国家关于权力制 衡的理论和经验,我国政治有其他国家没有的特殊情况,在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关 于公共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时,首先必须对我国的权力运行现状有一个清晰准确 的认识,笔者认为,当下我国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功能有限 我国目前的反腐成效,可以说主要是中央纪委的功劳,如今纪委的作 用,有点类似于古代的“钦差大臣”。然而,纪委的监督功能毕竟是有限的。“合 理的监督应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与平行制约以及自下而上监督的统一,更应该是事 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统一。”[6]总的来讲,现有的对公共权力的有效 监督主体不足,来自社会力量的制约能力非常有限,难以发挥人民对公共权力的 监督,对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没有保障。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许多“灰色地带” 对掌权者权限的明确界定,对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利的明确给予, 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有效制约权力,强烈呼唤相关的完备法律。正是 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也就是常说的“灰色地带”,才给许 多官员留下了可乘之机,让他们得以“钻空子”,为了一己私利,实施暗箱操作, 给国家、人民的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五、关于推进我国权力制衡的理性思考 根据对西方政治思想史当中有关权力制衡理论的分析,结合我国公共 权力运行和“反腐”现状,为了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有效解决我国的“腐 败”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监督体制,发挥多主体监督功效 “在我国,监督主体的权力不明显,没有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力量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要强化各监督主体的权力。”[7]当前,“反腐” 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实现多主体的监督功能,对腐败分子的打压,不能仅仅依靠纪 委,而应当综合发挥国家权力机关、执政党、司法机关、媒体舆论、人民民主权 利等多个主体的全方位约束,实现多种力量对权力的制衡。(二)健全法律法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界限,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利。依托 法律的强制性,依法及时公开政府公职人员办事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府 工作动态,让公共权力的拥有者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随时受到监督的,是只 能用于为人民办实事的,绝对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滥用权力,从而减少腐败的可能 性,让公共权力真正用于实现公众的利益。
作者: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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