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车辆管理,防止事故隐患,减少浪费,参照《阜康市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使用
根据我局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将局机关的工作用车种类主要分为局领导用车和部门用车。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为工作用车。
(二)凡使用公务用车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市委有关公车使用缴费制度的规定,实行缴费用车。
二、车辆的管理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和调派,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帐。
(二)局领导出车时,驾驶人员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及驾驶员必须每天做好出车记录,出车记录每月报分管领导审核一次,办公室备案,为年终考核、奖惩提供依据,同时作为车辆维修、差旅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三)需出车单程在500公里以上时,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出车。
(四)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准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站所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车技术,不准将公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用于私自旅游、婚丧嫁娶事宜、接送子女亲属及其他私人活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私事用车,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并缴纳公车使用费后方可用车,公车使用费为50元/次(或1天)。
(三)局机关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局机关车房,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日夜间必须实行入库管理,除值班车辆外,严禁将公车随意停放在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
(四)节假日期间,按市政府规定实行车辆封存管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车辆的维修、保养、耗油
(一)1000元以内的车辆维修、保养必须经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核、办公室备案后,按政府采购程序修理;1000元以上必须经财经领导小组批准,一律不得先修理、后报批,否则费用自理。
1、维修费定额:(原则上一年一定)
新BM9986、新BP1807、新A6U388定额年维修费12000元;
新B38311、新B83537、新AJ1463定额年维修费15000元。
按照节约奖励、超额处罚的原则,在定额标准上节约的,节约部分按5%给予驾驶员奖励,超额的,超额部分按5%处罚。
2、常用维修标准
机油:进口机油每行驶10000公里换一次,国产机油每行驶8000公里换一次。
轮胎:雪地胎至少用50000公里;正常轮胎至少行驶80000公里(特殊情况除外)。
大修理: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后方可修理
变速箱油:一年换一次
(二)车辆燃油由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加油站办理,加油时,实行三签制,即,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他人)、驾驶员、加油员三方签字。车辆外出用油需请示主要领导后,方可加油,且随时发生随时结算(一事一结),不得累计。
(三)建立车辆维修及燃油台帐,每季度对各车辆燃油及维修进行公布。
三、驾驶员的管理
(一)驾驶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爱护车辆,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正点出发。
(二)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办公室调度的按旷到论处,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出车或参加办公室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三)驾驶员无工作任务时,应在值班室或司机休息室待命。
(四)严禁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或使用,发现一次扣发当年度所有奖金,造成损失的,一律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关系。
四、责任追究
发现一次公车私驾或公车私用问题的,在水利系统通报批评,驾驶员扣发当月差费,工作人员扣发本人当月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卫生奖;发现两次的,中层干部就地免职,一般干部对岗位进行调整,同时,在水利系统通报批评,扣发当年综合目标奖、精神文明奖、平安单位奖。
副科级以上领导严格按照阜党办【20xx】67号文件规定:出现驾驶公车一次或酒后驾驶公车的,一律先免职、并扣发当年度综合目标和精神文明奖金,发生事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领导干部个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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